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

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採用假冒、模仿和其他虛假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包括經營者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致使其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混淆,經營者隱瞞事實真相或虛構事實,造成消費者和用戶對其商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等發生誤認、誤購,等等。 這類行為不僅損害了特定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競爭秩序的破壞是非常嚴重的。

種類

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不以較有利的質量、價格、服務或其他條件去爭取交易機會,而是採用上述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有利的競爭地位,不僅損害了誠實經營者的利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予以嚴格禁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不得採用的不正當手段包括以下四類情況: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是指《商標法》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法》第三十八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包括: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4)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又對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包括以下三種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凡違反《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上述行為,均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的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的行為。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

商品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是商品的外表特徵,它們既是區別不同商品的特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往往又是創造商品形象、開拓市場的重要戰略手段,因此,知名度較高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本身就會成為高聲譽商品的象徵。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模仿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在市場上產生混淆,造成誤認、誤購的,均侵犯了他人特定的智慧財產權,屬於危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企業名稱或者姓名是經營者的營業標誌,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企業名稱或者姓名體現了經營者通過付出努力和資本獲得的無形財產,保護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主要是保護附於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中的商業信譽。

經營者凡未經他人許可而在市場交易中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均構成採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這裡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包括了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的名稱,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的名稱,同時也包括了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的名稱。其中姓名還包括了無名稱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的投資者在市場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並不侵犯哪個特定經營者的智慧財產權,它或者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是對商品的質量、信譽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欺詐性交易行為。

特徵

欺騙性交易行為是一種極為典型、傳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經營者採用假冒、仿冒的手段,使用具有欺騙性的商品標誌,故意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最常用的商品標誌是商標,其他商品標誌包括包裝。裝潢、商品特有的名稱、企業的名稱、質量標誌、產地標誌等。

第二,該行為的實質是盜用了其它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是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通過誠實經營創造出來的具有特殊價值的財產,是經營者爭取市場競爭的有利優勢,它一般通過商品標誌表現出來。並且,它能夠給企業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因此,在市場競爭中,總有不法經營者盜用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牟取不法利益。

第三,該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不僅損害了誠實經營者的利益,侵犯了其智慧財產權,而且往往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擾亂了公平競爭秩序,也會對社會經濟造成嚴重損害。

危害

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不僅擾亂了經濟秩序.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和正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阻礙了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進程。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直接干擾了公平交易的市場環境形成。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破壞了競爭的公正性。不利於生產經營的健康發展,阻礙科技進步和生產力發展。

2、侵犯了正當經營者或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名稱、包裝等行為,往往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妨礙了經營對手正常活動的開展。

3、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假冒的劣質商品輕者使消費者遭受經濟損失,重者給消費者身心造成傷害。如食用假冒酒、食品、飲料等,引起的中毒事件時有發生。

4、影響了投資環境,阻礙了改革開放。依法註冊的商標、商品的包裝裝潢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受法律保護,假冒外國知名商際會給外商投資帶來顧慮,假冒商品出境,會給國家形象蒙上陰影。如通過中俄邊境進入俄國的冒牌劣質商品就給我國商品形象帶來了汲壞的影響。

5、在一定程度上敗壞了社會風氣。助長了腐敗現象。生產經營競爭是以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為基礎的,欺騙性交易行為不僅對經濟活動造成危害,而且其經銷過程中往往採取回扣、行賄等手段,敗壞了黨風社風,為腐敗現象滋生和蔓延提供溫床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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