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次區域經濟合作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一種形式,並伴隨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而得到強化。
特徵
(1)通常只涉及成員國領土的一部分;因此,其失敗的政治風險得以分散;
(2)建立具有較大的 靈活性,一個國家可以同時參加幾個次區域經濟合作組織;
(3)具有不同於貿易集團的開放性,其產品市場和投資資本都主要或首要依賴於本次區域以外的地
區,不歧視非成員國;
(4)有別於出口加工區,合作範圍十分廣泛,通常包括貿易、投資、旅遊、基礎設施、人力資源、
環境保護等;
(5)生產要素跨國界流動,主要靠參與方之間的“協調”;
(6)地方政府是次區域合作的主體。經濟學家理察·利普賽根據生產要素的流動程度級別,經典
的將經濟一體化分為六種等級遞增的狀態:特惠關稅區、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
場、經濟同盟、完全經濟一體化。根據他的這一思想,以生產要素流動為尺度,次區域經濟
合作是比特惠關稅區更低級的區域經濟一體化形式,因為,其生產要素流動是要靠跨國性的
“協調”。
類型
根據合作水平可以分為垂直型合作和水平型合作,例如珠-港-澳經濟區就是垂直型,而瀾滄江-湄公河地區就是水平型;根據合作內容可以分為投資合作、技術合作、服務合作、勞務合作、工程建設合作和經濟政策合作等,一般而言,經濟合作水平越高,合作內容就越豐富。
原因
經濟區域化是外部推動力量,而追逐源自國際分工的巨大利益則是內在動力,同時,有利的國際局勢和各國對外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外部環境。
矛盾
主要是各國發展次區域經濟合作的強烈願望與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制度、文化背景等的巨大差異之間的矛盾。目前,次區域合作的主體之間一般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