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中央對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等行為,開展過多次專項清理。1984年,中央就出台了禁止黨政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和到企業兼職的規定,中組部曾兩度發文重申這個要求,公務員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違規經商的幹部群體中,基層幹部更常見。在中央巡視組巡視中,河南省共受理科級以上幹部涉嫌違規經商辦企業線索148起,其中科級幹部96人;2013年,安徽省對2725名黨員幹部登記申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情況進行甄別核實,確認198名幹部存在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其中鄉科級幹部146人;山東、江蘇等省份也清理了多位科級幹部違規經商和兼職問題。
原因
這些“欠款跑路”事件暴露了基層幹部違規經商、“隱形經商”屢禁不絕的頑疾。
一是自己註冊公司當法人代表,甚至僱傭政府工作人員。
二是職權成借貸重要砝碼,業務對象與職務範圍有關聯。一些借款人坦言,他們願意借錢給這些幹部,看重的是身份的“含金量”。
三是搞點生意是能力,查處常有“漏網之魚”。基層幹部不利用關係搞點生意在當地甚至會被人笑話“沒能力”,相關主管部門對此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專家看法
一位基層組織部長認為,不論是由於經商失利還是因為賭博,縱觀多地基層幹部的借債失聯問題,都表明上級黨委對下屬官員監督主體責任缺失,組織和紀檢等職能部門的防範和監察責任落實不到位。
目前,雖然多地對幹部違規經商開展專項清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完善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等監管措施,讓“權”“利”徹底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