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規範與權力技術

刑事訴訟法既是訴訟過程中權力運行的規範,又是權力有效運行的技術保障。 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靜態配置原則包括權力有限,權力有效、權力訴訟關照等;而權力之間相互制約、以權利制約權力、權力自律等是權力動態配置原則。 刑事訴訟中應構建囊括被害人程式啟動權,訴訟參與權和獲得國家扶助的權利等方面的權利體系,為被害人提供充分訴權空間,實現對國家權力的有效制約。

內容介紹

《權力規範與權力技術: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配置問題研究》內容簡介:刑事訴訟法通過配置權力實現對權力的控制。刑事訴訟法既是訴訟過程中權力運行的規範,又是權力有效運行的技術保障。刑事訴訟法是一種角色分派體系,其對國家權力的控制首先通過將國家權力配置給不同主體——也就是承擔不同訴訟職能的國家機關實現。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靜態配置原則包括權力有限,權力有效、權力訴訟關照等;而權力之間相互制約、以權利制約權力、權力自律等是權力動態配置原則。刑事訴訟中自由裁量權配置中應堅持如下立場:權力有效原則優先;裁量權配置與權力主體訴訟職能、地位相適應:裁量權配置中遵循實體法控制與程式法控制、立法控制與非立法控制相結合的技術策略。審判程式中,應在控審分離的基礎上,維護審判中立和權威。同時,還應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行使與控審關係協調。審前控審關係的調整中,完全移植西方的司法令狀並非明智選擇。在檢警關係的制度配置中,應強化檢察機關對於偵查活動的主導和監督,增強檢警一體化的制度因素,建立分合有度的檢警關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應著眼於沉默權、辯護權及救濟性權利等方面的制度完善,增強其對抗國家權力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刑事訴訟中應構建囊括被害人程式啟動權,訴訟參與權和獲得國家扶助的權利等方面的權利體系,為被害人提供充分訴權空間,實現對國家權力的有效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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