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權威

權力與權威是德國達倫多夫用以說明形成社會衝突原因的用語。他認為在社會組織中,占有某些地位的人被賦予一定的權力可以控制其他地位的人,造成權力和權威的分配差別。這種權力分配的差別是由社會角色安排所形成。只要有角色存在,就有各種角色的不同,就有各種角色的統治或順從的不同分配,也就必然有衝突存在。只有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對權力和權威的分配進行研究才能進一步研究社會衝突的問題。

根根據M.韋伯對權力和權威的定義,達倫多夫認為兩者的不同在於權力任何時候都依附於個人的人格;而權威則是永遠與社會地位和社會角色結合在一起,即在這個社會角色上就有這個權威。政治革命家對聽他演講的民眾是他的權力在起號召作用,而工廠中的經理對於工人則是由於經理的權威而使工人聽從他的意見。他又認為權力是實際的關係,而權威是合法的關係,從這個意義上說,權威可以稱為“合法的權力”,即權威是權力取得合法的地位和角色才形成的。權威有以下特點:(1)權威關係是種尊卑主從的關係;(2)權威關係中上層人物出於社會的希望而規定、控制下層的行為;(3)權威是依附於某一個人的社會角色,不是屬於個人的性格,因此是合法的;(4)由於權威的合法性,它表明哪些人應接受控制;(5)由於權威的合法性,不遵從權威的命令者必受制裁,這是法律體系的功能依據之。達倫多夫的權力與權威概念建立在衝突論之上,與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強調社會的整合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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