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0.09-1983.07 壽縣師範學校學習
1983.08-1983.09 壽縣長青中學教師
1983.09-1991.06 壽縣縣委辦公室科員、秘書、副科長
1991.06-1992.02 壽縣雙橋區副區長
1992.02-1993.02 壽縣雙橋鎮黨委副書記
1993.02-1995.01 壽縣雙橋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5.01-1996.09 壽縣雙橋鎮黨委書記
1997.11-1998.01 壽縣縣委常委(其間:1996年9月至1997年6月參加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8.01-2003.01 壽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縣政府黨組副書記(其間:2001年4月至2001年10月掛任省財政廳綜合處副處長)
2003.01-2004.05 霍邱縣委副書記(其間:2003年9月至2003年11月掛任浙江省德清縣委副書記)
2004.05-2005.01 霍邱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5.01-2009.01 霍邱縣委副書記、縣長(其間: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主持縣委全面工作)
2009.01-2011.12 霍邱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01- 六安市副市長,霍邱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年2月起不再兼任霍邱縣委書記。
分管工作
負責農業、水利、林業、民政、人口和計畫生育、農村能源、氣象、防汛抗旱、生產救災、糧食、扶貧、農科教、農業綜合開發和土地整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農委、水利局、林業局、民政局、人口計生委、糧食局、扶貧辦。
聯繫氣象局、中儲糧駐六安直屬單位、省屬駐六安水管單位、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
人物事件
違法被查
安徽省六安市副市長權俊良於2013年9月23日上午八點半在六安市紀委主要負責人辦公室被中紀委辦案人員帶走調查。權俊良可能捲入其曾任職地霍邱縣大昌礦業和原安徽省副省長倪發科的系列案件。
2013年6月份曾報導,權俊良因為牽涉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案件接受調查,並被限制出境,但其本人否認。21世紀經濟報導曾就"六安副市長被紀委帶走"報導致歉。
2013年6月4日,原安徽省副省長倪發科因為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至今尚未公布調查進展。
2014年1月17日,安徽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情況通報會上獲悉,六安市原副市長權俊良因違紀違法已被安徽省紀委查辦。
倪發科案
權俊良與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涉嫌違紀案有關聯。權俊良於2013年5月份被紀委帶走談話,2014年1月17日,安徽省紀檢監察機關通報其因違紀違法已被安徽省紀委查辦。權俊良曾於2003年1月至2012年1月在六安市下轄的霍邱縣工作,歷任縣長、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而六安正是倪發科長期主政之地。
權俊良任上影響最大的一件事,是在2009年7月任霍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主持縣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一項決議,決定以6億元財政補貼獎勵給當地民營企業大昌礦業集團,以支持後者在霍邱上馬年產100萬噸球墨鑄造項目。而當年身為國家級貧困縣霍邱,縣級財政收入不過7億多元。此舉引起輿論關注後,因省領導過問而取消。
但權俊良並未真正作罷,在他的主導下,當地後來又通過過橋資金的形式將被取消的獎勵資金提供給了大昌礦業。據舉報人和當地知情人士透露,在這項獎勵政策中,倪發科發揮了作用。雖然其時倪發科已調任安徽省副省長。但其分管國土資源等領域,並繼續強勢參與曾任職地的礦權利益分配 。
檢方指控
宿州市檢察院指控,六安市原副市長權俊良,涉嫌濫用職權導致國家資產損失5億餘元、受賄360萬元。其中2004年至2011年間,權俊良利用擔任霍邱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安徽大昌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吉立昌的請託,為該公司和該公司持股的首礦大昌公司在生產經營、企業獎勵、事故處理、道路修建、企業用地、礦權轉讓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23次共收受其73萬元。
2014年6月19日該案進行庭審,權俊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自己在轉讓范橋鐵礦過程中沒有徇私舞弊,沒有干預價格評估,不構成濫用職權罪;收受的1套房產沒有過戶,不應計入受賄數額。
公訴人表示,權俊良收受房產沒有過戶,以及之前退回的部分受賄款,是因為面臨職務調整以及懾於國家反腐力度加大,其辯解無相應證據支持。鑒於本案案情複雜,法庭未當庭宣判。
雙開處分
2014年7月7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經查,安徽省六安市原副市長權俊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
權俊良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濫用職權問題涉嫌違法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權俊良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一審宣判
安徽省六安市原副市長權俊良濫用職權、受賄案,2014年12月9日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4個月,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權俊良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宿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據宿州檢察機關指控和法院認定:權俊良在擔任霍邱縣縣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在處置霍邱縣范橋鐵礦探礦權轉讓過程中,非法干預范橋鐵礦轉讓價格評估,導致評估價格由6.2億餘元(後經安徽省價格認證中心再次評估為8.1億餘元)降至2.89億餘元,並違規決定將該鐵礦探礦權轉讓給首礦大昌公司,給國家造成了5.2億餘元的經濟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犯罪。
此外,權俊良在2003年至2012年間,利用擔任霍邱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報批、企業獎勵、道路修建、職務升遷、幹部調整等方面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安徽大昌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吉立昌等二十六人賄賂,總計人民幣近140萬元、美元2000元、歐元2000元、購物卡3.8萬元和北京海淀區價值人民幣204.5萬元的房產一套(未遂),錢物總計為人民幣360萬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