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分類方法
國際標準(ISO3833-1977)按速度和重量將機車分為兩類:兩用機車和機車。
我國機車的分類方法,大致上有兩種:一種是按排量和最高設計時速,分為輕便機車和機車。輕便機車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50毫升,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50公里。機車指發動機工作容積大於50毫升,最高設計時速超過50公里的兩輪或三輪機車。另一是按車輪的數量和位置,分為兩輪車、邊三輪車和正三輪車三類。
一般習慣上多按用途、結構和發動機型式和工作容積來分類。如僅將它作業城市內、短距離的代步工具,則選用時速不超過50公里,結構緊湊小巧的微型機車或輕便機車。需要經常往返城鄉之間,能二人騎乘,宜選用發動機工作容積125~250毫升的普通機車。如行駛的道路條件較差、要求高速行駛或作一般競賽用,則選用越野機車。
輕便機車(moped)
發動機排量小於等於50毫升,設計最高車速不超過50千米/時的機車。按照車輪數目可分為輕便兩輪機車和輕便三輪機車。
機車
空車質量不超過400千克(帶駕駛室的正三輪機車和專用機車不受此限制),發動機排量大於50毫升,設計最高車速大於50千米/時。根據《機車術語及定義、車輛類型》(GB5359.1-85),又可將機車分為三大類15種車型。另外,按照車輛行駛特性和所適應的道路條件不同,機車可分為道路車、越野車和競賽車,其中道路車又可分為踏板車、彎梁車、騎式車、公路車和太子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