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面紗原則
無知的面紗(behind veil of ignorance,又譯為“模糊面紗”或“無知之幕”),最早出自美國著名哲學家約翰-羅爾斯(Rawls)的《正義論》(1971),該書提出一個經典的“模糊面紗”原則,即只有當締約各方都對於未來無知時,制定的遊戲規則才合乎公平。技術地說,就是法律應該是一種不完全契約。具體來說就是:在人們商量給予一個社會或一個組織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員的正當對待時,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個幕布下,約定好每一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將會在走出這個幕布後將在社會/組織里處於什麼樣的角色,然後大家討論針對某一個角色大家應該如何對待他,無論是市長還是清潔工。這樣的好處是大家不會因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給出不公正的意見,即可以避免“屁股決定腦袋”的情況。因為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將來的位置,因此這一過程下的決策一般能保證將來最弱勢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護,當然,它也不會得到過多的利益,因為在定規則的時候幕布下的人們會認同那是不必要的。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出這個模糊面紗原則主要是為了解決社會“正義”的問題,但究竟什麼是“正義”呢?正義其實有兩種,一種是“程式性正義”,一種是“補償性正義”。“程式性正義”主張一個中立的程式施用於任何社會群體,而無論結果如何―同一條起跑線,兔子也好,烏龜也好,你就跑去吧,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絕對起點公平”,但最終的結果肯定是終點不公平。
這個詞最早應該是出自美國著名哲學家約翰-羅爾斯(Rawls)的《作為公平的正義》(有中譯本),該書提出一個經典的“模糊面紗”原則,即只有當締約各方都對於未來無知時制定的遊戲規則才合乎公平。技術地說,就是法律應該是一種不完全契約。無知之幕是憲政分析中的一種邏輯起點,就像經濟學中完全競爭市場的地位。最早應該是霍布斯的利維坦中就開始採用了,後來的人(包括布坎南)把憲政分析一定程度上稱作霍布斯主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