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國璽

樊國璽

樊國璽,男,漢族,1963年6月出生,河南南陽人,哲學學士學位,1986年4月入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欒川縣委書記。 2015年7月29日,違紀被查。 2015年9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7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21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40萬元。 2017年5月22日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1982年09月—1986年07月,鄭州大學哲學系學生;

1986年07月—1993年02月,洛陽市委講師團幹部;

1993年02月—1994年01月,洛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科員;

1994年01月—1997年04月,洛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副主任科員;

1997年04月—1998年10月,洛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副科長;

1998年10月—2001年10月,洛陽市辦公室綜合科科長;

2001年10月—2006年05月,洛陽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6年05月—2007年08月,洛陽市委副秘書長、機要局局長;

2007年08月—2007年12月,洛陽市委經濟工作部常務副部長,市發改委副主任(正縣級)、黨組副書記;

2007年12月—2008年01月,欒川縣委副書記,提名欒川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8年01月—2009年03月,欒川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9年03月—2015年07月,欒川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29日,據河南省紀委監察廳預防腐敗局網站訊息,欒川縣委書記樊國璽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於2015年9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7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2016年11月21日,樊國璽因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被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40萬元。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樊國璽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5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樊國璽的抗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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