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的環境保護職責整合劃入樂都縣環境保護局。
(三)新增職責
1、縣控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和年審工作。
2、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及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3、機動車尾氣環保合格標誌的管理及污染治理工作。
4、重點污染源自動線上監控信息傳輸及運行監管工作。
(四)加強職責
1、年度減排目標的落實和環境監管工作。
2、生態環境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擬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負責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擬訂和落實,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年度目標,督查、督辦和核查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承擔擬訂和落實環保目標的責任。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區的建設。
(五)查處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六)負責城市總體規劃中環保內容的審核;監督執行國家各類環境標準;編制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
(七)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協調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高壓輸變電、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全縣生態保護。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負責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組織對各類污染源和監督性監測。
(十)指導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1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責:協調處理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文秘、信息、機要、安全保衛、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擬訂單位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督察督辦各項重點工作的落實。負責局機關和環保系統的宣傳教育、行風作風建設工作,督察督辦宣傳教育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幹部職工的考核培訓和後勤保障及環保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年度考核等工作。負責環保系統的政務信息傳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信訪事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局幹部職工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局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有關事務,做好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為5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縣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的保護工作。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二)原縣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所屬事業單位樂都縣環境監理站和樂都縣環境監測站劃轉縣環境保護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