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都縣水利局

負責對全縣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管理。 負責水行政執法工作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水利統計工作。

根據中共海東地委辦公室、海東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東辦發[2010]12號)和中共樂都縣委辦公室、樂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情況的通知》(樂辦發[2010]43號),設立樂都縣水利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樂都縣水務局職責整合劃入縣水利局。
(三)加強職責
1、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災害損失。
3、水土保持工作,減輕水土流失,強化生態環境保護。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擬訂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向省上有關部門爭取和申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貫徹執行水利行業技術規範及有關規定。對全縣水利項目開發和建設進行行業管理和監督。承擔地下水行政管理職能,辦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等取水許可證。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能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指導城鎮供水、計畫用水工作;負責節約用水規劃編制,節約用水政策的執行和監督,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四) 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和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水利工程的驗收。
(五) 負責對全縣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負責全縣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及技術培訓工作、全縣水土保持執法、監督、“兩費”徵收和管理、全縣水保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設與管理、開發建設項目水保設施的驗收和水土流失監測及宣傳工作。
(六) 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七) 負責水行政執法工作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承擔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負責河流、河岸、灘涂的治理與開發建設。
(八) 負責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和水利技術培訓工作,協調水利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執行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水利統計工作。
(九) 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及後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工作;協調局內各科室相關工作。
(二)項目辦
指導水利設施、河道、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水利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核和工程建設與驗收;承擔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建設管理和竣工驗收;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科技推廣工作和水利安全生產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行政編制為8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3名(正科1名,副科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由水利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三)原樂都縣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統一划轉縣水利局管理。
六、附則
本規定由樂都縣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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