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海東地委辦公室、海東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東辦發[2010]12號)和中共樂都縣委辦公室、樂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情況的通知》(樂辦發[2010]43號),設立樂都縣林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地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職責。加強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林業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二)擬訂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依法承擔森林資源培育、發展和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指導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七)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八)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子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九)承擔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承擔樂都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等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林業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處理林業局黨務、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各單位的人事、專業技術職稱、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協調機關各室及下屬事業單位工作,抓好工會、共青團、婦聯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負責行政工作中有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檔案的上傳下達、匯報、調研、統計、會議組織、信訪、文秘、文檔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擬訂縣林業產業化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關於林業產業化的調研、統計、資料的整理和上報下達工作;組織各類項目可研報告編制、上報、監督項目實施和驗收工作;對林業龍頭產業的發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承辦指導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財務核算中心
負責林業局財務管理,監管國有林業資產。負責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和項目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財務審計、監督、各種財務報表及固定資產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林業局行政編制為6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樂都縣森林公安局為縣林業局直屬的副科級行政單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為森林公安局直屬副科級行政單位。樂都縣森林公安局政法專項編制1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森林公安局2名, 6個林業公安派出所各1名)。
森林公安局主要職責:負責森林公安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行政案件和各類治安案件,保護森林資源,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依法偵破破壞森林資源的刑事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嚴厲打擊林區發生的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保障林業生產建設順利進行;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搞好森林火災防護,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減少森林損失,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協調指導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承擔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林區廣大民眾法律意識,增強守法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