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3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市級、縣(市、區)級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監督等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債務與或有債務。
(一)政府債務指各級政府為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需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具體包括:經國務院批准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存量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形成的債務;符合國家規定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
(二)或有債務指存量債務中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以及國務院批准鎖定存量後新發生的政府依法擔保債務。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量力而行、風險可控。政府債務規模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對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堅決防止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
(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政府性債務實行分級管理,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是政府性債務的管理責任主體。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三)程式規範、強化約束。建立規範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格履行債務舉借程式。實施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嚴格限定債務資金用途。健全債務風險預警、應急處置、考核問責機制。
(四)明確責任、依法償債。堅持“誰舉債、誰償還”,落實償債責任,明確償債來源,按時還本付息,不得單方面改變債權債務關係,不得轉嫁債務或逃廢債務。市級不承擔縣(市、區)級政府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五條 建立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協調機制。
(一)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推進政府債務管理機制建設,審定債務舉借方案,研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實施債務管理考核。
(二)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政府債務規模控制、預算管理、債券發行、風險預警、統計分析、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計畫管理和項目審批,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債務高風險地區新開工項目。
(四)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的融資行為實施監管,制止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提供融資。發現違法違規融資行為,應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金融監管部門。
(五)審計部門負責實施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促進完善債務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債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債務舉借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由省政府代為舉借,通過轉貸方式安排市、縣(市、區)。
第七條 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不得違法違規採取BT回購、墊資施工、延期付款、信託融資、融資租賃等方式舉借,嚴禁政府融資平台集資,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第八條 舉借政府債務應當確定償債資金來源,制定債務償還計畫。
第九條 舉借政府債務採取轉貸中央、省級政府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方式。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一般債務,通過轉貸一般債券融資;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專項債務,通過轉貸專項債券融資。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通過其他任何方式舉借政府債務。
第十條 全市地方政府債券轉貸工作由市財政局按照省財政廳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債務限額主要根據政府債務風險和財力狀況確定。
(一)債務高風險地區應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原則上不得新增債務餘額,應當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債務規模下降到限額之前,按照“增減掛鈎”原則,經規定程式審核後準予在當年償還債務額度內適度舉借債務。
(二)債務風險相對較低地區,應當合理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和增長速度。一般債務規模增長應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增長相協調;專項債務規模增長應與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增長相協調。
第十二條 核定政府債務限額和舉債規模。市、縣(市、區)政府在省政府核定限額內合理確定本地區舉債規模,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十三條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舉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債務的納入規模限額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新發生或有債務,應當嚴格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範圍內,並根據擔保契約承擔相關責任。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政府機關和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財產不得抵押。政府部門(單位)擔保事項應事先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經同級政府同意。
第十五條 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運營。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等債權人應當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違法違規提供融資應自行承擔損失。金融機構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應當符合監管規定。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債務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收入等;政府債務預算支出包括項目支出、還本支出、付息支出、轉貸支出等。
第十八條 政府債務收支實行分級預算管理。市、縣(市、區)兩級政府將債務收支納入本級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債務收支預算實行分層編制。按照管理隸屬關係分別核定單位債務收支、部門債務收支和政府債務收支,分層編入單位預算、部門預算、政府預算。
第二十條 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債務收支編入政府財政決算草案,按照規定程式由本級政府審定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一條 或有債務納入預算監管範圍,以預算報表備註或附表方式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對依法應由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或有債務,償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國務院批准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變,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新設各種形式的償債準備金,分級已設立的政府償債準備金,要納入預算管理,優先用於償還到期政府存量債務。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二十三條 政府債務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公益性資本支出主要包括:市政設施、垃圾處理、公共運輸、公共衛生、文化體育、教育科研、環境整治、水利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第二十四條 政府債務資金全額納入國庫,實行專賬管理。對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債務,應當予以單獨核算。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政府債務支出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債務資金。債務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改變資金用途。債務單位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地反映債務狀況和近三年需要償債的本息安排情況,定期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項目財務報告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公益性項目應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式,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強化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績效。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的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五章 債務償還
第二十八條 分類落實償債資金。
(一)政府債務償還。對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項目舉借的一般債務,主要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支出償還;對有一定收益、計畫償債來源依靠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能夠實現風險內部化的專項債務,通過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二)或有債務償還。按照協定約定,由債務人落實償債資金;按規定認定確需政府負責償還的債務,依法履行法定程式後,償債資金比照前款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債務償債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
(二)經批准動用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三)經批准動用已設立的償債準備金;
(四)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債務項目收益和債務單位事業收入、經營收入、資產出讓收入等。
第三十條 落實債務的償還責任。按照“債隨錢走”,“誰用款,誰償還,誰承擔風險”的原則,嚴格確定償債責任單位,確保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建立債務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三級責任制”的層級負責制,債務單位為償債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主管部門為償債行政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財政部門為償債監督責任人,承擔監督責任。
債務單位依據債務契約協定,逐筆落實具體償債資金來源或對應抵押資產(土地、房屋、門面)、股票、資源等,切實按協定履行償債責任,按約還本付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一)、(二)、(三)項安排償債資金來源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在年度部門預算中落實。
第三十一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單位無法按照原定償債計畫安排償債資金,債務單位、主管部門應制定詳細還款計畫,明確償債資金預算來源或資產處置方案,申請本級政府同意後由財政安排其他資金先行墊付償還。財政部門通過調減債務單位、主管部門項目支出、公用經費、處置資產變現等方式追償。對未按時償還到期債務、未及時歸墊財政墊付資金的單位,不得新增安排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第三十二條 分類處置存量債務。
(一)企事業單位債務。由事業單位和融資平台公司自身運營收入還本付息的存量債務,不納入政府債務範圍,應當繼續由企事業單位自身運營收入安排償還;對單位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償還的存量債務,可以通過注入優質資產、加強經營管理等多種措施,提高項目盈利水平,增強償債能力。
(二)或有債務。對確需地方政府履行擔保或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如債務單位無法履行償還責任,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協定約定,並將償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三)政府債務。對經國務院批准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存量債務,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償還債務。
第三十三條 對經國務院批准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存量債務,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式後,可申請轉貸地方政府債券償還(置換)債務,降低利息負擔,最佳化期限結構,緩釋償債風險。
第六章 風險防控
第三十四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健全完善防範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債務風險。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根據省政府對我市市、縣債務風險測算評估狀況及通報預警結果,結合我市實際,定期向縣(市、區)政府、本級債務部門(單位)進行通報預警。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到期償債規模、償債資金來源、資產負債水平等指標評估本級債務單位風險情況,及時實施風險提示。
第三十六條 防範事業單位和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向政府轉移。事業單位和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嚴格限定由自身運營收入償還,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建立事業單位和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保障、風險防控機制,舉債規模不得超過自身償債能力。
第三十七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出現償債危機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須及時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化解債務風險,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八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性債務統計監控、考核評價、信息公開、考核問責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健全政府性債務統計制度。債務信息作為債務風險預警、規模控制、考核評價的基本依據,債務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一)債務單位應當及時將債務舉借、償還、使用等相關信息逐筆錄入政府性債務信息系統。中央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債務與或有債務應當單獨統計、單獨管理。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政府債務與或有債務情況,並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統計報告。
(三)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地區政府債務與或有債務情況,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統計報告。
第四十條 建立完善政府債務考核機制。全市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政府債務的第一責任人,市政府將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納入對縣(市、區)政府和市級債務部門(單位)的績效考核範圍。市財政局將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納入縣級財政事業運行績效考核範圍。
第四十一條 加強政府性債務審計監督,將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情況納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審計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完善政府性債務報告制度,定期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與或有債務情況。加快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資產負債狀況。
第四十三條 建立政府性債務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債務與或有債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健全對違法違規舉借和使用政府債務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政府債務不納入預算管理;
(二)超過債務限額舉債;
(三)不按規定方式舉借政府債務;
(四)違法對單位和個人舉借債務提供擔保;
(五)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資金用途;
(六)不公開或提供虛假政府債務信息。
對惡意轉嫁或逃廢債務,強制金融機構提供政府性融資,以及其他違反政府債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處分。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存量債務明確為2014年12月31日前未予清償完畢的債務。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以前政府性債務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