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意義
在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樂山市中心城區綠心保護條例>的決定》,這標誌著2016年7月樂山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首部實體性法規《樂山中心城區綠心保護條例》正式誕生。《綠心保護條例》體現了樂山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綠心保護條例》的獲批將為有效保護綠心,充分發揮其生態屏障和生態服務功能提供法治保障。
《綠心保護條例》從調研起草、樂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到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歷經一年的時間,先後多次廣泛徵求意見,召開立法論證會、聽證會,經過樂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收集修改意見建議300餘條,條例草案修改多達20餘次。2017年8月30日,樂山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綠心保護條例》,按照有關法定程式上報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綠心
中心城區綠心位於樂山市中區城區岷江兩邊、青衣江東岸、樂山老城區的西北部。綠心規劃範圍北以竹公溪路為界,南抵成都理工大學工程技術學院北路,東以菲尼克斯徵用地為界,竹公溪,蘊真路為東北界限,西至大件路,規劃範圍9.8平方公里,是樂山市中心城區的生態綠地。是中國地級市中最大的城區綠心,被譽為"森林在城市中,城市在山水中。"中心城區綠心被稱為樂山的“城市之肺”、“天然氧吧”,是樂山市建設四川旅遊首選地、山水園林宜居城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需要實行永久保護的區域。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樂山市中心城區綠心生態保護,發揮綠心的生態屏障和生態服務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樂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樂山市中心城區綠心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綠心,是指位於樂山市中心城區老城片區以西,蟠龍片區、柏楊壩片區以南,青江片區以東,肖壩片區以北,需要實行永久保護的區域。
綠心的具體範圍由樂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心的範圍向社會公布,並設定邊界標誌。
第四條 綠心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綠心保護的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市中區人民政府負責綠心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心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市、市中區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管理、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心保護工作。
市中區人民政府設定綠心管理機構負責綠心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綠心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市、市中區人民政府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市中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綠心保護工作的情況。
市、市中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綠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綠心保護的各項規定,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志願者以及市民參與綠心保護。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樂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綠心保護規劃,並將編制情況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綠心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綠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綠心保護規劃是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綠心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
第十條 綠心保護規劃應當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第十一條 綠心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按照綠心保護規划進行,並報經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防治自然災害、水土流失的生態工程項目外,禁止其他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 綠心周邊區域建設項目的布局和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色調應當與綠心的自然風貌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市中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心保護規劃要求對綠心範圍內的居民、企業、養殖場等依法實施搬遷。
具體搬遷方案由市中區人民政府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四條 市中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綠心保護規劃制定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方案,並開展綠心生態環境狀況的監測和評估。
第十五條 綠心範圍內應當種植有利於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植被的林木,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和抗逆性強樹種。
綠心範圍內的林木禁止採伐、移植。確因更新、撫育、安全需要採伐、移植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心管理機構維護綠心範圍內生物多樣性和特有性,加強外來物種和轉基因物種監控和管理,防止外來物種的入侵。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心管理機構對綠心範圍內的水域、水工程採取生態護岸、防治水土流失、合理配置水資源等綜合措施,改善水域水質。
第十八條 綠心範圍應當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第十九條 綠心範圍內禁止將非經營性用房改作經營用途。
綠心範圍內禁止從事擺攤設點、農家樂等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綠心範圍內禁止下列損害生態環境衛生、損壞景觀景物的行為:
(一)從事開山、採石、爆破,修墳立碑,非法棄土,擅自挖砂取土,開墾種植等破壞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破壞植物、植被或者水域、濕地;
(三)攀折樹、竹、花、草;
(四)在景觀景物或者公共設施上刻畫、塗污,破壞文物古蹟、公共設施;
(五)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野外用火;
(六)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
(七)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八)損壞、擅自移動邊界標誌;
(九)其他損害生態環境衛生、損壞景觀景物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限期拆除而當事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將非經營性用房改作經營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經營性用房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擺攤設點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的,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傾倒生活垃圾或者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焚燒瀝青、塑膠、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圍(開)墾、燒荒、填埋、非法占用濕地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攀折樹、竹、花、草的,由綠心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在景觀景物或者公共設施上刻畫、塗污的,由綠心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破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損壞、擅自移動邊界標誌的,由綠心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綠心管理機構對不屬於本機構處罰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應當先行制止,並通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通報綠心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