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也稱“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概括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要求”。2005年2月19日胡錦濤《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作了精闢的闡述:“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充滿活力,就是能夠使一切有利於社會進步的創造願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民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就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這些基本特徵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全面把握和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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