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根據《中共揭陽市榕城區委 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揭陽市榕城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揭榕委[2011]33號),設立揭陽市榕城區財政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財政、政府採購、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地方國有金融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建議;執行中央、省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及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區級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擬訂區對街道財政管理體制並組織實施。
(四)制訂全區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
(五)負責區級非稅收入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協助管理和監督彩票發行和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管理政府債務、政府主權外債業務,防範財政風險;管理財政票據;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六)組織制定全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全區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制訂政府採購制度,監管政府採購活動;監管全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監管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指導國有企業改革,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負責區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及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10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信息、宣傳、保密、機要、信訪、政務公開、文電、會務、檔案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及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人員培訓教育規劃。
(二)預算股
執行國家財政預算的方針、政策和國庫集中支付、預算管理、總預算會計、國庫管理等財政制度;編制全區中長期財政收支規劃;擬訂地方性政府債務資金管理制度;承擔區級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檢查及決算工作;管理區級財力,承擔區部門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區級財政與市財政結算;統一管理區財政及區級預算單位的銀行開立、變更和備案;負責國債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區對街道辦事處財政管理體制及預算管理辦法;指導、檢查街道辦事處財政管理及財政建設,承擔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指導下級總預算會計工作;管理和分配區級城建維護資金;負責財政收支的統計及執行情況分析工作。
(三)行政文教股
承擔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定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承擔區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計生、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經費等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議;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場所修繕、車輛及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採購及日常管理事務;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參與區直部門預算的審核等工作。
(四)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民政事務、殘疾事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擬訂相關措施;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五)綜合股
擬訂全區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承擔區級非稅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擔罰沒財物收入管理工作;參與和執行彩票管理有關制度,承擔彩票收益分配和參與彩票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國土、水利、建設、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公路、交通、緝私等綜合口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的監管工作;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工作。
(六)工貿發展股(加掛績效評價股牌子)
承擔工交、商貿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工交、商貿等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國有企業改革,負責所監管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產收益;承擔區財政支持現代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並承擔有關資金管理工作;擬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初審、申報和日常監管等工作;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按規定辦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貸款業務;承擔地方政府外債管理;指導、監督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及債務償還工作;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等管理辦法,參與擬訂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省級政府性債務及債務融資管理、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等管理辦法;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決算工作;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制度;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及業務規範;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