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煤炭鐵路運銷管理辦法

榆林市煤炭鐵路運銷管理辦法 凡在榆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鐵路運銷和上站煤炭生產、加工、經營的企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和煤炭集裝站的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榆林市煤炭鐵路運銷管理辦法

榆政發[2011]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榆林市煤炭鐵路運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2010年12月29日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榆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榆林市煤炭鐵路運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煤炭鐵路運銷管理,規範煤炭鐵路運銷秩序,促進我市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改委《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榆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榆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鐵路運銷和上站煤炭生產、加工、經營的企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和煤炭集裝站的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煤炭鐵路運銷是指通過火車運輸煤炭(含煤產品,下同)的銷售活動;上站經營是指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及將煤炭通過汽車短途運輸銷往全市境內各鐵路煤炭集裝站的活動。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條 榆林市煤炭鐵路運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煤炭鐵路運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能源局,負責協調落實領導小組確定事項。
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能源局)主要負責:審核申報在榆林市行政區域內通過鐵路外運煤炭企業的立戶和變更;出具全市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和煤炭集裝站規劃和建設的初審意見;承辦市煤炭鐵路運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全市煤炭鐵路年度外運計畫的爭取、分配以及計畫落實執行情況考核等工作;榆林市行政區域內鐵路線上國家分配榆林地方外運煤炭的月度計畫的申報、平衡和匯總工作;上站煤炭合法煤源的審定和供票計畫的下達;煤炭鐵路外運的數量、質量、價格、效益以及市場狀況、運力計畫分配等相關情況的統計分析;煤炭鐵路運銷企業的各項煤炭規費徵收和企業協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場準入管理
第四條 全市煤炭鐵路運銷和上站煤炭的生產、加工、經營堅持“市場準入、計畫調控、動態監管”的原則,通過加強市場監管,切實維護煤炭鐵路運銷企業的利益,促進煤炭市場的有序發展。
第五條 實行煤炭鐵路運銷和上站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煤炭鐵路運銷企業須是在榆林市註冊登記並依法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的批發類型企業;上站煤炭經營企業須是在榆林市註冊登記的合法的煤炭生產、加工、經營企業。
第六條 所有在榆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鐵路運銷的企業須在市能源局進行登記備案,並實行年檢制度。未經批准、擅自向鐵路方面申請立戶的煤炭運銷企業,不予安排運力計畫和發售上站煤票,各煤炭生產加工企業不得為其銷售煤炭,各集裝站不得為其裝車發運。
第四章 鐵路運銷計畫和上站煤管理
第七條 全市煤炭鐵路運銷實行統一計畫管理。由市能源局會同市發改委提出全市年度煤炭鐵路運銷計畫的初步意見,經市煤炭鐵路運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由市發改委上報省發改委及鐵路部門。市內煤炭鐵路運銷企業的年度計畫由市煤炭鐵路運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平衡、協調和分配。
榆林煤炭運銷集團負責神朔線和包神線上本集團發運煤炭企業的月度外運計畫的平衡、申報和匯總工作;榆林煤炭出口集團負責神朔線上本集團發運煤炭企業的月度外運計畫的平衡、申報和匯總工作;榆林礦業集團負責神朔線上本集團煤炭月度外運計畫的申報工作;市能源局負責除神朔線、包神線以外所有在榆境內建成投運的鐵路線上發運煤炭企業的月度外運計畫的平衡、申報和匯總工作。
第八條 市能源局負責全市煤炭產運銷銜接與平衡,煤源建設管理和市場準入,統籌協調區域煤炭調配,並負責每月向市上站煤管理站和各煤炭集裝站(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下達煤炭鐵路運銷企業火車裝車計畫和上站煤炭經營任務。
第九條 全市上站煤炭經營實行“五統一”管理。即:統一上站煤票證、統一裝車計畫、統一質量檢驗、統一計量稽核、統一規費徵收。
第十條 所有在榆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鐵路運銷的中、省、市、縣各類企業、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和煤炭集裝站須接受市能源局的統一管理,統一報送各類報表,統一繳納煤炭鐵路運銷規費。
第五章 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和煤炭集裝站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榆林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和煤炭集裝站項目,必須在符合《榆林市鐵路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煤炭開發利用規劃的前提下,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多元投資、規範管理”的原則進行。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和煤炭集裝站項目審批實行分級管理和綜合把關的原則。擬建項目經所在縣區政府同意後報市發改委,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能源、交通等相關部門提出項目初審意見、投資主體及股比設定意見,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市發改委出具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函,待審批所需支持性檔案齊全後上報省發改委核准。
第十三條 凡在榆林市行政區域內新建設的鐵路煤炭集裝站,原則上由市屬國有企業(榆林煤炭運銷集團)控股,所在縣區和鐵路部門及企業參股。
第十四條 所有鐵路集裝站,要嚴格按照立項審批規定的經營範圍經營,不能超範圍轉運煤炭。
第十五條 凡在榆林市行政區域內新建設的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採取煤礦與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分離建設方式,成立合資鐵路運銷公司,由市屬國有企業控股,煤礦參股。
第十六條 所有大型煤礦的自備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要專線專用,只能裝發本礦自產煤炭。確需收購本礦之外的煤炭進行轉運銷售或為其他企業代轉煤炭的,必須徵得市能源局同意。
第十七條 所有煤炭鐵路專用線裝運系統和煤炭集裝站建設應符合環保要求,不達標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由市能源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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