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楊菊芬,女,1981年出生在雲南保山市龍陵縣,昆明“黑老大”蔣家田的情婦。
2010年8月27日,雲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宣判:駁回蔣家田、楊菊芬等人的抗訴,維持一審判處死刑的判決。
終審判決後,楊菊芬提出了捐獻遺體的申請。
人物經歷
出身貧苦
出生在保山市龍陵縣的楊菊芬讀完國小後便輟學在家,幫母親蔣滿英做些簡單的農活和家務。那時,她對於金錢的概念,只不過是在改善家裡的生活水平之餘,能有點多餘的閒錢為自己置辦幾件化妝品。
16歲,楊菊芬到瑞麗打工,結識一張姓朋友。2004年,在昆明開洗腳城的張某邀她幫忙。正是朋友的關照,無意間促成了楊菊芬與蔣家田的相識。
成為情婦
楊菊芬23歲時,拿著每月幾百塊的工資,思忖著如何才能讓自己變得和昆明城裡的姑娘一樣時髦漂亮。面對蔣家田非同凡響的經濟實力和“江湖地位”,楊菊芬很難抵擋住誘惑。很快,她與蔣家田同居,過起了養尊處優的生活。
參與販毒
每月從蔣家田處領取充足的生活費後,楊菊芬抽出大部分寄回農村老家。面對這筆與她實際收入天差地別的款項,父母察覺到了女兒生活的變化,追問她究竟和什麼人在一起。“就是一個比你們年齡都大的人。”被逼急了,楊菊芬只能用此搪塞,不敢提及蔣家田“黑老大”的身份。2006年,蔣家田和楊菊芬生育一女孩。
2007年,在籌資購買大客車投入長途客運時,楊菊芬嫌每月3萬餘元的利潤太低,主動建議蔣家田利用客車運毒。蔣家田對此予以採納,將此事交託楊菊芬全權負責。
審判結果
2011年12月13日。昆明南窯“黑老大”蔣家田及其情婦楊菊芬、團伙成員謝明祥3名罪犯被宣布執行死刑。同時,還對蔣家田涉黑團伙其餘38名罪犯進行公開宣判。宣判會場上,3個死刑犯顯得非常淡定。
經雲南高院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蔣家田、楊菊芬、謝明祥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核准雲南高院維持第一審對蔣家田、楊菊芬、謝明祥判處死刑的刑事判決。
9點50分,宣判結果後,執法隊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將罪犯蔣家田、楊菊芬、謝明祥押出會場,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捐獻遺體
在看守所里的楊菊芬作出了一個決定:在死後捐獻遺體,其動機如她本人所說“得知終審判決後,我才真正認識到自己的罪孽深重,已經不可能得到社會的原諒。”以示贖罪。
楊菊芬並不迴避,之所以打算捐獻遺體,出發點多少是為了女兒,希望藉此舉彌補自身過錯的同時,在生命的最後時刻,儘量留給女兒一個相對正面的形象。這還遠遠不夠,考慮到女兒可能面臨的心理問題,她希望用一種特殊的方式承擔起開導安撫的作用。
截至2010年12月21日,楊菊芬還沒有等到是否能夠捐獻遺體的正式回復。
人物評價
再一次審視這個年輕女人走過的歷程,就如同某些影視作品裡的一樣:一個有姿色的少女,從打工開始,認識了比她大20多歲的“黑老大”。被蔣家田納為情婦之後,楊菊芬並不甘當“花瓶”和“金絲雀”的角色,而是執掌了黑幫經濟財權的“內掌柜”,並主動為販毒“開拓思路”,就說2007年,蔣、楊共同籌資購買長途大客車投入客運,楊菊芬嫌每月三萬餘元的利潤太低,主動建議蔣家田利用客車運毒,由楊全權負責,直到覆滅。
可以看出,楊菊芬短短的一生,並沒有到迫不得已鋌而走險的地步,導致她走向毀滅的,只是她自己無窮的貪慾。她每天在賭博中可以輸掉4000餘元,在境外賭場一次可以輸掉二、三十萬元,這種畸形的生活,還只能靠犯罪來維持。她不會去想由她運輸、販賣出去的毒品會毀掉多少人、多少人家庭的幸福。
自作孽,不可活。但是,在蔣家田黑幫覆滅後,幾個細節卻耐人尋味,一是蔣家田在法庭上曾替楊菊芬說情,二是楊菊芬捐獻遺體贖罪。由此可見,這些罪犯並不是天生的冷血動物,他們對自己身邊的至愛,也一樣有著常人一樣的感情,甚至也會有良心發現的悔罪之心。但是,與他們的罪行相比,這些實在是太微不足道。
楊菊芬的“黑老大情婦”身份的悲劇,其實也在警示著另一類情婦。現實中,幾乎每一個貪官的背後,都站著一個或幾個情婦,這些為滿足自己貪慾的情婦中,也不乏助紂為孽者,能否都能像楊菊芬這樣受到法律的公正審判,則更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