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9年09月——1983年07月,在東北林學院學習,獲學士學位;1983年07月——1988年12月,在東北林業大學學習,獲博士學位。
1989年01月——2000年02月,在東北林業大學任教,歷任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植物研究所副所長等職(其間1992年09月——1993年03月任俄羅斯濱海邊區農業大學客座教授,1993年09月——1995年01月在奧地利維也納農業大學從事博士後研究,1996年10月——1998年09月在日本北海道大學從事博士後研究);
2000年03月——2002年10月,任黑龍江省森工總局總工程師;
2002年10月——2011年04月,任黑龍江省林業廳副巡視員(其間2003年06月——12月掛職國家林業局造林司,任副司長);
2011年04月——2014年12月,任黑龍江省林業廳副廳長(期間2013年01月任黑龍江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
2014年12月——2017年06月,任黑龍江省林業廳廳長。
2017年06月——2018年02月,任黑龍江省林業廳廳長,民盟黑龍江省委副主委。
2018.02—免職。
人物事件
誡勉談話
2017年11月16日,黑龍江省發布《黑龍江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因扎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實施土地整理、灌區改造工程問題,省發改委、林業廳在灌區改造工程審批過程中把關不嚴,給予時任省林業廳副廳長楊國亭誡勉談話處理。
涉嫌違紀
2018年2月9日,黑龍江省林業廳廳長楊國亭(非中共黨員)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接受調查。
開除公職
2018年4月9日,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監委對省林業廳原廳長楊國亭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楊國亭政治意識和規矩意識淡漠,隱匿違法所得,對抗組織調查;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多次出入私人會所並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違規借用下屬單位超標準車輛並作為公務用車;違規要求下屬單位將公款借與他人;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法處置國有財產;大搞權色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楊國亭身為政府部門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無視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政規定和道德操守要求,利用職權索賄受賄,為蠅頭小利,甘願被多名私營企業主收買役使;隨意違法違規,將下屬單位國有資金和財產當成個人的“錢袋子”;生活放縱糜爛,嚴重道德敗壞,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國亭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8年8月28日,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對省林業廳原廳長楊國亭受賄、貪污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楊國亭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楊國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楊國亭在擔任省林業廳副巡視員、副廳長、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申請、資金撥付、工程承攬及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人民幣、美元、購物卡、手錶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12.2917萬元。此外,2016年3月,被告人楊國亭利用擔任省林業廳廳長的職務便利,要求本單位工作人員為其個人購買價值人民幣14.5萬元的照相機1台,後該筆款項以購買電腦和辦公耗材的名義在單位財務賬目上予以核銷。
農墾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國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應數罪併罰。鑒於楊國亭具有自首情節,確有認罪、悔罪表現,積極返贓、退贓,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