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凌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楊凌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楊凌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由陝西省教育廳2015年7月30日核准發布。

核准公告

楊凌職業技術學院:

你校《關於申報核准〈楊凌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的請示》(楊職院字〔2015〕93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並公開徵求意見,省教育廳決定予以核准。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實施。

陝西省教育廳

章程內容

序言

楊凌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是教育部1999年9月批准,由原陝西省農業學校、陝西省水利學校和陝西省林業學校合併改制成立的省屬全日制職業高等學校。學院辦學歷史肇始自於右任先生和楊虎城將軍1934年4月創立的西北農林專科學校附設高職。其歷史淵源包括:陝西省農業學校的前身,國立西北農林專科學校附設高職,西北農學院附設農業學校,農業部武功農業學校,陝西省武功農業學校,陝西省農林學校;陝西省水利學校的前身,陝西省三原工業職業學校水利科,陝西省三原水利學校,西北水利學校,水利部武功水利學校,陝西省武功水利學校;陝西省林業學校的前身,陝西省立眉縣林業技術學校,陝西省眉縣林業學校。

為保障依法辦學,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和建設“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制度要求,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院中文名稱:楊凌職業技術學院,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職業技術學院,簡稱:楊凌職院。英文名稱:Yangl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Northwest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縮寫:YLVTC。

第二條學院設在國家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註冊地為楊凌渭惠路24號。設有三個校區,地址分別為:南校區,楊凌渭惠路24號;西校區,楊凌西農路10號;北校區,楊凌佑仁路5號。

第三條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院

第四條學院的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陝西省教育廳主管。

第五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院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院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院負責人;

(四)指導學院的改革發展,核撥學院教育經費,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院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院工作,為學院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院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院辦學經費,不斷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院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專業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學院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院系、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設定和調整專業,頒發學歷證書;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開展科學研究、知識傳播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在省上核定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框架內,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學院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學標準,保證教學質量,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

(四)保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七)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院經費,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八)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教職工、學生和社會監督。

第九條學院以實施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和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為基本職能,以全日制教育為主,積極開展繼續教育與成人培訓,不斷拓展國際合作教育。

學院辦學規模由省政府核定。

第十條學院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創新興校、特色名校、合作辦校、陽光治校的辦學理念,堅持以就業為導向,以服務為宗旨,以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為人才培養模式,走產學研結合之路,科學實施百縣千企聯姻工程,努力建設高水平、有特色、國際化的全國職業大學。

第三章學生

第十一條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條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組織、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三)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院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院的資助,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決定,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學院或教職工侵犯的行為表達異議、進行申辯或提起訴訟;

(八)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二)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校秩序與利益;

(三)遵守憲法、法律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學院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院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黨團組織等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六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在學院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無學籍的其他類型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章教職工

第十八條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十九條 學院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和勞動契約制度。

第二十條學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個人合法權益受到學院侵犯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愛護學生,立德樹人,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二)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三)珍惜和維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

(四)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學院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五條 學院逐步提高與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對為國家及學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院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院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教職工通過教代會、工會、黨團組織等形式依法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十七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中國共產黨楊凌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院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分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健全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學院黨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會”)在學院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院工作。黨委委員由選舉產生,一般由7至11人組成,黨委會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或者由黨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黨委會定期舉行且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黨委會討論幹部任免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才能召開。黨委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一條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書記辦公會是黨委書記、副書記集體研究黨務日常工作的會議。主要職責是:研究、協調黨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需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議題;聽取黨委職能部門和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的工作匯報;交流學院日常工作情況。書記辦公會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負責召集並主持,出席人員為黨委書記、副書記和紀委書記,非中共黨員院長、相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第三十二條學院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問題,由黨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凡重大行政事項,需經院務會或院長辦公會研究後,報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議,行使法定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院務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務會議由院長或院長委託的副院長召集並主持;院務會議參加人員一般為院長、副院長、總會計師,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院務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可舉行,由院長或院長委託的副院長在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院長辦公會議是院長或副院長研究和處理學院日常行政工作的辦公會議。一般由院長或副院長召集並主持,分管相關工作學院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參加。

第三十五條中國共產黨楊凌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關,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院黨委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檢查學院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三)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院黨委做好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四)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的案件,保障學院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學院設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教學工作的審議、評價和決策機構。教學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院教學發展規劃、教學經費預算和教學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項;

(二)審議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以及教學管理制度;

(三)評價職稱評審對象的教學水平;

(四)評審各類重大教學項目。

教學委員會委員由學院相關領導、教學科研單位分管教學的負責人、與教學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授代表組成,其主任由院長擔任。教學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第三十七條 學院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術事務的審議、諮詢、評價與決策機構。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評議學術發展規劃和科學研究中的重大問題,審議科研計畫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

(二)審議專業設定與調整方案;

(三)評定學術價值和科學研究成果;

(四)負責學術道德規範工作;

(五)評價職稱評審對象的學術水平;

(六)受學院委託,對學術事項進行論證並接受諮詢。

學術委員由治學嚴謹、學風正派、學術水平高、學術思想活躍並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優秀專家學者擔任,其主任由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第三十八條學院設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按照有關部門授權,負責教師和非主體系列技術職稱、職務的評定、推薦。

職稱評審委員會在學院職稱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工作,評審委員會委員由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優秀、教書育人好、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學術造詣較深、民眾威信較高,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職稱評審委員會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票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第三十九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由學院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凡與學院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院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其他需要審議的重大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學院根據內部機構設定建立二級教代會。

第四十條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由學生依法選舉產生。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和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院管理。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討論審議與學生權利和利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聽取、討論行政工作報告,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評議教職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院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十二條學院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院的黨委和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院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院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學院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綜合議事協調和臨時工作機構,負責綜合性或臨時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務的議定、決策、協調和組織實施。

綜合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工作機構由學院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職權和職責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臨時工作機構事務完成後自動撤銷。

第六章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五條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分院(教學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六條分院(部)院長(主任)是分院(部)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分院(部)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分院(部)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分院(部)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七條分院(部)的決策形式和最高決策機構為黨政聯席會,對分院(部)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決定。黨政聯席會議由分院(部)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組成。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黨政聯席會議題由分院(部)院長(主任)或黨總支書記提出,經商議取得基本一致意見後提交聯席會議討論。根據會議的中心議題確定會議主持人,以行政工作為主要內容的會議由分院院長(部主任)主持,以黨務和思想政治工作為主要內容的會議由分院(部)黨總支書記主持。

第四十八條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或變更以教學和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院直屬機構。學院所屬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式由院長任命或聘任。

第七章財務、資產、後勤

第四十九條學院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院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院全方位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學院鼓勵和支持院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條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統一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和財經委員會制度,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運行安全。

學院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五十一條學院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院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五十二條學院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院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有關規定,加強對院名、學院聲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保護和利用,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三條 學院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和後勤管理、服務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八章學院與社會

第五十四條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五條楊凌職業技術學院校友包括在楊凌職業技術學院(含陝西省農業學校、陝西省林業學校、陝西省水利學校)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以及被學院授予各種榮譽和職銜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六條學院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院的建設與發展。學院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院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意見和建議,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服務。

學院成立校友總會,並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章校訓與標識

第五十七條學院精神為:照準目標,矢志不渝。

第五十八條學院校訓為:致用以學,行知並進。

第五十九條學院標識主要包括學院徽志和徽章。

楊凌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楊凌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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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志由徽標、漢字及英文校名組成。徽標含義是:以職業教育中的“職”字音“Z”演化構成主造型,三個色塊分別代表學院農林水三個主要行業教育,外部圓形表達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核心價值觀“雙魚”,蘊含宇宙萬物,天地人和諧發展之道。

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院名的證章。

第六十條學院院歌由學院擇機自行確定。

第六十一條 學院院慶日為9月17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黨委會審議通過,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並從核准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學院依據規定程式,對章程進行修訂,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院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管理體制、學院發展目標等重大變化。

章程修訂案經核准後,學院應重新發布施行。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規定中與法律、行政法規相衝突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為準。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條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辦和投訴。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或其授權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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