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2年12月~1977年任解放軍一軍三師九團戰士、副班長,解放軍一軍三師文化科創作員,九團政治處報導員;
1977年4月~1978年9月任中共武漢市江岸區委組織部幹事;
1978年9月~1982年8月任華中師範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員;
1982年8月~1983年12月任中共武漢市江岸區委組織部幹事;
1983年12月~1992年8月任中共武漢市江岸區委副書記、區委宣傳部長、兼區委黨校校長(其間:1984年6月~1985年9月在武漢市委整黨辦公室工作;1987年9月~1988年3月為湖北省委黨校縣委書記崗位培訓班學員);
1992年8月~1997年8月任中共武漢市江岸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代理區長、區長(其間:1990年9月~1993年9月在湖北省經濟幹部管理學院企業經濟專業在職學習);
1997年8月~1997年10月任中共武漢市江岸區委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
1997年10月任中共武漢市江岸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7年12月當選為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後曾任武漢市委常委、市總工會主席、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等職。
2003年被免去職務,接受組織調查。
2003年12月19日,被依法罷免武漢市人大代表資格。
2004年1月1日楊世洪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
2005年,楊世洪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終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30萬元。
貪污受賄
2005年6月3日,原武漢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楊世洪等人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在湖北省黃石市一審宣判,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楊世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30萬元;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袁明藻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70萬元;對兩被告人全部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間,楊世洪利用擔任江岸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的職務之便,夥同袁明藻共同貪污公款368.96萬餘元人民幣,楊世洪分得184.38萬餘元。1994年至2003年間,楊世洪在擔任江岸區政府區長、江岸區委書記、江岸區工程指揮部指揮長、武漢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211.5萬元人民幣、1萬元港幣、10.1萬元美元和價值51.108萬元的兩套住房。1996年10月間,楊世洪還夥同袁明藻從江岸區重點辦工程款中借款100萬元給他人使用,收取利息二人私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世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大肆侵吞、挪用公款,收受、索取巨額賄賂,情節嚴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世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但鑒於其具有自首情節,同時能夠提供線索協助司法機關偵破其它案件,主動退還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經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楊世洪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30萬元。
一審宣判後,楊世洪不服提出抗訴。省高院經二審,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楊世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二審期間,楊世洪檢舉了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有認罪悔罪表現,二審法院認為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故對楊世洪犯貪污罪的量刑部分改判為無期徒刑,維持原審對其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