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雙名命名法

植物命名學,對於不了解其原理的人來說,常常令其迷惑不解:明明只是簡單的給植物取個名字嘛,卻硬要用一個“死”了的語言文字——拉丁文來取,不僅名字是拉丁文寫的,連它的描述也要用拉丁文,這太讓人奇怪了。不僅如此,這居然還成了一門學問,而且還專門制訂一部充滿“繁文縟節”的“法律”——《國際植物命名法規》來對植物名字進行管理,可經常還“管理”得不好 —— 名字仍然被改來改去的。

是的,這些讓人“迷惑”的情況大體是真實的和準確的,只是有一點除外:植物的命名並不如你想的那樣簡單!如果你願意了解的話,讓我給你娓娓道來——

植物雙名法

在植物學發展的初期,人們認識的植物遠比現在要少得多。因為植物“少”,起個名字也比較簡單和隨意。普通情況下,植物學家會根據某一新植物的顯著特徵,用短語進行描述,而描述的短語就構成了該植物名稱的重要部分。然而,顯而易見的是,隨著認識的植物數目增多,原來用一個描述短語就能代表一種植物的情況越來越少見,植物學家不一定“理屈”,但已“詞窮”了。於是需要的描述短語層層加碼,越來越長······然而,當一個植物名字要用十幾個單詞來拼讀的時候,這已經不是一個困難,而完全是一場災難了!

於是——“救世主”出現了!他就是十八世紀偉大的瑞典植物學家林奈(Linnaeus)。1753年,林奈完整的提出了著名的問題解決方案——植物雙名法。什麼是植物雙名法?如果我打個譬喻,您一定覺得簡單的不得了。是的,雙名法就好比一個人的姓和名,姓是一個詞,名是一個詞,因此叫作“雙名法”。“姓名”在人類社會司空見慣,但林奈的“天才”就在於將“姓名”方式套用到了植物界,唯一有些許不同的是,人可以有重名(這幾乎無法避免),但林奈“強制性”要求植物不可以重名。於是植物命名學的第一條“金科玉律”出現了:每一種植物只給予雙名,已給予一個種的雙名永遠不能再給予另一種!說的有點拗口,但意思是清楚的:每種植物都必須用雙名法來命名,且名稱必須獨一無二。林奈拿到了植物命名法規的“專利權”!從此以後的植物學家在給植物命名時,必須得遵守和參照他所制訂的規範。植物研究的後輩們為了表示對他的“敬畏”,在“業內”訂立了一個“不成文”的“規矩”:在植物名稱的“命名人”一列,林奈(Linnaeus)是唯一一位可將姓名省略為“L.”單個字母的人。

讓我們再具體談一談植物的“姓”和“名”。每一群明顯相同的植物稱為一個種,而不同的種根據它們之間彼此密切的相似程度集合成屬。因此,植物屬名相當於人的“姓”,每一個植物種都隸屬於某一“姓氏家族”(即植物屬)中。而指稱這個種的單詞,就是植物的“名”,專業叫法是 ——“種加詞”。於是,屬名+種加詞就構成了一個完整植物“雙名”名稱。舉例來說,毛茛屬Ranunculus包含很多個種,因此這個屬內的每一個種的“姓”(屬名)都是Ranunculus,而這些種的“名”(種加詞)是什麼呢?當然得單獨起。它往往是一個形容詞,且反映了這個種最顯著的特徵。如匍匐毛茛Ranunculus repens(repens拉丁語意為“匍匐”),硬毛毛茛Ranunculus hirsutus(hirsutus拉丁語意為“硬毛的”),鱗莖毛茛Ranunculus bulbosus(bulbosus拉丁語意為“具鱗莖的”)等等。顯然,每一個種都有自己的“家族”和自身特有的名稱,物種名稱之間的混淆可以完全排除了。

最初,在很長時間內這種“雙名法”幾乎是很完美的,並且從理論上來說也的確如此。但是在林奈死後,其他人再繼續他的工作時,困難又發生了,而且很多!下一回,我們將討論命名“優先權”的問題,看看它是怎么產生的,以及它“最終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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