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經濟學會

機構簡介

棗莊經濟學會成立於1980年3月20日,掛靠中共棗莊市委宣傳部,第一屆理事會由孫洪業同志任理事長,王廷武同志任秘書長;1989年8月25日,學會召開了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王廷武同志任理事長,楊正炬同志任秘書長。在1999年6月13日召開的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上,修改了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溫如旭任會長,張憲順任秘書長。2007年6月9日,學會召開了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四屆理事會,張文勝同志任會長,於洪偉同志任秘書長。

學會章程

棗莊市經濟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棗莊市經濟學會
第二條 棗莊市經濟學會由從事經濟工作,民營企業和經濟理論研究及支持此項活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民眾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學會宗旨: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團結、組織從事經濟理論研究、教學和經濟工作者及愛好者,以事實求實的科學態度和創新精神,運用辨證唯物主義的觀點、方法,研究改革發展中的經濟理論、管理方法、組織形式、經營運做等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指導開展形式多樣的經濟活動,為開發經濟管理人才資源,提高經濟管理、經營水平,宣傳當代先進的經濟管理方法,研究經濟活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以推動我市經濟活動和諧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是棗莊市科聯的直屬學會,自覺接受市科聯的業務指導和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並成為山東省經濟學會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棗莊市市中區黨校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在改革發展中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經濟學知識原理,提高會員的政治思想水平和經濟活動中的業務水平,重視學術道德,培養誠實經營的作風,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質具有開拓創新精神的業務隊伍。
(二)從事經濟活動理論研究,組織有關方面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等學術活動、並對外進行學術交流。
(三)開展對外經濟活動相互交流、借鑑,通過舉辦形式多樣、活潑的活動提高經濟活動的管理理念,發展壯大我市經濟組織。
(四)開展課題研究、組織經濟活動成果鑑定等工作。
(五)開展國內外經濟管理成果的推廣、轉化和開發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各類諮詢、人才培訓。通過辦學的形式為各類經濟組織提供人才服務。
(七)開展與各類經濟活動組織和個人的聯繫與交往活動。
(八)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的合理建議和要求,並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九)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十)開辦專題學習班,編輯出版研究成果,提供有償學術諮詢和業務指導服務。
(十一)接受各級政府。有關單位委託組織開展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體會員;
第八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會員或有關單位介紹,通過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1、 贊成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從事專業經濟活動理論研究、教學、宣傳並有一定成績者;
3、 熱愛並支持經濟活動事業的組織者或個人;
4、 組織此項經濟活動事業的組織者或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
(四)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1、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回的活動權;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和 監督權;
5、有優先獲取本會學習資料和資助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有承擔本會舉辦的研究課題的義務
4、 有參加本會學術交流的義務;
5、 有協助本會組織的經濟後動的義務;
6、 積極發展會員;
7、 有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個人會員不得擅自以本會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嚴重者交內法務部門處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屬於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召開一次,審議學會年度工作報告、學術研究規劃、經濟活動安排及大會討論的事項。
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籌備並組織會員大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決定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本會職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物。
第十九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由秘書長提議由會長決定召集。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回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駛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樹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團結、互助、友愛、熱心為本學會服務;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理的或在經濟活動中未受到經濟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學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的職權
召集、主持理事會;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提名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本學回根據活動需要經秘書長提議,由會長聘任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任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社會有關單位、個人捐贈;會費;其他收入,開展有償服務等。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三條 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公益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接手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收支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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