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船

棄船(Abandonment of ship) ,船舶處於嚴重的危險狀態時,船上的所有人員主動撤離船舶的行為。棄船的命令應由船長下達。

棄船

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時候,難免會遇到危險。船長在緊急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船舶、船上人員及其船上貨物的安全,有權採取措施來應對突發事件。但是當船舶處於嚴重的危險狀態時,沒有其他辦法,船舶必然沉沒的情況下,船上的所有人員都不得不主動撤離船舶。

處理方式

船舶處於嚴重的危險狀態時,船上的所有人員主動撤離船舶的行為。棄船的命令應由船長下達。宣布棄船後最先撤離到救生艇、筏的應是旅客,其次為一般船員,船長最後撤離。撤離時必須帶出航海日誌、相關海圖和圖書資料,現金等。同時銷毀秘密以上等級的檔案。被棄船舶如果獲救,其所有權仍歸棄前所有人,但應支付救助報酬。船舶被棄後如沉沒於航道、錨地、港口作業區,影響船舶航行、捕撈等,即使船舶所有人已宣布放棄船舶的所有權,仍有義務打撈或清除船舶殘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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