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應當申領暫住的中國公民。
申報材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張;
3、戶主戶口簿(暫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交);
4、暫住人員名冊(暫住在單位內部或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提交);
5、租賃契約(暫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交);
6、《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育齡婦女提交)。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張及相關材料。視窗辦理人員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退還申請人,並一次性告之申請時需提交的資料。
2、受理:材料齊全的,視窗辦理人員列印《暫住證》交申請人;
3、整理資料,材料歸檔。
收費標準
免費。
辦結時間
(一)行政審批法定辦結時間:當場辦結;
(二)承諾辦結時間:即辦。
辦理依據
1、事項設立的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62號第37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5號《暫住證申領辦法》第三條:“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下列人員,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雇用的人員;(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的人員;(三)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四)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五)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第十七條:“公安派出所負責辦理申領、換領和補領暫住證的日常工作。”
2、辦理程式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5號《暫住證申領辦法》第五條:“申領暫住證須持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並按以下規定辦理:(一)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三)暫住在出租房屋時,由房主攜帶租賃契約,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廣西壯族自治區外來務工經商人員戶籍管理規定》第七條:“申報暫住登記,在暫住地應當有固定居所,並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領暫住證的還應提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張。”第十條:“暫住證由自治區公安廳統一印製,由公安派出所簽發。暫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暫住期滿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或更換新證手續。”
3、申報條件與申報材料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5號《暫住證申領辦法》第三條:“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下列人員,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雇用的人員;(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的人員;(三)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四)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五)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第五條:“申領暫住證須持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並按以下規定辦理:(一)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三)暫住在出租房屋時,由房主攜帶租賃契約,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廣西壯族自治區外來務工經商人員戶籍管理規定》第七條:“申報暫住登記,在暫住地應當有固定居所,並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領暫住證的還應提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張。”第九條:“公安機關在辦理暫住登記和發放暫住證時,對育齡婦女應檢查其經暫住地計畫生育部門查驗過的計畫生育證明。對無計畫生育證明或無查驗證明的,應要求其補辦並通報當地計畫生育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