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以來,被告人梅明濤為實現稱霸一方、聚斂財物的目的,利用長期作惡積累的惡名,糾集、組織被告人陳昇、鄧明明、欽春卓、柳付久和吳浩等人,形成以被告人梅明濤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陳昇和吳浩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鄧明明、欽春卓、柳付久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1年至2016年,該組織長期盤踞在隨州市曾都區東城辦事處蔣家崗,利用其經營的隨州市舜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壟斷當地建築市場,攫取了巨額利益,2012年至2016年聚斂財物達7060588元。同時,該組織大肆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等犯罪活動20餘起,手段兇狠,致多人輕(微)傷,在蔣家崗範圍內對民眾造成心理強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梅明濤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昇、鄧明明等10人的行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等,並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
2018年8月6日,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梅明濤等11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梅明濤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