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建局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四)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的責任。 (五)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規定措施檔案草案,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相關規定、標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市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全市住宅與房地產業、房屋拆遷和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定;負責和指導全市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四)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的責任。指導城市燃氣、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的申報。
(五)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工程建設、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改革發展,監督建設工程定額和工程造價技術標準的執行,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市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組織建設工程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註冊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制定地方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規程並監督實施。
(九)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和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負責梅州城市規劃區(含梅縣區)房屋拆遷和物業管理。
(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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