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繼昌

梁繼昌,香港會計界立法會議員,香港第六屆特首選委會委員。

梁繼昌最不按照法制辦事,夥同反對派要在立法會調查UGL事件,說行政長官梁振英逃稅,沒有申報利益。梁繼昌利用立法會的場合舉行記者會,無中生有,含血噴人。如果按法律辦事,任何作出指控的行為,都應該提出事實作為證據,指控都應該有法律依據。但是,梁繼昌就是不提證據指控,誰都知道,在法律上,“不提證供起訴”,當然就要撤銷案件。

梁繼昌並沒有梁振英逃稅的證據,於是就要香港稅務局調查,目的達不到,又轉換政治鬥爭的場所,要在立法會調查。反正是先立了一個無中生有的罪名,然後要行政長官證明自己的清白。這種做法,完全是違反法制的。沒有證據怎可把別人當成罪犯,進行無休止的調查和政治審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涵蓋所有公民,行政長官梁振英也是公民,怎么可以不提出證據,就扣上罪名?

個人簡介

學歷及專業資格

·香港理工大學會計專業文憑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理學士(經濟學)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學碩士

·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

·英國特許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

·香港註冊稅務師

·英國特許稅務師

·香港及英格蘭執業律師

職業

香港會計界立法會議員、資深稅務顧問、非執業會計師

誹謗特首事件

誹謗特首

梁繼昌早前向傳媒公開聲稱,特首梁振英因收取澳洲公司“UGL”五千萬港元,目前“仍然接受緊廉署調查,甚至系香港及外國稅務局的調查”。梁振英翌日即向梁繼昌發出律師信,批評梁繼昌身為稅務專家,卻在未提出證據下公然攻擊梁振英品格,要求對方在3月3日中午12時前給予令人滿意解釋,否則會採取法律行動控以梁繼昌誹謗。

然而,梁繼昌繼續拒絕回應事件,更轉移視線稱梁振英在立法會調查UGL案件專責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前,向身為委員會成員的他發律師信,形容是做法“不合適”、“不合理”云云,並著律師回信要求更多時間處理。梁振英委託的律師行決定將時限延至昨日中午,並附上入稟狀的副本,表明倘梁繼昌當日仍不回應,便會即時入稟控告梁誹謗。但至昨日,梁繼昌仍未有公開作進一步解釋交代。特首遂正式向高院呈交檔案,入稟控告梁繼昌誹謗。

梁振英出售公司的股權給予UGL,完全是在他擔任行政長官之前的事。誰都很清楚,如果當了行政長官,梁振英還持有戴德梁行公司的股權,就會發生利益衝突,所以,在上任之前出售公司股權,就是公私分明避免瓜田李下的表現。

根據現在的申報條例,上任的時候持有任何公司股權才需要申報。上任之前賣掉了的股權,當然不需要申報。而且有關的買賣,在澳洲進行,根據屬地原則,有關買賣的稅務安排,管轄權在澳洲,徵收稅款權力也在澳洲。迄今為止,澳洲稅務局和執法部門並沒有追查過梁振英逃稅的事情。

梁繼昌是稅務專家,也深明收購公司業務的習慣性安排,出售的一方一定要保證“不會挖角,不會從事有競爭性的業務”,這完全和行政長官的職權無關,不存在收了錢為對方謀取利益的問題。但是梁繼昌卻要違反法律的習慣,指控梁振英有延後利益,並且沒有在香港納稅,違反香港的稅務條例,他自己沒有證據,卻要稅務局進行調查,製造麻煩,浪費行政機關的人力物力,這完全不是按照法製做事,完全是無中生有,政治炒作,污衊和醜化行政長官。

由於梁繼昌誹謗的行為受到梁振英的民事起訴,他又提出不了任何證據,若他繼續留在立法會的調查委員會,只會敗壞委員會名聲,使委員會完全不能客觀調查。梁繼昌是否留在調查委員會,已經涉及到調查委員會今後是否會成為一個政治抹黑的工具,老是製造一些沒有證據的指控,不斷節外生枝,不斷空轉,沒有客觀中立可言。

現在是所有的反對派都捆綁起來,支持梁繼昌留在委員會,繼續不提證據指控梁振英,這只能證明調查委員會不是搞調查,而是一個誹謗和捏造罪名的工具。立法會的職權,絕對不允許這樣濫用。所以現時爭拗的焦點,就是梁繼昌必須退出調查委員會,以維護調查委員會的公正性和認受性。

反對派把梁繼昌留在調查委員會,就是企圖樹立他作為立法會不提證據進行羅織罪名的政治鬥爭樣板,這場鬧劇繼續拖延下去,就變成一個醜化“一國兩制”和建制派的輿論工具,為未來的選舉服務。現在反對派已經開始接力,不再提逃稅的問題了,改為由張達明接力,在臉書寫下“九問梁振英”,詢問梁振英收取對方400萬英鎊以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一事,是否已知會公司董事、債權人和股東,並取得他們同意?為何離職協定不是由戴德梁行與梁振英簽訂?梁振英收取報酬後是否承諾不批評UGL的收購行動?梁振英何時收取酬金及有無作出申報云云。

這同樣也是不提證據作出指控。UGL收購戴德梁行,早已經過報紙刊登,全世界都知道,反對派居然提出梁振英有無知會公司董事、債權人和股東,並取得他們同意,難道這是涉及行政長官的權力嗎?如果他們當時不同意交易,早已經對簿公堂了,還用反對派六年後才出來調查嗎?

這些事件發生在梁振英擔任行政長官之前,根本與行政長官公職和權力無關,立法會有何權力調查?有何理由提出指控?張達明接力之後,又輪到劉進圖接力,劉進圖提出的質詢更加離奇古怪,說UGL收購戴德梁行的協定,並不是只有一份,還可能有第二份,梁振英應該交代。所懷疑的第二份協定,純屬想當然,世界上難道有股權交易是需要有兩份協定的?將來若果有爭議,哪一份為準?這都是毫無道理的事情。

現在的情況是,什麼事情都可以無中生有,反對派說成有兩份協定,就可以調查。按照這個邏輯,其他人是否也可以在沒有證據下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立法會的反對派有無和別人簽署協定或者第二份協定,卻沒有申報?這真是徹底的胡鬧和荒唐。立法會已經變成了一個“馬戲班”了。難道香港人可以容忍嗎?

特首首次回應

今天下午剛發信給立法會《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 所訂協定的事宜專責委員會》主席及各委員,要求委員會在研究範圍加入研究:

“梁振英先生於2011年 12月 2日與澳洲企業 UGL Limited簽訂的協定當中以下條款,即“provided that such assistance does not create any conflict of interest”(中譯:只會在不造成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提供相關協助。)是否偽造?"

2017年5月18日

特首第二次回應

2014年 10月10日梁繼昌議員寫信給香港稅務局局長,「要求他親自徹查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400萬英鎊款項的事件﹗」(見梁繼昌FACEBOOK)。

2017年 3月 1日,梁繼昌在記者會上說我:「…仍然接受緊…甚至系香港同埋外國慨稅務局調查」。

我重申:我從來沒有收過任何地方的稅務局就 UGL協定的接觸,遑論調查。梁繼昌寫信給稅務局局長,至今已兩年半,這樣簡單的稅務問題,如果要查,需要兩年半嗎?稅務局不會向任何第三者披露是否調查任何個案,這是梁繼昌作為專業人士應有的常識,但梁繼昌仍然在兩年半後堅持我「…仍然接受緊…甚至系香港同埋外國慨稅務局調查」,清楚顯示他對此事有既定立場,有偏見,定見和成見,因此梁繼昌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會成員,因為委員會的研究範圍包括稅務問題,這是顯淺的道理。

我再重申:我和UGL簽訂的離職協定清楚寫明“provided that such assistance does not create any conflict of interest”(中譯:只會在不造成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提供相關協助),這是協定的關鍵部分,協定不可能出現利益衝突問題,任何人如果認為這條款屬於偽造,請站出來。

2017年5月19日

特首第三次回應

1. 過去兩天,你不回應我公開向你提出的問題,也不回應傳媒的查詢,是可忍孰不可忍。

2. 原來是你兩年多前已經寫信給稅務局局長,要求局長本人親自調查我的稅務問題。過了兩年,原來你是兩位呈請人之一,在立法會利用20位議員即可成立專責調查委員會的機制,發起成立專責調查委員會,調查我的稅務問題。然後你自己堅持要加入和留在這個調查委員會。

3. 你在今年的3月1日召開記者招待會,公開說我接受緊香港稅務局調查,不宜做全國政協副主席,原來唯一的根據,是稅務局沒有通知你:不會調查此事。

4. 不過,原來你其實知道:香港稅務局不會告訴你是否正在查我或者任何其他人的稅務問題,因為你自己在2014年10月20日你的Facebook上面說:「黃局長回信給我,援引了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條(公事保密)規定,即是稅務局職員不能向其他人士透露納稅人的資料。」

5. 我的離職協定,全文已經公開兩年多,你作為專業會計師,從來沒有指出過協定中哪一部份涉及的哪一筆款項,需要交甚么稅?薪俸說?利得稅?增值稅?遺產稅?

6. 你兩年多前寫信給稅務局局長,要求局長親自調查此事,然後再打電話給局長「追問」,(這是你在當時Facebook上的原話),你是在施壓嗎?

7. 你作為專業會計師,看過我的離職協定全文,應該知道UGL 給我400萬英鎊,作為在兩年時間內「不挖角,不競爭」的補償,實在不必納稅。你向稅務局報案,只是想營造稅務局調查我的假象;兩年多後我仍然沒有收過外國或香港稅務局的任何查詢,你就在立法會作為呈請人,提出要成立專責調查委員會調查,都只有一個共同目標:就是在香港,在全國以至國際社會發放一個訊息:香港的行政長官梁振英正在被調查。你真的要堅持留在這個調查委員會,讓大家看到你自編自導之後還要自演嗎?

8. 這是香港政治極度劣質化的實例。利用向稅務局或其他執法機關,包括向廉政公署舉報,然後公開或私下說某某官員正在被調查,這種做法和早年營業車司機向廉政公署舉報,誣陷抄牌的交通警察一樣。這些利用執法機關作為打擊政府官員的手段必須用民事及刑事手段遏止。

9. 立法會議員沒有誹謗官員的免責權,說了一些沒有事實根據,誹謗他人的話,然後辯說:在維護言論自由的大前提下,行政長官不應告人誹謗;說立法會議員有免責權;是不是在告訴大家,大家以後都不必相信這位立法會議員的說話?

10. 如果梁繼昌可以這樣做,用同一標準,大家是否可以去中國內地的稅局,舉報梁繼昌、他的同事和他任職的公司,在香港和內地業務的成本和收入分配問題上,因此在報稅問題上,違反了國家和地方稅法,然後在兩年多後,在沒有稅局確認正在調查梁繼昌和他公司的情況下,大家在社會上公開說:梁繼昌和他的公司「正在接受緊內地和香港稅局的調查」?我當然不贊成這個做法,不會這樣做,我也相信梁繼昌和他的公司不會瞞稅漏稅。

11. UGL在我離開公司時簽的離職協定,在占中期間被澳洲傳媒全文公開,至今已有兩年半,雖然香港部份泛民議員仍然不斷炒作,但兩年多來,和這事有關的公司、銀行和所有其他持份者,包括接受過香港某些人報案的外國監管和執法機關,都沒有向我查詢或者採取任何行動,如果有,香港人可能不知道嗎?

12. 你說民事案不構成利益衝突。真的嗎?誹謗案不涉及法律費用、賠償對方堂費、或賠償名譽損失嗎?這不是金錢嗎?沒有利益衝突,就沒有角色衝突嗎?你在調查委員會中的言行,能夠被社會視為持平公正嗎?

13. 提出呈請的時候,你沒有申報你是稅務問題的報案人。在調查委員會的會議上,你沒有申報你作為報案人和誹謗案被告人的身份。眾所周知,利益和身份的申報,包括任何關於是否需要作出利益和身份申報的查詢和討論,必須在會議上作出,你沒有。你說你是私下和主席及秘書處討論過,為甚么要在私下討論?為甚么不可以在會議上提出?在會上提出後,如果主席要你避席,你可以即時避席,這是慣常、正常、正確和合法的做法。你沒有。用某些人的標準,是否可以到廉政公署舉報?

梁振英

2017年5月21日

特首第四次回應

1. 梁繼昌完全沒有回應我提出的事實性問題,包括不涉及誹謗案的問題,道理何在,大家心中有數。

2. 大家都要講事實, 包括已經公開而沒有被質疑的事實。UGL事件已經兩年多,我已經多次全面回應社會及立法會的提問,澳洲的UGL也多次發出書面聲明,但梁繼昌和部分立法會議員仍不斷翻炒。

3. 稅務問題是好例子。我在2014年10月便已回應傳媒查詢,解釋清楚。而兩年多來,梁繼昌身為專業稅務顧問,只是不斷炒作,但從來沒有指出我應該交甚么稅。除了是政治炒作,還有其他解釋嗎?

4. 梁繼昌兩年半前去信香港稅務局局長舉報,至今兩年半,離職協定全文亦已經在兩年半前公開,以梁繼昌的專業稅務顧問身份,應知道離職協定的稅務問題,稅務局不可能仍未結案。如果真的未結案,梁繼昌在立法會發起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稅務問題,是否想干預稅務局的工作。如已經結案,為甚么梁繼昌在今年3月1日說我接受緊稅務局調查?這不是政治炒作又是甚么?

5. 梁繼昌2014 年10 月20日在其Facebook說收到香港稅務局的回覆及上載了該封信的信頭(但沒有全文),梁繼昌會否將此覆信全部公開?如果說因為誹謗案,不便公開,那為什麼梁繼昌仍然在Facebook 上只作部分引述呢?

6. 2014 年10 月9日UGL發表聲明,清楚表示:從來沒有要求我提供任何服務,我也從來沒有向UGL提供任何服務,UGL唯一關心的是不競爭和不挖角。梁繼昌為何對UGL這家上市公司所發表的聲明,沒有提出質疑?是不是怕被人家告誹謗?說我涉貪的人是不是說UGL涉嫌行賄?此外,自我上任以來,究竟UGL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給甚么契約、專營權或土地?沒有任何人指出過,只是不斷翻炒。

7. 有人說「清白就不怕被調查」。所謂立法會調查,只是20位議員同意就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如果20位建制派議員發起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梁繼昌又或者利用向稅務局舉報以打擊梁繼昌的聲譽,梁繼昌會接受嗎?

8. 面對沒有事實根據的指控和濫用的調查,每一個香港人都有權利保障自己的聲譽,政府官員並不例外。

2017年5月22日

特首第五次回應

梁繼昌議員今天向立法會專責調查委員會申報,說他和我有民事訴訟。但他沒有清楚申報這訴訟的緣故,即是因為他說我被稅局調查而被控以誹謗罪,而稅務問題正正是專責調查委員會調查的四個範圍之一。

梁繼昌一邊申報,一邊說沒有金錢利益。誹謗案件沒有金錢利益嗎?即使沒有金錢利益,梁繼昌就適合出任調查委員嗎?一個舉報人沒有金錢利益,就可以出任該案件的陪審員嗎?

2017年5月24日

入澳被拒

香港專業議政立法會議員梁繼昌2017年4月16日乘船到澳門旅行,到達後被拒入境。入境時自己被帶到一間房超過半小時。梁繼昌引述澳門入境處人員表示,他會影響澳門治安,構成影響公共安全及秩序,因而拒絕他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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