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6年10月調入原國家計委後,一直在原國家計委、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工作:
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任國家發改委能源局電力處主任科員;
2005年9月至2008年11月任國家發改委能源局電力處助理調研員;
2008年11月至2012年9月任國家能源局電力司火電處處長,全面負責火電處工作,負責國家火電項目的產業政策、標準的制定和除南方五省(廣東、廣西、海南、貴州、雲南)以外的項目審批;
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任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副司長兼任電力司火電處處長,主要負責國家火電項目的產業政策、標準的制定和除南方五省以外的項目審批;
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國家能源局機構重組後,任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副司長。
2014年6月被免去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副司長職務。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6月14日被羈押,同年6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5日被逮捕。 在偵查起訴過程中,梁波案件經歷了一次補偵,兩次因案情複雜延長期限。
提起公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公訴刑訴〔2015〕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波犯受賄罪,於2015年6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北京一中院依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於2015年7月23日受理了該案。北京一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庭審前召集有關訴訟參與人就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了情況,聽取了意見,並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6年1月,梁波案件在法院審理,檢察院指控梁波多家央企民企的賄金500餘萬元。然而,梁波在庭審中則表示,“因為家人受到威脅,我做了大量有罪供述。”資料顯示,在梁波做有罪供述之前,曾又一次自殺未遂。
2017年8月17日,北京一中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梁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監視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6年7月9日。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二、責令被告人梁波退還人民幣四百五十一萬四千二百一十九元二角一分,予以沒收。三、在案凍結款物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