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叢林

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科原科長梁叢林。梁叢林、凌偉和梁敏進分別收受賄賂291萬元、281萬元和210萬餘元,判處3人有期徒刑14年至12年不等。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梁叢林等人的抗訴,二審維持原判。

簡介

梁叢林梁叢林

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科科長、執行科科長梁叢林,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科主任科員凌偉,原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財務科副科長梁敏進,涉嫌單獨或結夥收受他人賄賂被提起公訴。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分別判處梁叢林14年有期徒刑,判處凌偉13年有期徒刑,判處梁敏進12年有期徒刑,在案扣押三人的現金、汽車等款物予以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2005年至2008年,梁叢林、凌偉在分別任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科科長、工作人員期間,在參與對某電器有限公司、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稅務檢查中,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原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工作人員梁敏進等人的安排,私下與上述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見面,並接受請託,為兩家公司謀取利益,後三人分別收受上述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給予的賄賂總計650萬元。期間,梁叢林還以打牌輸錢為由索要1萬元,梁敏進還非法收受一輛價值10萬餘元的轎車。
此外,梁叢林、凌偉還分別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四家公司的賄賂總計71萬元。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梁叢林、凌偉、梁敏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共同收受請託人財物,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均應予懲處。梁叢林所犯部分受賄罪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對該部分受賄犯罪從重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梁叢林等人的抗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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