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牌匾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牌匾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商業或公益廣告。
(一) 在建(構)築物外部、公路、鐵路兩側及空間設定的廣告,利用電子顯示屏、實物模型、燈箱、樹圍、布幅招牌等設定的廣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車、船、飛艇)以及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設定、繪製的廣告;
(三) 鄉鎮所在地、旅遊景區的廣告;
(四) 客運站、火車站、高速公路進出口,公路、鐵路隧道,碼頭的廣告;
(五) 其他利用戶外空間懸掛、繪製的廣告。
第四條 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是全縣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的行政審批部門,並負責縣城城區以外戶外廣告牌匾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其所屬的市場物業管理機構負責戶外廣告牌匾設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縣廣告牌匾內容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縣戶外廣告牌匾的登記、內容審查和協助監督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辦公室負責公益廣告的圖案設計和內容的審查工作。
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縣城城區內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監督及違法違規的行政處罰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征地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征占林地工作。
交通部門負責公路、鐵路兩側戶外廣告設定控制紅線的管理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設定環境影響的審核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安全監督工作。
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大型商業戶外廣告的拍賣、競價和經營管理工作。
各鄉鎮政府負責所在鄉鎮、村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的協調工作。
各部門、各鄉鎮政府要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牌匾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文字規範,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
第六條 要科學制定戶外廣告牌匾規劃。
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工商、交通等相關部門,制定縣域大型戶外廣告詳細規劃,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戶外廣告牌匾設定規劃要求:
(一) 距縣域邊界線交界處1000米以內的公路、鐵路兩側和縣城周邊區域內(東至新嶺嶺下、鳳鳴村至漁場沿線;西至平原城村、泡子沿村公路沿線;南至雅河村公路沿線;北至哈達河西側、關門山沿線),原則上以縣政府公益廣告為主;
(二) 風景區規劃範圍內用於旅遊景區或公益性戶外廣告;
(三) 上述地段以外可以設定商業性戶外廣告;
(四) 客運站、火車站、公路進出口以及兩個以上申請單位選址同處地段設定戶外廣告的,實行競價出讓。中標單位按程式履行手續後,方可設定戶外廣告;
(五) 公路、鐵路兩側的大型戶外廣告間距應達到500米以上,地形落差根據現場勘察確定;
(六) 仿古建築物、構築物上應當設定木質雕刻牌匾廣告;
(七) 廣告牌匾的材質、形式、規格應與建築物周邊環境相適應。
第七條 戶外廣告牌匾設定規則。
(一) 牌匾設定要與企業註冊登記名稱一致,牌匾的設定必須為一店一牌(匾)。同一建築物上的牌匾必須做到規格統一、色調協調,與周邊環境相適應,要保持整潔、美觀;
(二) 申請在公路、鐵路、景區沿線設定的大型商業戶外廣告,要同時以同等的版面做公益廣告;
(三) 禁止利用主要公路沿線、旅遊景點的電桿、樹木做戶外廣告;
(四) 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定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使用;
(五) 戶外廣告牌匾要圖案清晰、字跡清楚、燈光顯示齊全;
(六) 戶外廣告牌匾要按照批准的內容、材質、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定,不得擅自改變。公路、鐵路兩側的大型戶外廣告的規格為不小於長18米、寬6米;
(七) 廣告製作單位憑戶外廣告牌匾審批表,按審批規格、審批效果圖及內容製作戶外廣告牌匾,按指定地點設定,不得私自製作和設定;
(八) 戶外廣告牌匾由業主、經營者和發布者負責維護、維修、更換、拆除,有礙觀瞻的及時更換或拆除;
(九) 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匾必須標明發布單位的名稱(燈箱廣告除外);
(十) 橫額、標語張掛期限不得超過20天;
(十一) 設定在車行道上方的戶外廣告,其設施底部距離地面高度不得低於4.5米,設定在人行道上方的戶外廣告其底部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2.8米,設定在建(構)築物牆面的戶外廣告牌匾,其外端距離牆壁不得超出1.5米,設定廣告牌匾時不得破壞建(構)築原貌;
(十二) 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戶外廣告牌匾設定規劃,在道路兩側及居民區內相應位置設定公共廣告欄,並負責管理。廣告欄內容要定期更換,版面保持清潔。各類招貼廣告必須在公共廣告欄內張貼;
(十三) 戶外廣告牌匾設定要保障安全。
第八條 戶外廣告牌匾審批程式。
(一) 縣城建成區內小型戶外商業廣告牌匾審批程式
1.設定單位向縣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提交申請及戶外廣告牌匾材質、形式、規格、內容、效果圖;
2.實行聯合審批制度。由縣城鄉規劃建設部門進行現場勘察,提出審核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戶外廣告牌匾審批表一式四份。審批時限為5 個工作日,審批後抄送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二) 大型戶外廣告牌匾審批程式
1.設定單位必須提交廣告牌匾設定申請以及營業執照,戶外廣告設計方案,施工圖紙,商業廣告牌匾效果圖,非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產權人同意設定協定書等相關材料;
2.縣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工商等相關部門,對申請單位設定戶外廣告牌匾的地點進行現場勘察、選址和論證;
3.經選址、論證後,由縣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工商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批;
4.審批手續齊備後,縣城鄉規劃建設部門依據本辦法與申請單位簽訂協定書,方可由專業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設定的,要向審批部門重新申請。
第九條 設定大型商業戶外廣告和商業牌匾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一) 大型商業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期限為2年,競價獲得的戶外廣告使用權期限為3年;
(二) 戶外廣告審批時,申請單位按廣告面積每日每平方米0.2元的標準,交納廣告場地占用費(競價獲得使用權,其競價中包含場地占用費的除外);
(三) 大型商業戶外廣告使用期滿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在批准使用期滿30日前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聯合審批後方可延期使用,並按廣告面積每日每平方米0.4元的標準,交納廣告場地占用費。
(四) 商業牌匾審批時,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標準收取管理費用。
廣告場地占用費和牌匾管理費用列入財政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十條 按照市場運作模式管理和規範戶外廣告牌匾的設定和使用活動。設定戶外廣告牌匾的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應通過公開拍賣、競價,有償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和使用權。
多渠道籌措戶外廣告設施建設資金。由廣告主投入建設資金的,以其應當交納的使用費抵頂投入的建設資金,抵頂為零時,重新提出使用申請,經審批(或競價)後按規定交納使用費(或競價費),其設施產權歸國有資產公司所有。
十一條 因公益建設、村鎮建設等的需要,需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使用期在審批使用的期限內的,可遷至異地,或自行拆除並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牌匾的監督管理。
(一) 大型戶外廣告沒有體現公益性的,按要求限期整改;
(二) 圖案模糊、字跡不清、燈光顯示不全、陳舊、污濁、腐蝕、損毀、變形或影響環境景觀和市容市貌的,按要求限期整改;
(三) 縣域內的戶外廣告牌匾要進行定期清查,對私自設立、不按標準設定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手續的,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匾期滿未辦理延期使用手續或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閒置超過規定期限的,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損壞戶外廣告設施和公共廣告欄的,擅自更改批准地點、形式、規格設定戶外廣告牌匾的,廣告製作單位未接到戶外廣告牌匾審批表私自製作廣告牌匾的,由戶外廣告牌匾相關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牌匾設定和戶外廣告牌匾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路兩側已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自審批期滿之日起按本辦法重新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