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安置城鎮就業困難群體的主渠道作用,切實推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家、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研究制定全縣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的具體政策,縣就業服務局負責全縣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崗位的範圍和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政府投資、政策扶持或社會籌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主要包括:
(一) 社會性公益崗位。如治安協管、交通協管、城市協管、城市環衛、社區勞動保障事務等。
(二) 社區性公益崗位。如社區保潔、保綠、保全、托老、托幼、殘疾人服務、公共設施維護及社會文化服務等崗位。
(三) 單位性公益崗位。主要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定編以外的工勤服務崗位,如報刊收發、駕駛、門衛、文印、保潔保綠、設施設備維護等崗位。
(四) 政府出資開發適合安置就業援助對象的其它公益性崗位。
第四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以下就業援助對象:
(一) 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二) 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
(三) 登記失業人員中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人員;
(四) 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家庭成員;
(五) 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六) 處於失業狀態的殘疾人(有勞動能力);
(七) 自謀職業的軍隊退役人員;
(八) 1993~1999年軍隊轉業幹部;
(九) 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範;
(十) 軍人配偶;
(十一) 烈屬;
(十二) 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
第三章 公益性崗位的申報、安置及補貼發放
第五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申報制度。凡有公益性崗位需要的機關事業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應向縣就業服務局報送《桓仁滿族自治縣公益性崗位開發申報表》,內容包括申報事由、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上崗條件、工資待遇等情況。
第六條 縣就業服務局根據崗位需求和就業援助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年度開發公益性崗位數量,並下達安置分配計畫。
第七條 公益性崗位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做到一年一核、一年一聘,上崗人員援助期限為三年。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安置的條件和程式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陽光操作,全程接受社會監督。
(一) 申請程式
1. 申請。就業援助對象根據公益性崗位年度開發安置公布的範圍和條件,自願填報《桓仁縣公益性崗位上崗申請認定表》,報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
2. 初審。在接到申請人申請後,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調查核實是否符合就業援助對象的範圍、條件,並簽署意見。
3. 複審。各鄉鎮政府、街道辦在勞動保障事務所初審的基礎上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綜合複審後簽署意見,並報送縣就業服務局確認。
4. 確認。縣就業服務局將對已經鄉鎮政府、街道辦複審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審批。
5. 公示。各鄉鎮政府、街道辦將經縣就業服務局確認審批的人員在所在社區、村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的人員進行安置。
(二) 安置
1. 綜合用人單位的公益性崗位需求,縣就業服務局確定年度崗位數量,各鄉鎮及街道辦公益性崗位實行按需定員、總量控制,崗位人數按社區規模、人口總量、綠化面積、安全設施等實際情況確定。
2. 用人單位依據確定的崗位人數,在申請人中實行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3. 用人單位負責對被錄用人員組織崗前培訓。
4. 用人單位與公示無異議的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報就業服務局備案,勞動契約按年度簽訂。
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及申領程式。
(一) 補貼標準
在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對象按不低於我縣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崗位補貼,並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給予適當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 申領程式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補貼及社會保險補貼按年度(或半年)支付。各用人單位、鄉鎮和街道辦按照考核辦法和實際考勤,按年度(或半年)編制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工資報表,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請資料,報行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的勞動保障事務所匯總後,填寫《桓仁滿族自治縣公益性崗位補貼審批表》,並報送縣就業服務局審核。就業服務局將補貼撥付到各用人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鄉鎮、街道公益性崗位補貼需按實名打卡發放。
第四章 公益性崗位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由用人單位直接管理,並負責與上崗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確定具體崗位職責,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按用人單位、社區和村勞動保障工作站進行檔案備案管理,建立本單位(轄區)內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基礎檔案、資料庫及台帳,做到一人一檔,作為公益性崗位專項目標考核依據。
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上崗實行考勤制度。用人單位依據需要,對上崗人員統一標誌上崗,對其上崗情況進行考勤,並作為崗位補貼、社保補貼發放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管理實行考核檢查制度。縣就業服務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檢查、考核。檢查考核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格。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契約,並函告就業服務局,停止發放各種補貼,同時用人單位於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填報《桓仁滿族自治縣公益性崗位變更申報表》,重新聘用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
(一) 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的;
(二)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
(三) 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 一個月內按要求上崗時間達不到90%以上的;
(五) 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縣就業服務局根據空崗情況和用人單位意見,及時從其他符合上崗條件的人員中進行補充。
第五章 工作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安置、聘用、檢查、監督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涉關部門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申請人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得公益性崗位資格、崗位名額、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的,涉關部門將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縣就業服務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按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