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縣、鄉、村三級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是指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經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確定,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二章 設定原則和資格確定
第四條 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的基本原則:
(一)方便民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定點醫療機構的設定,要優先考慮方便農民就近就醫,醫療機構應能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二)平等競爭、動態管理的原則。醫療機構不分性質和隸屬關係,都平等享有競爭定點醫療機構的權利。對申請定點的醫療機構,要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嚴格考核管理,動態監管,確保醫療服務質量。
(三)分類設定、按級報銷的原則。實行定點醫療機構互認制,具備住院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經縣衛生行政部門公布後在全縣範圍內有效。參合農民在遵義市內本縣境外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都享受本縣同級定點醫療機構報銷的權利。
第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具備專業診療技術服務準入許可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二)實行統一經營、統一收費、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三)具備與相應級別定點醫療機構相適應的規模、功能、技術人員、醫療設備和技術水平,醫療服務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四)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政策和收費標準。
(五)承諾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制度和規定,認真履行“服務協定”。
(六)具備承擔定點醫療服務要求的信息化設施。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申請與確定程式:
(一)發布公告。縣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發布遴選定點醫療機構的公告,明確定點醫療機構申報條件、方式和時限。
(二)自願申請。醫療機構根據公告要求,自願向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報由縣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2、上一年度業務工作開展情況,包括:
⑴門診人次、住院人次;
⑵業務收入和支出情況;
⑶次均門診費用和次均住院費用。
3、縣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考核評價:由縣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院管理、醫療、護理、價格管理、財務管理等專家組成考評組,對申報的醫療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並提出考核意見。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申報定點的縣級醫療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其它醫療機構進行考核,並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四)簽訂協定。對經考核合格的醫療機構,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簽訂“服務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定書”應包括: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品提供、收費標準、醫療費用控制措施、醫療費用審核報銷程式、醫療費用結算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及協定有效期等內容。
(五)公布確認。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布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全市範圍內能夠提供住院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布。
第三章 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第七條 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申請定點的縣級醫療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以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其它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審查認定和日常監管。
第八條 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考核評估制度。縣衛生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考核,採取明查、暗訪和聘請社會監督員等辦法,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和收費情況進行監督。重點考核醫療服務行為、質量和醫療費用控制,並將考核評估結果作為重新認定其定點資格的依據。考核辦法和標準另行制定。
第九條 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平均住院費用通報和警示制度。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住院費用進行檢查、分析、評估,並根據既往三年的住院費用情況,制定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平均醫藥費用標準,實行平均住院醫藥費用通報、警示和告誡制度,公開接受社會評議。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定點資格有效期為兩年。
第四章 定點醫療機構義務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各醫療工作中的有關事宜,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縣境內定點醫療機構要與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實行計算機聯網,並落實專人,對參合人員的住院醫藥費用情況實施監控。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在本單位顯著位置懸掛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投訴箱,在門診、病房的適當位置公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政策。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要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宣傳和自覺執行合作醫療政策,將執行合作醫療有關規定的情況納入科室和工作人員考核,並與目標管理考核和獎金分配掛鈎。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態度,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各項管理工作,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的原則,有效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嚴格控制貴重藥品、進口藥品及自費藥品的使用,杜絕不必要的檢查,確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藥物目錄》的自費藥物要告知病人或家屬,並經其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堅持住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完善住院病歷,為住院病人提供每日費用清單。
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制度和要求,及時做好各種報表和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按時上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資料。
第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將各項收費標準公布於顯著位置,接受社會監督。對收費項目、價格及合作醫療規定的報銷範圍、補償比例、辦理補償程式等要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要按時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按時全額撥付;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 除急診外,參合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費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補償。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獎懲。
第二十三條 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成績突出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違反規定情形之一的定點醫療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告誡、通報、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同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將非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列入合作醫療基金支付,冒領套取合作醫療基金。
(二)將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列入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範圍。
(三)將參合患者的門診費用轉作住院費用,更改門診病歷為住院病歷。
(四)違反合作醫療政策規定,存在不按規定限量開藥和搭配開藥、串換藥品等問題。
(五)違反物價部門有關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收費項目和不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藥品醫療服務價格。
(六)不按規定及時為參合患者辦理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七)申報定點醫療機構時弄虛作假。
(八)發生重大醫療事故,造成嚴重影響。
(九)違反票據管理制度。
(十)違反合作醫療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亂檢查、濫用藥、濫治療、亂收費及弄虛作假、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等違規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根據情況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收回違規資金、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同時對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當年履職考核不合格,取消晉職晉升、評先選優資格,依法取消行醫資格或其它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桐梓縣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