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依法徵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通知

一、徵收原則
堅持“以建為主、以收促建”的原則。
二、徵收區域
桐梓縣城市建設規劃區。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範圍
根據黔價費〔2003〕281號檔案規定執行: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條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重要經濟目標區除本條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修建6級(含)以下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按以上各項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交規劃設計檔案及設計圖,報經省、市人防工程規劃設計及質量監督部門審批後實施,縣人防部門做好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許可條件
根據《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第十條和黔價費〔2003〕281號檔案規定:按規定應該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隨同民用建築項目計畫一同下達,堅持按標準同步建設,不得收費。確因下列條件限制不宜修建的,經批准並繳納易地建設費後可不修建。
(一)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築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
(二)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三)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申請易地建設,應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供說明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質勘探資料。
五、易地建設費的徵收標準
(一)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照黔價費〔2003〕281號檔案有關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800元。鑒於金融危機的影響,根據省、市有關減緩政策,我縣暫執行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300元,今後按規定收費標準的10%逐年遞增,逐步達到規定收費標準。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縣級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收取。易地建設費的使用、管理和其它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支出通過預算安排,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
六、徵收辦法和程式
(一)按照第四條有關條款規定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縣人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交土地使用審批檔案和建設規劃審批檔案及相關地質勘探資料。
(二)縣人防辦接到申請後,在規定時限內,由縣人防辦指派工作人員到建設項目現場勘察認定,核定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或應繳易地建設費數額,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或個人,到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大廳收費視窗足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憑交款單據到縣人防辦辦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手續。縣人防辦嚴格按照貴州省人防行政執法規定的程式、時間及時辦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證(副本)。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證(副本)後方可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相關手續。
(五)建設工程項目結束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持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手續(副本)到縣人防辦更換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證(正本)。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手續(正本)作為房產驗收的要件。
七、有關要求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新建民用建築時,不按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有關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和《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凡未辦理人防工程建設(易地建設)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不得開工建設。
(三)建設工程項目結束驗收時,房產主管部門要將人防工程手續作為驗收要件,未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手續的,房產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產登記,不得交付使用。
各級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人防建設,切實加強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徵收工作的領導,明確分工和責任,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搞好宣傳動員,共同落實各項具體措施,確保人防建設工作有序推進。
(本通知由縣建設局轉發至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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