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選址安全要求

核安全法規對核電廠廠址選擇的基本安全要求。許可證申請者必須提出廠址評價報告,充分地說明在該廠址上能夠建造擬建的核電廠,並能在整個壽期內安全運行。核電廠選址必須考慮可能影響核電廠安全的,或被核電廠影響的有關特性,以及執行應急計畫的可行性。所有特性都必須以核電廠預期壽期來評價,必要時為保證其連續的安全可接受性,還必須進行再評價。

影響核電廠安全的外部因素

當地對核電廠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危害。考慮的自然因素有地質特徵、地震特徵以及潛在的水文氣象擾動等。人為危害包括鄰近的化學設施引起的毒氣釋放或化學品爆炸,以及飛機撞擊。要求對一些重要的外部事件進行調查,給出它們的機率資料,以及它們對核電廠安全可能產生的影響。如果可能,導出它們的定量機率。要考慮為對付各種外部事件的安全設施。特別注意到極端外部事件的潛在威脅和設定補救安全設施的可行性。

對公眾和環境的放射性影響

核電廠在正常運行和事故情況下釋放的放射性物質大致是通過空氣、食物鏈和水源而進入人體的。對於廠址要研究可能影響這些途徑的特性:即物理特徵,如地形、氣象和水文;環境特徵,如動植物的類型;土地和水資源的使用情況;以及核電廠周圍的人口分布情況等。

應急計畫的可行性

為了應付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的極不可能發生的事故,制定應急措施是必要的。這類應急措施的可行性可能會受到廠址特性及其周圍各種特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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