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辦法全文
《福建省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辦法》已經2016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于偉國
2016年11月25日
福建省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和核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及安全,促進核電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核心電廠輻射環境監督管理、核事故應急(以下簡稱核應急)管理、規劃管控、公眾溝通與信息公開等環境輻射防護工作。
第三條 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對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衛生、民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監督管理和事故應急工作。
第五條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和完善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和核應急工作協調機制,提高輻射環境監管和核事故應對能力,保障公眾和環境安全。
第六條 核電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核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採取安全與防護措施,預防發生可能導致放射性污染的各類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核電廠輻射環境狀況信息的權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可能造成核電廠放射性污染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核電廠建設、發展規劃應當與當地環境保護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
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核電廠依法經營,共同維護核電安全;核電廠應當支持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二章 輻射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核電廠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的各個階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按照國家規定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核和批准。
核電廠建設項目的規模、位置等發生變化時,應當依法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報經批准。
新建、改建、擴建的核電廠及其相關存在放射性物質排放的項目,在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中,應當執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核電廠在首次裝料前,營運單位應當組織有資質單位,完成環境本底輻射水平的調查,至少應當獲得最近兩年的調查數據,在同一廠址後續建造的機組裝料前,應當至少獲得最近一年的環境現狀輻射水平調查數據。
核電廠的環境本底和現狀輻射水平調查數據應當在相應機組裝料前報送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核電廠在首次裝料後,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定期將監測結果報送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核電廠排放的放射性氣載、液態流出物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要求,嚴禁超標排放。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定期對核電廠輻射環境監測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查。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檢查活動。
檢查人員不得泄露核電廠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對核電廠環境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流出物實行監督性監測,定期將監測數據與核電廠的輻射環境監測數據進行比對和分析,並將監測結果報省人民政府,通報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開。
核電廠輻射環境現場監督性監測系統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電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系統運行、維護費用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實施盜竊、損毀核電廠輻射環境現場監督性監測系統設備等危害系統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 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和運輸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章 核應急管理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核電廠核事故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核應急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核應急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
省核應急委成立專家諮詢組、聯絡員組和應急專業組,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核應急準備和回響工作。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省核應急預案,報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省核應急委成員單位應當根據省核應急預案,制定核應急實施程式,並確保各實施程式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核應急預案,組織制定本級核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核應急組織,建立相應的核應急管理機制,並按照核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本轄區內的核應急有關工作。
第二十條 核電廠場核心應急預案由核電廠營運單位制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省核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在核電廠周圍設立應急計畫區。
應急計畫區內的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核應急組織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核應急委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規劃建設必要的核應急指揮設施、通信保障系統、輻射環境監測系統、海洋環境監測系統、氣象監測系統、地震監測系統和去污洗消場等基礎設施,並保證處於良好和隨時可用狀態。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的核應急指揮中心、核應急前沿指揮所應當與省核應急指揮中心實現指揮通信聯通。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建立核應急專用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制定核應急專用物資儲備目錄,編制儲備保障計畫。省核應急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和資源,做好核應急專用物資儲備。
核應急通用物資儲備納入全省應急物資儲備體系。
第二十四條 核電廠在首次裝料前以及同一核電廠廠址內不同堆型機組首次裝料前,省核應急委應當組織核應急實戰演習,核電廠應當參加。
核電廠在首次裝料後,設區的市核應急組織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內每個核電廠址,每5年至少組織一次核應急實戰演習或者桌面演習。
省核應急委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和開展和參加核應急培訓和演習。
第二十五條 核電廠進入核應急狀態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並向國家核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省核應急委成員單位。省核應急委成員單位接到通報後,應當立即根據核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
第二十六條 在核應急狀態時,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政府組織實施的隱蔽、撤離等公眾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場外核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和核電廠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其中核電廠承擔的部分,由核電廠按照規定的比例以財政專項收入的形式上繳財政,並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
場外核應急準備資金用於開展各項場外核應急準備工作,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章 規劃管控
第二十八條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核電廠外圍區域實施規劃管控,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規劃管控範圍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不得小於5千米。
第二十九條 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管控範圍批覆後制訂規劃管控範圍內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相關城鄉規劃相銜接,在徵求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報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規劃管控範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分別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制訂其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徵求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報所在地縣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條 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核應急工作需要,對進入規劃管控範圍內旅遊景點的遊客數量進行控制。
第三十一條 規劃管控範圍內禁止建設煉油廠、化工廠、油庫、使用爆破方法作業的採石場、易燃易爆品倉庫、輸油(氣)管道等項目。
規劃管控範圍內嚴格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禁止新建、擴建大的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和生活居住區、大的醫院或者療養院、旅遊景點,以及飛機場和監獄等項目。
規劃管控範圍內已建有前二款規定的禁止建設項目的,因保障核電廠安全確需徵收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以核電廠反應堆為中心,半徑5千米毗鄰海域內,不得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碼頭和錨地,不得新設定船舶的防台避風錨地。
第五章 公眾溝通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衛生、教育、廣播電視、科協等部門和核電廠應當組織開展核安全與核應急科普宣傳,提高公眾對核安全和核應急的認知水平。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核電廠前向擬建廠址所在地公眾公布建造意向,說明所建核電廠的性質和可能對所在地的環境影響及其防治措施,並接受公眾的諮詢。
第三十五條 核電廠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與輻射信息公開的要求,將核設施建設、運行有關信息通過網路、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核事故信息由省核應急委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發布。信息發布內容包括:核事故及處置基本情況,空氣、食品和飲用水等受污染情況,對公眾健康及環境安全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影響,公眾需要採取的防護措施建議,以及公眾關注的其他事項。
核應急回響啟動後,省核應急委應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持續滾動發布相關信息。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散布核事故信息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實施盜竊、損毀核電廠輻射環境現場監督性監測系統設備等危害系統安全運行行為的;
(二)散布核事故信息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規劃管控範圍內擅自建設禁止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核電廠在運行過程中對周圍公眾和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核應急救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製定核應急預案和實施程式的;
(二)拒不承擔核應急準備義務的;
(三)拒不執行核應急預案,違抗命令,不服從指揮的;
(四)其他危害核應急工作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
(一)輻射環境,是指核電廠管理區域外的放射性水平。
(二)放射性污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三)應急計畫區,是指在核電廠周圍建立的,制定有核應急預案、並預計採取核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的區域。
(四)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於國家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6年11月25日,于偉國省長簽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2號令,公布了《福建省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鑒於核能在增加能源供給、保障能源安全、促進污染物減排等方面的明顯優勢,我國正努力發展核能產業,安全穩步發展核電。在國家大力支持下,我省核電建設得到了快速發展。
發展核電的首要條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電發展的前提、基礎和生命線。我省高度重視核安全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核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建立健全核安全監管、核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建成了核電廠外圍輻射環境監督性監測系統、各級核應急指揮中心等重要核安全基礎設施,定期開展核應急演習和培訓,切實保障全省核安全。
目前,國家核安全法律法規主要規範國家層面具體監管內容,對省里監管職責的規定較為原則性,為細化落實國家規定,建立我省核安全保障的長效機制,制定《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主要規範了哪些內容?
根據國家核安全法律法規,國家核安全局對全國民用核設施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權,並派員24小時駐廠監督。省級人民政府及環保等相關部門配合國家核安全局做好監管工作,主要負責核電廠外圍的核安全監管,包括核電廠外圍輻射環境監督性監測、核事故應急準備和回響、核電廠外圍區域規劃管控以及公眾溝通等工作。為此,《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核心電廠輻射環境監督管理、核事故應急(以下簡稱核應急)管理、規劃管控、公眾溝通與信息公開等環境輻射防護工作。
三、省環保部門如何開展核電廠輻射環境監管?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定期對核電廠輻射環境監測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查。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檢查活動。同時,第十四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對核電廠環境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流出物實行監督性監測,定期將監測數據與核電廠的輻射環境監測數據進行比對和分析,並將監測結果報省人民政府,通報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開。
四、《辦法》對核應急工作有哪些規定?
總體上,我國核電廠安全風險受控。但為了確保萬無一失,必須建立完善的核應急管理體系,以便在萬一發生核事故的情況下,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做好核應急工作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民眾的關懷和負責任的態度。
為守好核應急防線,《辦法》在以下方面進行規定:一是明確全省核應急組織體系和職責(第十七、十九條);二是建立全省核應急預案體系(第十八條);三是開展必要的核應急能力建設(第二十二、二十三條);四是定期組織核應急演練和培訓(第二十四條);五是提供核應急工作資金保障(第二十七條)。
五、《辦法》對核電廠周邊規劃管控如何規定?
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等有關規定,核電廠等重要核設施外圍地區應當實施規劃管控。管控區內必須限制人口的機械增長,對該區域內的新建和擴建的項目應當加以引導或限制,保障核設施運行安全,並便於事故應急狀態下有效採取防護措施。
據此,《辦法》對此作了規定:一是確定規劃管控區範圍。第二十八條規定,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核電廠外圍區域實施規劃管控,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規劃管控範圍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不得小於5千米。二是建立規劃管控區內建設項目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規劃管控範圍內禁止建設煉油廠、化工廠、油庫、使用爆破方法作業的採石場、易燃易爆品倉庫、輸油(氣)管道等項目。規劃管控範圍內嚴格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禁止新建、擴建大的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和生活居住區、大的醫院或者療養院、旅遊景點,以及飛機場和監獄等項目。三是建立規劃管控區毗鄰海域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條規定,以核電廠反應堆為中心,半徑5千米毗鄰海域內,不得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碼頭和錨地,不得新設定船舶的防台避風錨地。
六、《辦法》對核安全公眾溝通和信息公開有哪些規定?
為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增強公眾對核安全的信心,構建和諧的核安全公共關係,做好核電安全公眾溝通和信息公開工作十分必要。據此,《辦法》設專章對此作了規定:一是開展公眾宣傳。第三十三條規定,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衛生、教育、廣播電視、科協等部門和核電廠應當組織開展核安全與核應急科普宣傳,提高公眾對核安全和核應急的認知水平。二是建立核電廠建設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制度。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核電廠前向擬建廠址所在地公眾公布建造意向,說明所建核電廠的性質和可能對所在地的環境影響及其防治措施,並接受公眾的諮詢。核電廠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與輻射信息公開的要求,將核設施建設、運行有關信息通過網路、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三是建立核事故信息統一發布制度。第三十六條規定,核事故信息由省核應急委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發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散布核事故信息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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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辦法》已通過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明年元旦起施行。
《辦法》規定,核電廠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將核設施建設、運行有關信息,通過網路、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核事故信息由省核應急委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發布。信息發布內容包括:核事故及處置基本情況,空氣、食品和飲用水等受污染情況,對公眾健康及環境安全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影響,公眾需要採取的防護措施建議,以及公眾關注的其他事項。核應急回響啟動後,省核應急委應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持續滾動發布相關信息。
違反《辦法》規定,實施盜竊、損毀核電廠輻射環境現場監督性監測系統設備等危害系統安全運行行為的;散布核事故信息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核電廠規劃管控範圍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不得小於5千米。在規劃管控範圍內擅自建設禁止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核電廠在運行過程中對周圍公眾和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未依照《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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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近日發布訊息稱,該省制定的《福建省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年10月9日於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就輻射環境監督管理、核應急管理、規劃管控、公眾溝通與信息公開,法律責任做出相關規定,旨在加強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和核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及安全,促進核電事業健康發展。
《辦法》提出,核電廠在首次裝料後,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定期將監測結果報送福建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而且,福建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定期對核電廠輻射環境監測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查。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檢查活動。
此外,福建省環保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對核電廠環境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流出物實行監督性監測,定期將監測數據與核電廠的輻射環境監測數據進行比對和分析,並將監測結果報福建省人民政府,通報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開。核電廠輻射環境現場監督性監測系統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電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系統運行、維護費用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
就核與輻射安全信息公開,《辦法》規定,核電廠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將核設施建設、運行有關信息,通過網路、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核事故信息由福建省核應急委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發布。信息發布內容包括:核事故及處置基本情況,空氣、食品和飲用水等受污染情況,對公眾健康及環境安全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影響,公眾需要採取的防護措施建議,以及公眾關注的其他事項。核應急回響啟動後,福建省核應急委應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持續滾動發布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