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應急組織體系

國家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組織、協調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國家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組織、協調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我國核應急工作概況

我國高度重視核應急工作,早在作出發展核電決策之時就同步部署安排了核應急工作。車諾比核事故發生後,我國明確表示發展核電方針不變,強調必須做好核應急準備,1986年即開展國家核應急工作。1991年國家核事故應急委員會成立,統籌協調全國核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授工作。1993年國務院頒布《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明確了“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核應急工作方針,對核應急準備與回響作出基本規範。1997年發布第一部《國家核應急計畫(預案)》,對核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作出具體部署。2013年6月,修訂並發布了新版《國家核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預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和中國核安全觀為指導,結合我國核應急工作實踐經驗,提出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核應急工作原則”;基本目標是:依法科學統一、及時有效應對處置核事故,最大程度控制、緩解或消除事故,減輕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安全和國家安全。目前,我國核應急管理與準備工作的體系化、專業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全面提升。

我國核應急實行國家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全國核應急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牽頭協調。核設施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核應急管理工作。核設施營運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場核心應急管理工作。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核設施的場內應急的工作開展監管。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組織、協調全國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

國家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作為組織、協調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機構,負責協調全國範圍內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目前,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生態環境部和軍隊等26個部門(單位)組成。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設在國防科工局的國家核應急辦公室承擔。

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全國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有:組織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核設施營運單位及軍隊參加核應急救援的工作;向國務院提出啟動和終止1級回響的建議;統一決策、組織、指揮應急支授回響行動,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及時向國務院提出需實施特殊緊急行動的建議;負責履行核應急相關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合作協定,審查批准核事故公報、國際通報,提出請求國際援助的方案。

此外,還成立了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和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聯絡員組。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推薦並遴選的國核心工程與核技術、核安全、輻射監測、輻射防護、環境保護、交通運輸、醫學、氣象學、海洋學、應急管理、公共宣傳等方面資深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為國家核應急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以及核事故應對工作提供諮詢和建議。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聯絡員組由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司(師)、處(團)級和核設施營運單位上級集團公司(院)負責同志組成,承擔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作為組織、協調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

省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省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相關市(縣)、核設施營運單位及軍隊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組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場外應急回響行動。目前,我國已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省級核應急組織。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實際需要”是指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核設施一旦發生核事故後的影響範圍,來決定在本級或相應的市、區建立省(市、區)核應急協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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