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體制
2003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該法第一章第8條是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的規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有關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根據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核安全局)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的主要工作。
我國核事故應急管理組織體系
核事故應急制度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的重要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6條是對國家建立健全核事故應急制度的規定。核設施潛在危害較大,一旦發生事故有可能對環境造成放射性污染,後果可能比較嚴重。因此加強對核設施事故的場內、場外應急管理和應急回響,建立健全核事故應急制度,做好應急準備,進行有效的回響時十分必要的。
核事故應急三級管理體系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發布了第124號令,即《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該條例在第2章應急機構及其職責中,明確規定了我國的核事故應急工作實行國家、地方和核電廠三級管理體系.
我國核事故應急實行三級管理,由國家核應急組織、核電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應急組織和核電廠核應急組織構成。我國核應急組織體系示意如圖P1所示。
三級管理體系的主要職責
(1)國家核事故應急組織
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即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政策;
2)統一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應急計畫;
3)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核事故應急計畫,審查批准場外核事故應急計畫;
4)適時批准進人和終止場外應急狀態;
5)提出實施核事故應急回響行動的建議;
6)審查批准核事故公報、國際通報、提出請求國際援助的方案。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2)地方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
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即地方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
2)組織制定場外核事故應急計畫,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3)統一指揮場外核事故應急回響行動;
4)組織支援核事故應急回響行動;
5)及時向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事故情況。
必要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3)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
2)制定場核心事故應急計畫,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3)確定核事故應急狀態等級,統一指揮本單位的核事故應急回響行動;
4)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和採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
5)協助和配合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做好核事故應急工作。
環境保護部核事故應急回響體系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對核設施的安全以及場內應急計畫進行評審,對其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進行監督。作為國家核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為貫徹“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核應急工作的方針,為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和回響工作,切實履行法規所賦予的職責,確保在核事故時,能及時了解事故狀態、恰當地進行事故狀態和事故後果分析、進行防護行動決策以及及時採取其他必要和適當的應急回響行動,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制定了核事故應急預案和實施程式,建立核事故應急回響組織體系。
核事故相關的應急準備與回響的主要任務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承擔的核應急準備與回響的主要任務是:
1)制定和修訂環境保護部核事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程式,並根據預案及其實施程式做好各項應急準備;
2)指導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和實施應急輻射環境監測計畫;在核事故應急回響時,參與指揮、協調應急回響工作,牽頭組織力量對輻射環境監測進行支援;必要時,直接負責組織對核設施廠內外進行輻射環境應急監測;
3)審批民用核設施的場內應急計畫,檢查、監督其應急準備工作。在核事故應急回響中,監督核設施營運單位的應急回響和事故處理,必要時從核安全形度提出建議或要求;
4)協助審查和發布有關核事故的新聞和信息;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
核事故應急組織機構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核事故應急組織是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的組成部分,由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核與輻射安全地區監督站以及與事故有關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等單位根據行政和業務工作的分工職責來確定的一些部門及其人員組成。該應急組織的領導指揮層為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核與輻射應急技術中心、輻射環境應急監測中心、省級環保部門應急組織及其所屬的輻射監測機構和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地區監督站等機構組成。
環境保護部應急組織構成如圖P2所示,在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各職能部門及有關單位各司其職,相互協調,平時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核事故發生時快速而有效地進行應急回響。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相關法規
我國與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制定,經國務院第一百二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HAF002)於1993年8月4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明確了我國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即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我國已經從組織機構、法律法規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核事故應急體系,同時建立了三級聯動機制預防和應對可能發生的核事故。
該條例總計八章四十二條,主要章節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四章 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
第五章 應急狀態的終止和恢復措施
第六章 資金和物資保障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條規定: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
第七條規定: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工作。國務院核安全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得職責範圍內做好相應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第九條規定:針對核電廠可能發生的核事故,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預選制定核事故應急計畫。
核事故應急計畫包括場核心事故應急計畫、場外核事故應急計畫和國家核事故應急計畫。各級核事故應急計畫應當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HAF002)的有關規定,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HAF002/01)。該細則於1998年5月12日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該實施細則對核電廠營運單位及有關單位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同時也明確了國家核安全局在各階段對營運單位應急準備條件的審查要點。
該細則總計6章19條,主要章節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應急計畫及相關檔案的制定與審評
第三章 對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的監督
第四章 記錄和報告制度
第五章 執法
第六章 附則
核事故應急計畫與準備
為了保護環境、保護公眾與工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制定應急計畫,做好應急準備成為確保核安全的最後一道屏障。編制好應急計畫,並按應急計畫的要求和安排進行應急準備和事故發生時的應急回響,將可以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對環境和公眾健康、安全的影響。
根據我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的要求,每個核電廠都要有周密的總體應急計畫,包括:核電廠營運單位的場內應急計畫,即在核電廠事故時場區範圍內應採取的應急措施;核電廠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場外應急計畫,即在核電廠事故時為保護公眾與環境而採取的應急措施;核電廠主管部門、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包括)軍隊的應急方案,並要保證所有參與組織在行動上的協調一致。
為保證核事故時各項應急行動的迅速和正確,還需制訂針對各種應急狀態所需採取的核事故應急措施的具體執行程式。
核事故應急措施
為控制核事故的發展、減輕和緩減事故後果、保護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在核事故應急中需要採取各種應急處理措施。核事故千差萬別,且往往具有突發性,因此所需採取的應急措施的類型、實施方式和規模也不同。必須根據事故分析、應急監測與評價結果,按應急計畫程式,在統一指揮下有組織、有計畫地實施這些措施。應急措施主要包括應急監測、應急評價、應急通信與報警、工程補救措施、隱蔽、服藥、撤離、食物與水源控制、交通管制、醫學救護等。
核事故後恢復措施
核事故終止後,為消除事故後果、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而採取的各種恢復措施。核電廠發生事故後,通過各種應急操作或工程補救措施,已確保反應堆處於安全狀態,放射性物質的事故排放已經終止或得到有效控制,核電廠周圍環境大氣中的放射性水平已降低到允許水平以下,事故的危急期已經過去,即可根據全面監測結果,按規定程式宣布應急狀態終止,並隨即進入事故後的恢復期。恢復期中採取的各種恢復措施主要包括環境監測與去污、核設施的安全檢查和檢修、正常生活秩序的恢復、受照人員的醫學治療與跟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