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株政辦發〔 2009 〕 15 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關於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中歷史遺留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關於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中歷史遺留問題的若干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檔案全文
株洲市關於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中 歷史遺留問題的若干意見
近年來,由於歷史原因,我市有相當數量的小區和民眾因建、購房手續不完善,致使無法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為妥善處理房屋權屬登記中的歷史遺留問題,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原則
(一)尊重歷史,實事求是
以歷史的眼光看待遺留問題,充分考慮房屋建造時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以及我市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以房屋建造時的政策為準,妥善予以審查、認定和確權,不宜以現行法律法規要求過去的行為。
(二)便民利民,簡化程式
在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過程中,本著以人為本,為民眾辦實事、辦好事的指導思想,從維護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出發,簡化程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劃清責任,分類處理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應當按照“是非界線清楚、責任劃分明確”的原則,分清政策法規不健全、職能部門管理不到位、建房人違規操作等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同原因,公正客觀地進行分析研究和處理,做到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受理範圍
此次列入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範圍分為三大類:
(一)房地產市場遺留問題
1.株洲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2004年8月31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成並投入使用,未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的房屋。
2.因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註銷、資質被註銷而無法進行權屬登記的房屋。
3.因購房戶缺少正式的購房契約(但必須具備商品房預定書等其它形式的產權來源證明)、發票、繳稅憑證等資料而無法進行權屬登記的房屋。
(二)單位自管房遺留問題
1.株洲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2004年8月31日前單位建成並投入使用,未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的住房。
2.單位破產、改制後,原自管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已出售給個人,但確權資料不全的房屋。
(三)其他遺留問題
1.株洲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2004年8月31日前個人建成並投入使用,未辦理規劃、土地等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房屋。
2.在辦理房改分戶證前後,購房戶進行改擴建,但未經規劃許可的住房。
建築尚未竣工或一個建設項目分期實施尚有部分建築未建成投入使用的,不在本次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範圍。
受理條件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要求,不影響城市道路、市政設施、城市河道,不影響高壓走廊、消防通道等;
(二)土地、房屋無爭議;
(三)建築質量合格,不屬於危房;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組織領導
(一)市政府成立株洲市處理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統一組織和實施全市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市房產、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財政、消防、地稅、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門和城市四區政府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區政府由分管建設工作的副區長牽頭,成立由區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成的領導小組工作班子具體組織、協調,並指定專人負責。各相關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密切配合,認真抓好此項工作。
(二)處理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列入政府督辦事項,每月定期調度、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發現問題,狠抓工作落實。對大的遺留問題項目和重點疑難案件,工作小組及時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審核提出處理意見,難以落實的,報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後,由各有關部門分別辦理,爭取辦理一個完結一個。
辦理程式
(一)宣傳摸底
首先,由市政府發布《關於清查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中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各區政府做連續報導,擴大宣傳面,同時,通過市中心區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發放宣傳資料,在社會上進行廣泛宣傳發動,取得民眾的普遍支持。
其次,我市的清查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採取全面普查與自查、主動申報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通知》發布後,四區政府要設定專門的受理視窗,實行“四個統一”,即統一程式、統一步驟、統一受理申報、統一登記造冊,對各項目申報資料進行逐一審核和匯總分類,基本摸清遺留問題的狀況。
(二)項目申報
開發建設單位存在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提供項目現有土地、規劃、建設手續等相關材料向各區政府申報;開發建設單位已於申請房屋登記前被吊銷或註銷營業執照的(需工商部門認定),可由物業公司、街道辦事處、業主委員會、購房人代表到城建檔案館查詢建設項目相關手續後直接向各區政府申報。
(三)項目受理
各區政府根據申報材料初審認為屬於歷史遺留項目的,填寫《歷史遺留房屋權屬登記認定表》。
(四)項目會審
各區政府持《歷史遺留房屋權屬登記認定表》先經市房產局簽署意見,註明辦理權屬登記須補辦的相關手續,再由所涉及的相關部門在會審認定表中相應欄內簽署意見並加蓋部門公章予以認定。各部門自受理起15日內處理完畢。清查工作涉及的各部門相關費用暫時不能收繳的,各部門應先予處理,不能因為收費問題,使相關手續久拖不決,影響到遺留問題的處理進度。
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配套措施,與本意見一併執行。
(五)房屋權屬登記
由市房產局根據各區政府提交的經各相關部門蓋章認定的《歷史遺留房屋權屬登記認定表》及權利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受理各區政府代為申請的房屋權屬登記,為權利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稅費收取
(一)辦理歷史遺留房屋權屬登記時,契稅按現行的徵收標準繳納,不再繳納滯納金。
(二)開發、建設單位或拆遷人依法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費用,按以下原則處理:
1.開發、建設單位、拆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正常經營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拆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補繳,不得轉嫁給購房人或被拆遷人;開發、建設單位、拆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不繳納的,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原開發、建設單位或拆遷人已改制的,由改制後的公司負責;已被吊銷、註銷或破產的,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予以減免,其他服務性收費,由購房人或被拆遷人減半交納。
其他問題
(一)已依據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等檔案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已經核發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此次不再重新處理,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已經繳納的稅費等不再重新處理。
(二)同一棟住宅樓內個別住戶未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比照本棟樓內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辦證時提供的資料和程式予以辦理。
(三)申請登記的房屋被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不適用本意見。
(四)按本意見規定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登報公告30日,確認權屬無爭議。
(五)本意見中涉及到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涉及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權利義務承擔者負責。
(六)對於沒有辦理地名、門牌號等坐落審批的房屋,由公安局和民政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處理。
(七)原郊區政府已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實際狀況與權證記載要素一致,但相關檔案資料已遺失或不齊全的房屋,不需補辦國土、規劃等手續,可直接辦理換證手續。
(八)因行政區劃調整,原屬於集體土地使用權現變更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憑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認定手續,可以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有關要求
(一)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
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不僅時間跨度大,政策關聯性強,而且涉及單位多,情況比較複雜。因此,各職能部門要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合作,互相支持;要堅持以人為本、便民高效,以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認真履行好各自職責,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嚴格監管,堅決杜絕新的“遺留”問題
各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在今後的工作中,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加強行業監管,嚴格對在建、新建、擴建房屋進行審查把關,跟蹤管理,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堅決杜絕新的問題。
(三)加強宣傳,提高廣大民眾的法律意識
要加大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工程建設、房產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力度,讓廣大民眾掌握有關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增強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
責任追究
(一)對開發、建設單位或拆遷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補交相關規費,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處理和處罰結果,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
(二)對未妥善解決房屋權屬登記中歷史遺留問題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新項目的開發和建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聯動監督機制,財政和發改部門應限制其參與政府代建項目的招投標,國土資源部門應不準其參與土地招拍掛,不予辦理其新項目的用地手續,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其新項目報建手續,房產部門不予辦理其資質年審等手續,各職能部門應依法對其警告、罰款、降級直至吊銷資質。
(三)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過程中,由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受賄索賄、相互推諉等失職瀆職行為,導致購房人或者被拆遷人無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由有關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市市區
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不適用本意見 附屬檔案:1、 株政辦發2009年15號附表.doc
2、株洲市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成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