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直工作部門及領導班子成員政績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市直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工作,根據《株洲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政績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正縣級事業單位,市紀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群團組織,各民主黨派機關的領導班子及其班子成員中市管領導幹部,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各委室及其正副職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
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株洲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株洲監管分局、株洲海關、株洲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垂管單位的領導班子參照執行(不考核領導幹部)。
第三條市直工作部門政績考核按100分計分:其中,工作目標占50%、自身建設占15%、社會公認評估占15%、全省“保二爭一”占10%、綜合評價占10%。
第二章工作目標考核
第四條確定單位工作目標的依據為:
(一)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施綱要;
(二)市黨代會工作報告,市委全會和市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
(五)各單位主要工作職責及年度工作要點。
第五條工作目標包括項目、指標值(或進度、質量、標準和要求)、分值和考核方法等內容,一般在六個左右。工作目標按以下程式確定。
(一)單位黨組(黨委)提出單位工作目標建議方案;
(二)市政績考核辦組織評審;
(三)市分管領導審查、簽署意見;
(四)市政績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年初確定的單位工作目標原則上不作調整。由於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工作目標無法完成;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調整;或單位機構、職能發生了重大變化,單位的工作目標需要進行個別調整的,可依照程式進行調整。原則上一年只調整一次。
第七條工作目標分為定量指標(A)和定性指標(B)。定量指標,以絕對值(相對值)或增長率(平均值)的形式表示;定性指標,指難以用數值,需要依據進度、質量、標準或要求、效果進行評估的指標。
第八條定量指標分為正指標和逆指標,計分方法為:
(一)正指標得分=完成值÷目標值×項目分值
(二)逆指標得分=[1-(完成值÷目標值-1)]×項目分值
(三)每項指標得分最高為本項目分值的1.2倍,如超過則按1.2倍計分;最低為0分。
(四)定量指標核定原則:當年市委、市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已下達指標的,按下達值核定;無下達值的原則上以上年實際完成值+[上年實際完成值×3年平均增(減)速]核定;如自報值高於核定值的,按自報值核定;沒有可比性的,按適度調高的原則核定。
第九條定性指標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檔次,分值分別對應105、102.5、l00、80、60分。考核檔次確定按以下標準進行評估:
(一)優秀。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完成很好,工作有重大創新和突破,被授予國家級先進;或在全省市州中排第1名或比上年排名前進8名及以上。
(二)良好。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完成較好,工作有較大創新和突破,被授予省、部級先進;或在全省排第2名或比上年排名前進5名及以上。
(三)合格。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全部完成,在全省排第3-7名;或省里沒有組織排名,但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全部完成。
(四)基本合格。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基本達到要求;在全省排第8-11名。
(五)不合格。指標的進度、質量、標準沒有完成;或在全省排倒數3名或比上年排名後退5名及以上。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涉及到的指標直接定為不合格檔次。
(一)因工作失職失誤或違法亂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二)被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正式通報批評的;
(三)被中央、省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指標完成情況失實的。
第十一條年終考核時,由市政績考核辦派出考核組對單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逐項提出考核定檔計分意見。相關數據由市統計局或相關部門匯總認定。
第十二條工作目標基礎分為100分。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確定的工作目標考核各項目對應的檔次分值,分別乘以分值權重後相加,為單位工作目標最後得分。
第三章自身建設考核
第十三條單位自身建設,主要考核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效能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機關建設、公共責任、中心工作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四條自身建設基礎分為100分,其各方面的內容所占分值每年另行確定,並分別以100分計。年終考核時,每個方面逐項考核計分,將每項得分相加,再結合加減分因素確定該方面得分,各方面得分分別乘以分值權重後相加,為最後得分。
第十五條年終考核時,由市政績考核辦統一組織,與單位工作目標的考核、領導幹部的測評一起進行。其中,涉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考核內容,以相關職能部門為主進行考核認定。
第四章社會公認評估
第十六條領導班子的社會公認評估,主要評估單位履行職責與轉變職能、服務質量與辦事效率、工作實績與社會效果、公正與廉潔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七條領導班子社會公認評估,在市級領導、市黨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服務對象中進行。評估基礎分為100分。其中,市級領導占30%;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各占10%;服務對象占40%,其中,下級組織10%,企事業單位、城市(農村)居民30%(當年有行風評議結果的15%)。
社會公認評估分為“滿意”、“較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四個檔次,分別對應1.0、0.8、0.6、0.4的係數,另加一欄“不了解”。評估採用調查問卷方式進行。
評估主體評估分=(“好”個數×1+“較好”個數×0.8+“一般”個數×0.6+“差”個數×0.4)×100÷有效評估項目個數。
第十八條領導班子社會公認評估,依託各級組織進行。
(一)市級領導的調查問卷,由市政績考核辦負責;
(二)市黨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的調查問卷,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負責;
(三)下級組織的調查問卷,由各縣市區委組織部負責;
(四)企事業單位和城市(農村)居民的調查問卷,由國家統計局株洲調查隊組織抽樣調查;
(五)行風評議結果由市紀委(市監察局)提供。
第五章保二爭一
第十九條領導班子考核中“保二爭一”情況按以下標準確定考核檔次:
(一)優。整體工作在全省市州中排第1名或比上年排名前進8名及以上;或沒有排名但整體工作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為全國先進的;或當年國家主管部委副職以上領導來株指導工作一次以上並給予肯定性、表揚性評價的。
(二)良。在全省排第2名或比上年排名前進5名及以上;或沒有排名但整體工作經省主管部門認可為全省先進的;或當年省級主管廳局一把手來株指導工作一次以上並給予肯定性、表揚性評價的。
(三)中。在全省排第3-11名,或省里沒有組織排名。
(四)差。在全省排倒數3名或比上年排名後退5名及以上。
在具體量化計分上,分別對應計100、90、80、60分。
第六章綜合評價
第二十條綜合評價得分,按《政績考核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
第七章市直工作部門黨政正職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領導班子正職政績考核的基礎分為100分,由履行崗位職責、民主測評和綜合評價構成,分別占60%、30%、10%。
(一)履行崗位職責得分按其領導班子政績考核得分折算。
(二)民主測評得分由市領導測評分、班子成員測評分、單位或系統內幹部職工測評分組成,分別占35%、25%、40%。市領導參加測評的範圍為全體市級領導。測評評價“好”的比例不超過20%(按比例計算,四捨五入)。單位或系統內幹部職工測評,其參加人員範圍為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單位人數較少的,全體人員參加。測評內容主要是對測評對象進行綜合評估,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檔次,分別對應1.0、0.8、0.6、0.4的係數,另加一欄“不了解”,同時,對測評對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方面表現“差”的情況進行評估,由測評者在測評表相應欄目內打“√”進行測評。單項評估為“差”的要扣分,1個“差”扣0.1分,如“差”的總個數超過了有效測評個數的1.7倍,本項測評得分計為60分。計分公式為:測評分=[(“好”個數×l+“較好”個數×0.8+“一般”個數×0.6+“差”個數×0.4)×100÷有效測評個數]-單項“差”個數×0.1。
第八章市直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考核
第二十二條市直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政績考核的基礎分為100分,由履行崗位職責、民主測評和綜合評價構成,分別占60%、30%、10%。
(一)履行崗位職責得分,按其領導班子政績考核的得分折算。
(二)民主測評得分,由黨政正職測評分、班子成員測評分和單位或系統幹部職工測評分組成,分別占35%、25%、40%;測評由考核組組織實施,其中,單位或系統內幹部職工參加測評的範圍與參加黨政正職測評的一致。測評評價“好”的比例不超過20%(按比例計算,四捨五入,不足1人的按1人計算)。測評內容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中,涉及分數計算時,中間過渡數據保留小數點後3位,最後得分保留小數點後2位。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有明確規定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沒有規定的,按照《政績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市政績考核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