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公交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交是指城市公共汽車運營綜合系統及其提供的服務。城市公交管理主要包括:公交規劃與用地管理;公交客運經營;公車輛和基礎設施管理;公交營運安全和服務管理;公交監督管理等。

前言

株政辦發〔2009〕12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市公交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城市公交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公交管理,規範城市公交運營秩序,提高公交服務水準,確保公交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優先發展城市公交有關政策和相應法律法規,並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凡是在本市轄區範圍內從事公交運營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株洲市建設局是我市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公交進行行業管理。
第五條 城市公交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和“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發展原則。

第二章 公交規劃與用地管理

第六條 城市公交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公共運輸規劃。城市公交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公交在各種城市公共運輸方式中的構成比例和規模,城市公交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控制,樞紐和場站、線網布局、基礎設施配置,公交專用道和優先信號設定等。
第七條 城市公交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定期委託規劃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編制,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公交的建設發展以此作為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第八條 為確保公交首末站場用地,凡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居住區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城市公交換乘樞紐站、首末站場。

第三章 公交客運經營

第九條 成立城市公交客運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大城市有50輛以上符合國家和行業營運要求的客運車輛,在中、小城市有20輛以上符合國家和行業營運要求的客運車輛;
(二)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管理制度,有經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駕駛員、售票員和調度員;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保修廠房、場地、維修設備、檢測手段和計量儀具,並具有一定比例的車輛保養修理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專業質量檢驗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停車場地和站點站場以及其他配套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成立城市公交客運企業,須經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審核。如申請人超過《城市公交專項規劃》的容量,應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核發營運證件。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加強營運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營運車輛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整潔、設施完好;
(二)車輛性能、尾氣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在規定位置標明運價標準、線路名稱、線路走向圖、經營者名稱和投訴電話號碼;
(四)在規定位置放置車輛營運證件副本。
第十二條 公交營運線路、站點和公共站場由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嚴禁不按規定程式私自開通、調整線路以及改變站點。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汽車的營運線路、站點、發車間距、營運時間,由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審定。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中斷營運或者改變營運線路、站點的,於改變之日的3日前向公眾告示。
第十四條 城市公交客運企業停業、歇業,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報告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整運力接替停業、歇業營運線路。
第十五條 城市公交客運的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商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機關依法決定並公布執行。

第四章 公車輛和基礎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公交企業應當保證公交營運車輛和基礎設施符合國家以及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公車輛發生故障或者基礎設施破損時應當及時搶修和維護。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和設施,不得污損和破壞;未經城市公交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和設施。
第十八條 城市公交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規劃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劃定城市公共客運站、場交通安全保護範圍。在交通安全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公共客運交通的活動。

第五章 公交營運安全與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公交經營者的營運安全義務: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營運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營運條件;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營運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五)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營運安全教育與培訓,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營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營運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發生城市公交營運安全事故後,城市公交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發生特大事故應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售票員和調度員應當通過培訓持證上崗,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駕駛,遵章守紀,嚴格遵守和執行交通法規、服務規範以及乘車規定,自覺維護乘車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二)按照核准的線路、站點、班次、時間營運。
(三)按照核准的運價標準收費。
(四)在規定的站點按規定上下客,用電子報站設備或國語準確報站。
(五)維護車廂內的乘車秩序,為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車幫助。
(六)不得越線、越站營運,不得丟站、拒載、甩客,中途確因車輛故障不能繼續行駛時應當向乘客作出說明,並根據乘客意願安排改乘或者退票(退票僅限有人售票車),已購票乘客改乘的不再購票。
(七)車容整潔,車輛技術設備和服務設施齊全有效。
(八)不得在站點滯留車輛,不得將車輛交給不具備公交營運資格的人員營運。(依據《湖南省公共客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 公交經營者有義務承擔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搶險、救災、緊急疏散等運送任務,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城市公交客運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投訴。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在2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覆投訴人。

第六章 公交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交客運活動的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城市公交客運市場秩序。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公交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並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 公交企業設立的營運稽查部門,負責公共汽車客運的內部稽查工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妨礙公交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市範圍內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計算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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