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

第八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應自行拆除違法建設,並對違法建設的後果承擔責任。 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單位或組織的,其主管部門負有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拆除違法建設的責任。 第十一條被實施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承擔拆除違法建設的人工費用。

株洲市人民政府檔案
株政發〔2008〕36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8年12月29日
株洲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
第一條為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維護用地建設的正常秩序,保證城鄉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株洲市城市四區行政區域範圍內違法占地及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各區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拆除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認定、組織拆除以及防範和制止違法建設等工作。
第四條市規劃、國土部門作為全市拆除違法建設的執法主體單位,凡需要下達拆除違法建設法律文書的,分別由市規劃和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預先批次授權各區人民政府,以授權主體資格單位的名義,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並下達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其中,對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違法建設,以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下達認定和拆除違法建設的法律文書;對城市建成區範圍以外的違法建設,以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下達認定和拆除違法建設的法律文書。
第五條市水利、公路部門應依據各自的職責,參照市規劃、國土的管理模式,積極協助各區人民政府做好拆除違法建設的工作。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要做好依法拆除違法建設專項經費保障工作,每年從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建設配套費中核撥區政府拆違經費。
第七條市規劃部門要對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市國土部門要對城市建成區範圍以外,分別建立拆除違法建設的監督和考核機制。
第八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應自行拆除違法建設,並對違法建設的後果承擔責任。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單位或組織的,其主管部門負有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拆除違法建設的責任。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監督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違法建設的當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按本規定組織強制拆除。
第九條城市各區人民政府是違法建設強制拆除責任主體。各區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市城管執法、國土、規劃、建設、公安、交通、電力、市政公用、工商、房產、廣電等部門應積極參與和大力協助。
第十條違法建設建築物內的物品,違法建設當事人應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移挪他處。拒不履行者,在強制拆除時,有關職能部門可將物品暫時移挪他處封存保留,並通知當事人在10日內領取。
第十一條被實施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承擔拆除違法建設的人工費用。拒不支付拆除人工費用的,依法予以追償。
第十二條強制拆除已經建造好的違法建設一般應按下列程式組織實施:
(一)受理立案:有關職能部門或其他單位和組織履行職責中發現的,社會組織、公民舉報的,上級批轉查處的及其他渠道獲取的違法建設嫌疑,均由各區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立案。
(二)查勘核實:案件受理後,負責查處機構(各區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現場查勘,通過查證、詢問、丈量、拍照等,查清該建(構)築物的建設情況,並調檔取證,於3日內予以認定或否定。
(三)告知限期拆除:將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後10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簽收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的,可以採取留置送達。
(四)公示社會:在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後,應當在違法建設及其周圍張貼拆除公告,也可以在媒體上公示。
(五)告知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的,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函告電力、市政公用、公安、工商等部門協助強制拆除,並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實行強制拆除的日期。
相關部門接到協助強制拆除的函告後2日內對該違法建設實施停電、停水、停氣,並採取收繳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責令變更住所或註銷營業執照等措施。強制拆除的時限為限期拆除期滿後10日內。
(六)現場強制拆除。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其他有關機關必須各負其責,提供相應的支持和配合。
(七)向違法建設當事人發出承擔拆除費用的書面通知,結案歸檔,並告知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三條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按下列程式予以拆除:
(一)一經發現或接到舉報,負責查處機構(各區城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必須立即趕到現場查勘。
(二)確認是違法建設的,必須立即查封施工現場建築工具、建築材料,責令施工單位或業主在當日開始自行拆除,並通知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予以協助。電力、市政公用部門應於當日停止該在建違法建設工程的水電氣供應。
(三)建設單位接到責令拆除通知的當天仍未開始拆除的,所在區人民政府必須從第二天開始,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第十四條對重大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區人民政府應當擬訂現場強制拆除工作方案,內容包括:
(一)強制拆除工作的組織單位,現場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分工。
(二)違法建設行為事實以及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的結構、面積、層次及周圍地形等資料保全。
(三)強制拆除工作的配合單位及任務分工。
(四)拆除隊伍、機械設備、技術要點、人員安全措施。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強制拆除現場執行步驟:
(一)確定安全警戒範圍,清場,查看水、電、燃氣、電訊等切斷情況。
(二)作現場拆除執行記錄。
(三)移挪違法建設物內物品,並進行登記,雙方簽字。當事人拒簽的,邀請公證機關公證。
(四)拆除隊伍進場拆除違法建設。
(五)清理建築垃圾。
(六)恢復土地原貌。
第十六條對違法建設的當事人以及違法審批或參與、縱容違法建設的公職人員,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提請紀檢、監察等部門對違法建設當事人及其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建設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外,相關部門暫停辦理該當事人新的建設項目。
(一)暴力抗拒拆違執法;
(二)拒不支付強制拆除人工費用。
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內容,考核細則另行制訂;對於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中的失職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不積極主動拆除其所建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可取消其在株從業資格。
第十九條對違法建設的認定、組織拆除、防範和制止以及監督、考核等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應當追究有關單位責任,取消年度行政執法工作等評先資格,並根據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9年元月1日起實施。《株洲市違法建設查處暫行辦法》(株政發〔2007〕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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