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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政辦發〔2008〕20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公共場所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公共場所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場所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場所裝飾裝修市場秩序,保證公共場所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裝飾裝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區範圍內從事公共場所的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公共場所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是指用於經營、辦公、生產、教學、醫療、娛樂等非家庭住宅的公眾活動場所。
本辦法所稱的裝飾裝修活動是指,為保護裝飾裝修物的主體結構,完善裝飾裝修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裝飾裝修物,採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裝飾裝修物的內外表面及空間進行的各種處理過程。(含與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牆體改造和水、電、通風、空調、消防設施的改造)。
第三條裝飾裝修活動應當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
第四條從事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市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裝飾裝修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株洲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公共場所的裝飾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實施機構為市裝飾業管理機構。
規劃、消防、城管、房產、招投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裝飾裝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契約。
第七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投資額在30萬(含30萬)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招標。
第九條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條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一條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設計,並且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設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設計單位。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裝飾裝修施工單位。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裝飾裝修強制性標準,降低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交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備案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涉及建築主體、承重結構以及消防設施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涉及外牆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其裝修效果必須與城市規劃的空間以及四周的城市景觀相協調,其裝修設計方案須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六條推行裝飾裝修工程監理制度,學校、醫院、影劇院、賓館、酒店、體育場等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必須實行監理,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承重結構和消防設施。
第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市裝飾業管理機構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對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將裝飾裝修材料、建築構配件送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有害物質的含量、強度以及燃燒性能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市裝飾業管理機構進行檢查,未經檢查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裝飾裝修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全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施工單位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參加意外傷害險的人員範圍是指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管理人員(包括在施工現場從事監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現場履行視察監督檢查的人員),意外傷害險以裝飾裝修工程項目進行投保,投保人為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已在施工單位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施工單位仍應為其投保裝飾裝修意外傷害險。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四條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營業場所不得邊營業邊裝修;施工企業和個人不得在夜間22時至次日6時以及高考、中考期間進行產生噪音的施工作業。
在城市市區內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對施工現場必須實行封閉圍擋,對裝修垃圾應及時清理,以確保城市衛生。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保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契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垂直運輸機構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腳手架搭拆人員、電工、電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市裝飾業管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情況進行督促。
第三十一條裝飾裝修工程驗收時,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有資質的環境污染濃度檢測機構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室內環境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裝飾裝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裝飾裝修工程驗收時,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有資質的電氣線路檢測機構進行裝修工程的電氣線路檢測。電氣線路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裝飾裝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和消防驗收手續。建設單位收到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通知市裝飾業管理機構派人到場監督。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裝飾裝修材料和裝飾裝修構配件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六)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白蟻預防證》。
裝飾裝修工程消防驗收適用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應辦理施工許可而未辦理的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手續。裝飾裝修工程須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市裝飾業管理機構備案。
市裝飾業管理機構發現裝飾裝修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五條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三十六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與裝飾裝修工程相關的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供冷、供熱系統為2個采冷期、採暖期。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
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國家實行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市裝飾業管理機構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三十八條市裝飾業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依法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四)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採取措施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市裝飾業管理機構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對拒絕或者阻礙市裝飾業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裝飾裝修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十一條營業場所進行裝飾裝修,經市裝飾業管理機構確認存在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隱患,該場所不得開張營業。
第四十二條公共場所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裝飾裝修質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計算三十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