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檔案
株政發〔2009〕19號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市容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關單位:
《株洲市城市容貌規定》已於2009年7月6日經市人民政府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株洲市城市容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第二條 城市的道路、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園林綠化、戶外廣告、照明、公共場所、水域、社區等的容貌,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容貌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規劃、環保、水利、公安、消防、交通、郵政、電力、電信、園林、交警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橋樑、人行地下通道、道路附屬設施、停車場等。第五條 本規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將城市道路劃分為一、二、三、四4個等級。一級道路為城市主幹道和重要景觀道路,二級道路為城市次幹道,三級道路為城市小街小巷道路,四級道路為城鄉結合部支路和居民社區街巷道路。
第六條 城市道路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應符合國家規範要求。
第七條 城市道路應進行日常清掃、保潔、沖洗、清洗,保持整潔,不得亂扔菸頭、紙屑、瓜皮果核;不得亂倒垃圾、糞便、污水、污物;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燒垃圾、雜草等廢棄物;不得隨意拋撒冥紙、燃放鞭炮。禁止白天進行沖洗作業,道路污染應及時清除。各等級道路清掃保潔工作質量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八條 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便於通行。出現坑洞、網裂、擁包、溢水、塌陷等情況時,應及時進行養護維修工作(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除外)。
第九條 城市道路臨時占用、開挖或新建、擴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業應按規定報批,施工現場要設定高度不低於1.8米的實體圍檔,並設定警示標誌。建設工地出入口路面應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車設施,對進出的車輛進行清潔,做到淨車出工地;工地渣土運輸(含生活垃圾)應採用密閉式車輛運輸,嚴禁滴、撒、漏。建設工地的施工材料、機具及建築垃圾等應置於圍檔範圍之內。建築垃圾堆放不得超過圍檔高度並應及時清除;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並應採取澆濕等措施嚴格控制揚塵污染。施工完畢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拆除圍檔。
第十條 臨街建築物門店要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保持門前整潔,嚴禁出店經營、占道經營、店外作業、店外堆物及店外傾倒垃圾。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包括各種站、亭、屋)。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必須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行道、廣場、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場地從事公益、商業宣傳活動。經批准的公益、商業宣傳活動,應在指定位置進行,保持場地整潔,及時清掃、處置垃圾。活動使用的各種器材設備及廣告設施不得出現污損,擺放應整齊,活動結束後應立即移走;經批准臨時搭建的設施,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拆除。
第十三條 人行道路面應平整、牢固、暢通。禁止在無障礙通道上設定任何設施,人行道及臨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雜物垃圾、晾曬衣物等,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應在劃定區域內有序停放(擺放)。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護坡應保持整潔,坡上無垃圾、雜物,無塗畫、張貼、張掛等現象。
第十五條 橋樑外觀應保持美觀、完好,出現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橋樑的護欄、扶梯、橋塔、懸索、橋墩等部位應定期進行清洗或塗裝。橋樑下的地面應進行硬化或綠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構)築物及其它設施。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橋上禁止垂釣、放風箏等。
第十六條 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造型應與路面景觀相協調,設定的遮陽(雨)棚應選用透光的材質,出入口之間的頂台應適當綠化。人行地下通道的設施應整潔完好,不得出現污損、積水等現象。人行地下通道內及出入口應保持秩序良好,無擺攤設點、兜售商品、乞討留宿等現象。
第十七條 城市每個路口應設有路銘牌。路銘牌應按規定製作設定,做到清晰醒目,準確規範。路銘牌出現污損、傾斜等情況應及時清洗、維護,路名變更時應及時更換。
第十八條 城市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的設定應符合有關標準。城市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傾斜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城市交通設施立桿、交通護欄、隔離墩應每年進行一次刷新。
第十九條 路緣石應排列整齊,出現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錯台等現象,應及時修復。禁止在路緣石設定踏步。
第二十條 路面上的各類井蓋應與路面平齊,出現鬆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補缺、修復。
第二十一條 道路的排水、排污設施應保持暢通,及時清撈疏浚,雨後路面無積水。禁止將垃圾、雜物等棄置於下水道。
第二十二條 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應符合國家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規定。交通標誌上不得設定單位指示標誌。交通標誌應整潔完好,出現損壞、破舊、傾斜等應及時維修、刷新或更換。交通標線及道路上機動車輛臨時停靠點的標線應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損、維修等出現不清晰和殘缺時,應重新標識。
第二十三條 停車場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垃圾、雜物等。停車場車位線應做到清晰醒目,無殘缺、覆蓋;場內其它設施應當整潔完好,使用正常;場內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應按指定位置有序擺放。所有建築物的附屬停車場及地下停車場不得挪為它用。
第三章 建(構)築物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指建(構)築物包括建築外牆面、屋頂、防護欄、陽台、外走廊、門窗、空調架、油煙排放口、遮陽(雨)棚、圍牆等。第二十五條 城市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形式等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建(構)築物外形應完好、整潔。保護性建(構)築物、標誌性建(構)築物、臨街建(構)築物等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和歷史環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和裝修。臨街建(構)築物外部污損、殘破的,應及時清洗、粉飾、維修。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外牆面(含玻璃幕牆、玻璃門窗內側)上嚴禁有礙觀瞻的塗寫、刻畫、貼上、吊掛等現象。建築物外牆面進行裝飾或者維修時應保持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台階、過道、行道進行規劃設計以外的搭建和改造。位於一、二級道路的建(構)築物的外牆面,採用玻璃幕牆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採用塗料裝飾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採用其它形式的每兩年至少清洗一次。位於三、四級道路的建(構)築物的外牆面,採用玻璃幕牆的每兩年至少清洗一次;採用塗料裝飾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採用其它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條 建築物屋頂的輪廓線、顏色、形態不得擅自改變,屋頂設施應與周圍景觀相協調,無亂堆亂放、亂搭亂建現象,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八條 城區內建築物的陽台、窗戶上安裝的防護欄必須符合規劃、消防等要求。臨街建築一、二層窗戶、陽台、外走廊、護欄,按《住宅系統通用技術要求》規定,只能設定內嵌式防盜窗或隱形防盜網,三層以上一般不設定防盜窗,如確需安全防護的也只能設定不影響城市美觀的隱形防盜網。內嵌式防盜窗或隱形防盜網的設定應符合消防逃生和保證安全的要求,同一棟樓應採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樣。一、二級道路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外走廊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衣被等物應晾曬在陽台、平台、外走廊內。建築物臨街的門窗、門帘應經常清洗,出現脫漆、破損等現象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九條 新建和改造的建築物應預留有供空調外機安裝的位置和供空調機冷凝水統一排水的管道,空調機冷凝水應接入統一安裝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築物的外牆面或凌空排放。空調外機臨街安裝時,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機下緣離地面高度不得低於2米,並做到每單棟統一,規範美觀。空調外機應保持外觀整潔,表面無塵垢,頂端無垃圾和雜物。空調外機使用空調機罩的,機罩出現污損、破舊時應進行清洗或更換。
第三十條 住宅樓應設有統一的煙道供廚房油煙排放。餐飲單位、加工製作場所應安裝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淨化裝置。油煙排放不得污染建築物,臨街的油煙排放通道應隱蔽安裝,被污染的建築物應及時進行清洗。
第三十一條 建築物臨街立面不得安裝遮陽(雨)棚。非臨街面設定遮陽(雨)棚的應做到單棟統一,整潔美觀,底部離地面高度應大於2.4米,寬度不得超過1.5米。遮陽(雨)棚應保持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破爛應及時清洗和更換。
第三十二條 臨街單位應選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與道路分界,因使用功能確需修建圍牆的,應儘量採用通透式圍牆,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採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圍牆內的空地應進行景觀綠化。建設和待建施工工地應設定鋼性圍檔,圍檔高度不得低於1.8米。圍檔外檔面應保持整潔有序、完好無損,不得有污跡和亂張貼、張掛、塗畫,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檔內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檔頂部。
第四章 公共設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指公共設施包括電力、郵政、通訊、供水設施、公交線路站、的士停靠站、人行天橋、公共廁所、公共垃圾站(點)、廢棄物收集箱、交通(治安)崗亭等。第三十四條 公共設施應按規劃設定,使用正常,外觀完好,無污漬、破損、殘缺、鏽蝕,不得隨意塗畫、張貼、懸掛。
第三十五條 依附城市道路設定的管線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消防、通訊等)應設於地下。未設於或不能設於地下的架空線路應排列整齊有序。對不能設定於地下的配電箱、電訊接線箱等設施應保持完好無損、乾淨美觀。臨街建築物、門店外牆不得安裝自來水龍頭或將自來水引出牆外。消火栓應每年油飾一次,無鏽蝕和滴、漏水現象。路燈桿、架設線路的桿柱,應保持直立,發生傾斜、斷裂、倒地、廢棄時應及時扶正、更換或清除。
第三十六條 報刊亭應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不得移動設點,不得亭外經營,不得隨意設定招牌、廣告,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報刊亭、公用電話亭、信箱等應造型美觀,設定合理,保持清潔。
第三十七條 公交線路站、的士停靠站點的設定應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公交線路站設定的候車亭、的士停靠站點牌應設定合理、體量適當、造型簡潔、清潔美觀。線路指示牌與站內廣告牌應分開設立。線路指示牌應清晰醒目,方便閱讀,無廣告內容,有條件的應配有照明設施。
第三十八條 人行天橋、立體交叉橋、城市道路和鐵路兩用橋外觀應保持美觀、完好,出現損壞時應及時維修。天橋的護欄、扶梯、橋墩等部位應定期進行清洗或塗裝。橋下不得出現亂搭亂建、亂拉亂掛、亂設攤點等現象。
第三十九條 公共廁所應為水沖式或環保型,公共廁所及周圍區域應每天清掃保潔,無糞便外溢和垃圾、蠅蛆、積水、臭氣等。獨立式公共廁所的外部結構、造型、風格、材料、色彩等應與周圍環境和景觀相適應。
第四十條 公共垃圾站(點)應採用符合密閉運輸和傾倒條件的貨櫃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產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公共垃圾站(點)的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站(點)外不得棄置垃圾、堆積廢品,站(點)周圍區域應進行清掃保潔,無垃圾二次污染現象發生。公共垃圾站(點)外牆面及門窗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粉刷。
第四十一條 道路兩側和廣場、休閒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設定廢棄物收集箱。廢棄物收集箱應造型美觀,使用方便。廢棄物收集箱應及時清理清洗,確保箱外乾淨,箱內無膨溢,周圍無廢棄物,地面無明顯污跡。
第四十二條 交通(治安)崗亭應經常清洗,保持整潔,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廢棄的交通(治安)崗亭應及時拆除,不得改作它用。
第五章 園林綠化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所指園林綠化包括植物、園林建築、小品及景觀水系工程等。第四十四條 公園、廣場應嚴格按等級實施管理,養護到位,保持設施良好、清潔美觀。
第四十五條 行道樹、綠地管養到位,長勢良好,無缺株、死樹枯枝現象,無病蟲害。護樁、保濕、防曬、防凍設定整齊,無破損。樹穴無黃土裸露,樹穴防護蓋板和側石無缺損,樹穴內的泥土應低於側石3-5CM。綠籬、草坪修剪及時,整齊美觀,無明顯灰塵。花壇、綠帶內泥土應低於側石3-5CM,側石整齊無缺損。因自然災害、自然老化傾倒的樹木應及時清理。
第四十六條 景觀水體應達到設計水位,水面清潔,無污染,無漂浮雜物。
第四十七條 園林建築和小品、座櫈、垃圾箱、游路、景觀燈等完好無損,出現破損、蒙塵等影響原有風貌、功能和觀瞻時,應及時維修、更換和清洗。
第四十八條 擺放的時令花卉或造型植物應注重景觀效果,保持整齊美觀,出現凋謝、殘損應及時更換。
第四十九條 園林綠化新建和提質改造項目(含城市建設項目中配套的園林綠化項目)應文明施工。
第五十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綠地,應進行圍檔;占用到期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原狀和協商意見恢復。
第六章 戶外廣告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所指戶外廣告包括在戶外設定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牌匾(包括店牌、招牌、路銘牌、單位指示牌)。第五十二條 戶外廣告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與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適應,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第五十三條 戶外廣告應整潔完好、文字規範、字型無殘缺,配有燈光設施的應使用正常。戶外廣告出現污損、殘缺等情況或燈光不亮、顯示不全時,應及時清洗、維修或更新。戶外廣告的製作應使用高品質形式。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安裝必須牢固、安全,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
第五十四條 不得在道路上設定過街龍門式戶外廣告,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設定占道式戶外廣告,不得在道路(包括行道)、綠地上擺放可移動式戶外廣告,不得在城市中心區設定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不得利用樹木等植物設定戶外廣告。城區範圍內不得設定條幅、橫幅、單體噴繪布等形式的戶外廣告。
第五十五條 下列區域、建(構)築物和設施禁止設定戶外商業廣告: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廣場、湘江風光帶、公園、學校教學區、居民區、住宅樓;主幹道建築物牆面、樓頂(不含商場牆面預留廣告位);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路燈燈桿、電桿、變壓配電箱等;殘疾人專用設施。
第五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閒置時間不得超過10日,超過10日的應臨時設定公益宣傳廣告。
第五十七條 建(構)築物上的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模、色彩、圖案等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建(構)築物的原有風貌、輪廓等。
第五十八條 建築高度低於10米(含10米)的,頂部設定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建築物高度的1/2;建築高度為10米-24米(含24米)的,頂部設定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建築物高度的1/3;建築高度在24米以上的,頂部設定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建築物高度的1/5;設定的戶外廣告牌面寬度不得超出建(構)築物兩側牆面,牌面水平方向不得凸出建(構)築物外牆面。
第五十九條 重要商業街區戶外廣告要進行整體規劃,建築物應預留統一規範的廣告位置。戶外廣告畫面平行於牆面設定的,高度不得超過依附物的牆體頂線,寬度不得大於兩側牆面,其外端距離牆面不得超過0.5米。不得在建築物層與層之間的窗間牆上和臨街建築的窗戶玻璃上設定廣告。戶外廣告畫面垂直於牆面設定的,宜採用新型材料製作,其底部離地面的淨空高度不得低於4.5米,外端距離牆面不得超過1.5米。
第六十條 櫥窗應經常整理和清洗,保持明亮、美觀,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櫥窗內展示的物品應保持整潔、完好、雅觀。
第六十一條 懸於道路空間的戶外廣告,其底端距離地面高度:位於車行道上方的不得低於4.5米,位於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於2.8米。豎立在車行道與人行道之間的戶外廣告版面面積不得大於4平方米,其畫面與道路走向垂直時,豎立寬度不得超過0.6米;其畫面與道路走向平行時,豎立寬度不得超過1.5米。
第六十二條 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設工地和外部陳舊、破爛或毀壞三個月內難以維修或拆除的建(構)築物進行遮擋、美化的,可設定臨時廣告。
第六十三條 在城市入城口、快速環道等空曠區域設定的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於6米,寬度不得大於18米,設定點與附近橋樑、道路、建(構)築物等的直線距離不得低於該廣告的整體高度。
第六十四條 會展期間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宣傳品的,應在會址和代表集中處的附近區域按要求統一設定,會展結束後的次日應將所設的戶外廣告、宣傳品等清除完畢。
第六十五條 運輸工具的車身廣告,不得設定在車輛的車窗玻璃及車輛的前後部、頂部。設定的車身廣告不得使用布幅形式。
第六十六條 氣模廣告設定規範,形式新穎,外觀整潔,色彩與周邊的景觀相協調,符合防空、防雷要求,不得出現傾倒、墜落和充氣不飽滿等現象。城市中心區、廣場氣模廣告設定要嚴格控制。
第六十七條 張貼欄應設定在既方便瀏覽又不影響市容觀瞻的地方,需要張貼、公布的信息、公告等應整齊張貼在張貼欄內。張貼欄應定期清理。
第六十八條 路銘牌、公交站亭(牌)的廣告設定應符合規範、美觀的要求,並以公益廣告為主。
第六十九條 戶外牌匾的設定規劃應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內容為單位名稱、商號(字號)、標誌,其規格、式樣應與建(構)築物、周邊景觀相協調。
第七十條 單位指示牌設定一般實行多個單位共用一塊。同一單位臨多條道路的,可在該單位主要進出道路的入口位置設定一塊單位指示牌。
第七十一條 同一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物業管理者應當按照一棟一牌和統一設定的原則規範戶外牌匾,禁止單個單位在該建築物牆面、樓頂獨立設定戶外牌匾。
第七十二條 門面戶外店牌設定實行一店一牌,應統一設定在門楣位置,其大小應與建築物及相鄰店牌相協調。店牌的高度不超過1.5米,寬度視門面寬度而定,但不得超過建築物兩側牆面。
第七十三條 嚴禁在建(構)築物的窗戶玻璃上設定牌匾,嚴禁在一樓以下設定垂直於牆面的牌匾,二樓以上不得設定封牆面的招牌。
第七十四條 不得在牌匾上發布電話號碼、經營範圍、服務項目、商品名稱、圖片等廣告內容。
第七章 城市照明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公共照明和景觀照明(包含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橋樑、廣場、公共停車場、公共綠地、城市主、次幹道臨街建築和不臨街12層以上建築物體照明)。第七十六條 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橋樑、廣場、公共停車場、公共綠地、城市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等應有道路夜間照明。
第七十七條 照明設施應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現燈光不亮或顯示不全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無特殊情況,照明設施應按規定啟閉。
第七十八條 新建和改造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定,並採取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
第七十九條 公共照明設施管理單位要加強維護管理,確保亮燈率達97%以上,設施完好率達95%以上,確保照明設施正常運行。
第八十條 路燈桿、臨時架設線路應保持直立,不得發生傾斜。如遇人為損壞和不可抗力造成燈桿傾倒,應及時清除修復。
第八十一條 廣場、商業街、一、二級道路兩側建(構)築物、不臨街12層以上建築、園林水景等必須亮化,設定夜間景觀照明。景觀照明設計必須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八十二條 景觀照明應充分反映被照物體的特徵,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採用環保型、節約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減少光污染。
第八十三條 景觀照明的控制箱、管線安裝應採用隱蔽方式,做好防盜、防火、防雷擊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八章 公共場所
第八十四條 公共場所是指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等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類室外場所。第八十五條 公共場所及其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衛生,無亂貼亂畫、無亂搭亂建、無亂設的攤點,無垃圾、污水、痰跡等現象。
第八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設定娛樂設施、簡易售貨亭,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宣傳、商業等活動,必須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布局合理、設定規範,車輛停放整齊。
第九章城市水域
第八十八條 城市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庫、河港等岸線內由水體、灘涂和岸坡等組成的區域。第八十九條 城市水域水面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屍體等廢棄漂浮物。
第九十條 城市水域內的各類船舶、躉船、碼頭應容貌整潔,不得進行有礙觀瞻的懸掛等行為,垃圾、污水等各種廢棄物不得排入水域。
第九十一條 城市水域的岸坡應完好、無缺損,無裸露垃圾,無亂搭亂建。兩岸的護欄、桿線及建(構)築物上不得晾曬、懸掛衣物。
第九十二條 水域範圍內嚴禁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等活動。沿岸的污水不得直接注入水域。
第十章 城市社區
第九十三條 城市社區應保持清潔、舒適,無垃圾、雜草、糞便、屯積污水及其它廢棄物等。第九十四條 社區建(構)築物牆面應保持潔淨,無亂貼亂畫、亂拉亂掛、油漬污跡。非臨街建築物外凸式防盜窗內不得堆放有礙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九十五條 社區內嚴禁放養家禽家畜,嚴禁占用空隙地種植蔬菜,嚴禁利用綠化樹、燈桿電桿及其它公用設施掛、曬衣物,嚴禁進行規劃之外的各種搭建,嚴禁在車道、行道、綠化地及其它公用場所亂堆、亂放。
第九十六條 社區內的攤擔必須入場入室,嚴禁在車道、行道和公共活動場所擺攤設點。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容貌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第九十八條 如有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及《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