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帶女生開房案

校長帶女生開房案

2013年5月,海南省萬寧市後郎國小6名就讀6年級的國小女生集體失蹤,經調查原來該6名國小女生被萬寧市第二國小校長陳在鵬及萬寧市一政府單位職員馮小松帶走開房。2013年5月15日,海南萬寧紀委監察局通報:涉嫌猥褻兒童的陳在鵬和馮小松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萬寧市檢察機關已對兩名嫌犯批捕。

案情簡介

2013年5月8日,海南省萬寧市後郎國小6名就讀6年級的國小女生集體失蹤,引起老師和家長極度恐慌,原來該6名國小女生被萬寧市第二國小校長陳在鵬及萬寧市一政府單位職員馮小松帶走開房,2013年5月14日,校長陳在鵬二人已經被警方刑拘。

校長帶女生開房案 校長帶女生開房案

2013年5月8日,在海南省萬寧市後郎國小6名就讀國小6年級的女生集體失蹤,引起老師和家長極度恐慌,連夜四處尋找但無果;直到5月9日晚上11點,1名女生在海口親戚家,另外3名女生在海口城西鎮一出租屋被找到;經跑到海口的女學生說,另外2名女生在萬寧。家長們從海口匆匆返回萬寧後,直到10日上午10點,在萬寧長豐鎮馬坡大洲島度假山莊找到了2名女孩。

這6名女孩被找到時,看上去都迷迷糊糊的,有的女孩手、脖子等出還出現青腫,經到醫院檢查,6名女生下體受到不同程度傷害。8日晚,6名女生在哪裡住的?據海口警方協助萬寧警方調查後得知,8日晚上,4名女生在萬寧綠春園大酒店開了兩間房,從監控視頻中看到,萬寧市第二國小校長陳在鵬晚上進入其中一間房,早上卻從另一間房出來。另外2名女生則在大洲島度假山莊居住了兩夜,其中一位叫馮小松的男子一起住了一夜。

案情調查

檢測報告

第一次檢測報告 寫著被強姦

校長帶女生開房案 校長帶女生開房案

國小校長陳在鵬和萬寧房管局職員馮小松帶6名國小女生開房,到底有沒有發生性侵,孩子的家長和警方2013年5月10日下午帶著孩子到萬寧人民醫院進行了法醫鑑定。

法醫鑑定由醫院的婦產科醫生進行鑑定,10日下午,6個女孩都來到了醫院,進行了一次檢測。在這次檢測中,孩子父母被告知:孩子被強姦。

“第一次鑑定的那個法醫親口給我說的,說我孩子的處女膜發生了破裂。”肖先生的妻子說。

而顧女士和許女士更是親眼目睹了鑑定報告的內容,“我們都看到了,報告書上開頭明明寫著,605房間兩個女孩被強姦。”看到這句話的兩名媽媽,此時已經無力再繼續看下去,當時鑑定的法醫也告訴她們孩子被強姦,並讓兩名媽媽在鑑定書上籤了字。

“我們兩個都簽了字,因為不忍心再看下去,當時也沒有想到要一份鑑定報告,醫院也沒有給。”顧女士說道。

再次鑑定後 結果截然不同

2013年5月13日23點,顧女士突然接到了警方的通知,要求帶著孩子再次到人民醫院鑑定。

這一次鑑定和第一次不同,共有四名法醫同時鑑定,讓顧女士沒有想到的是,這一次出具的鑑定報告中,自己的孩子竟然被鑑定未被性侵,鑑定結果為處女膜完整。而根據處女膜完整這一結論,在萬寧官方的發布中,表示6名女孩未遭性侵。

其實,在小茹6人被剛剛發現時,她們的父母就查看了她們的身體,6個女孩不只是身體有傷,下體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害。

“這是我在第一時間拍下的女兒的內褲,你看上面。”符先生拿出給女兒內褲拍攝的照片。

家長王強(化名)說,10日15時許,他和其他家長一起,到萬寧市人民醫院婦產科給孩子做檢查,法醫告訴他女兒的處女膜破了。13日23時許,他讓重新做檢查,“我妻子和女兒一起進去的,妻子說裡面有萬寧的醫生,也有省里的法醫,但主要是萬寧的醫生在檢查,省里的人沒怎么看。檢查完,一醫生認識我妻子,說我女兒的處女膜破了,但這個醫生被另一個醫生推開了,說我女兒的處女膜沒破。我妻子沒簽字”。

公安發言

校長帶女生開房案 校長帶女生開房案

2013年5月14日上午,萬寧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李有恆稱,李隊長一是表示女孩未被性侵,二是兩個犯罪嫌疑人不認識。

針對這兩條疑問,記者再次諮詢李隊長,而他卻表示沒有領導指示,不發表任何聲音,對於自己曾說過的話也不評論。

而諮詢小燕與陳在鵬的關係、小吳與馮小松的關係以及小燕是否已滿14周歲等疑問時,公安局沒有做出任何回應。

據肖先生介紹,其實,在剛剛找回孩子後,後郎國小就有老師來找過他,想私下裡解決這件事,“我當時就否決了。”不僅是肖先生,其他孩子的父母也都接到過私了的電話,但是都遭到了這些父母拒絕。

對於這個事件,家長們是想給自己的孩子討回一個公道,如果萬寧市不給解決,他們要繼續往上抗訴。

審理結果

倍受關注的海南萬寧“校長帶女生開房案”和萬寧房管局原工作人員馮曉松帶女生開房案,20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幷當庭公開宣判。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在鵬有期徒刑十叄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叄年;判處被告人馮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人物關係

6學生和兩嫌犯的關係網

陳在鵬

小茹、小燕、小倩、小珍和陳在鵬在一起。

據稱小燕是陳在鵬的干女兒,但因小燕的父母和小燕本人都沒有出現,並無法核實,而警方也沒有發表任何意見。

案情結果

網友上傳到微博的陳在鵬照片 網友上傳到微博的陳在鵬照片

2013年5月15日下午,海南萬寧紀委監察局通報:涉嫌猥褻兒童的陳在鵬和馮小松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當天上午,萬寧市檢察機關已對兩名嫌犯批捕。

案情追蹤

“逃課挨批結識校長,被求介紹女友”

2013年5月15日,事件中曾主動聯繫校長的林林(化名),家屬同意後接受新京報記者的採訪。

14歲的林林回憶,2012年6月前,她一直就讀於陳在鵬所在的萬寧第二國小,2013年新學期開始後轉到後朗國小。

2011年的某一天,六年級的林林和另外兩名男生曾因逃課,被班主任送到了校長辦公室。離開辦公室前,陳某讓林林記下他手機號。

林林稱,2012年6月,她因小升初的考試分數和陳某聯繫過。還曾因不想上課,到陳某辦公室要求其幫忙請假。陳某則主動發信息聯繫過林林,希望她能幫忙找女朋友。林林說自己從未真正幫忙。

2013年春節將近的一天晚上,陳某約林林到萬寧當地的酒吧喝酒。林林赴約,期間被灌酒,後藉故離開。

林林稱,這是開房事件發生前最後一次與陳某見面。

新京報記者朱柳笛

■回憶

“校長曾掏錢要求發生關係”

2013年5月15日,林林向新京報記者回憶了事發當晚的一些過程。

林林父親回憶說,事件發生前幾天,最多時家裡能聚集6、7個女孩,後來他發現,這些女孩就是此次和林林一同前往海口的同伴。

林林說,2013年5月8日中午她和6名女孩,商量著想去海口。林林聯繫了校長陳某。陳開車來接她們,否定了去海口的提議。陳給林林300元,臨走時留下話,晚上可以打電話叫他過來。一個女孩奶奶找過來,把其帶走,剩下了6個女孩。

晚7時許,林林電話陳,陳讓林林先去KTV定一個包廂唱歌。提議遭到了華華(化名)反對。華華說,不願去唱歌,可以打電話叫她乾爹馮某來接。林林稱,每逢華華離家出走,這位乾爹會為她訂好酒店房間,讓她去過夜。9時許,馮某帶著華華和女孩離開。

此後,林林接到陳的電話,說已經在KTV開好了房間等她們過來。林林稱,唱歌時陳某摟抱每個女孩。大家反抗,陳摟得特別緊。

凌晨1點左右,陳某詢問女孩子晚上哪裡睡。陳某要求林林和他一個房間。林林說,拗不過陳某,最終,和另外一個女孩與陳某在同一個房間。

夜裡,林林目睹陳某下床,拿出一沓錢,稱有1萬元,和他發生關係,一人可以拿5000。隨後,陳某還聲稱:“找個處女也只要3000。”類似情節,另外一個女孩的父親在接受其他媒體採訪也有轉述。

早晨7時許,女孩子們決定離開。陳某塞給林林700元,要求他不要把發生的事說出去。2013年5月9日上午,4個女孩搭乘計程車去了海口。

2013年5月15日,有4名學生家長向《法制日報》透露,校長家人曾托人找他們私了,希望不要再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新京報記者朱柳笛

聲音

對於像海南萬寧那個違法亂紀、道德淪喪的校長,要堅決清除出教師隊伍。

——教育部副部長劉利民2013年5月15日在京召開的全國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表示

據新華社

在過去《刑法》理論界,以及上世紀80年代最高法院的《刑法》司法解釋,都明確提出,針對幼女的強姦的犯罪,只要性器官有接觸,就構成強姦罪的罪名,因為針對幼女強姦犯罪的標準和成年人強姦犯罪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雖然陳在鵬和馮小松已被檢方以猥褻兒童罪批准逮捕,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到底是強姦罪,還是猥褻兒童罪,還需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劉玲

新京報記者張玉學

2013年5月17日,在海南島發生的“校長帶女生開房案”受到了國內很多媒體的關注,紛紛給予了詳細的報導,這種情況如果發生在英國,是否會像國內一樣呢?答案是否定的。英國政府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十分重視,而且還將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寫在英國法律體系中。

英國移民網 金諾華

案件進展

截止2013年5月24日

從萬寧市人民檢察院獲悉陳在鵬、馮小松涉嫌犯罪案件,萬寧市公安局已偵查終結,以涉嫌犯強姦罪移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截止2013年5月28日

2013年5月28日,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在鵬(原萬寧市第二國小校長)、被告人馮小松(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犯強姦罪向萬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查,萬寧市人民法院於28日決定對兩案予以立案受理。

據辦案人員介紹,由於涉及個人隱私和未成年被害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萬寧市人民法院將擇期對兩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

截止2013年6月8日

2013年6月8日,由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萬寧市人民法院接受受理,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改變管轄,由海南省一中院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

截止2013年6月20日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原萬寧市第二國小校長陳在鵬、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馮小松犯強姦罪兩案,分別不公開開庭審理,並依法當庭公開宣判。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在鵬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判處被告人馮小松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有關證據也依法不公開。

法院查明:2013年5月8日,李某某、吳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約離家打工。陳在鵬駕車將7名女生帶到萬寧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門口處,陳在鵬給李某某錢開了一間包廂供6名女生(6人均不滿14周歲)打牌,然後離開。當晚,經吳某某要求,馮小松帶走其和同學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開房同宿。陳在鵬則帶另外4人到隔壁KTV開包廂唱歌,然後在原酒店開兩間房,並和其中2人同處一室。

據辦案法官介紹,陳在鵬在與李某某、肖某同宿時,以金錢引誘兩人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實施了強姦行為,但因兩人的拒絕和反抗而未得逞。馮小松在與吳某某以及吳的同學符某某同宿時,對吳某某實施了強姦行為,但因吳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撓而未得逞。

據辦案法官介紹,合議庭通過對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引導控辯雙方對犯罪定性及量刑情節充分展開辯論,並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法庭還依法傳喚了偵查階段為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的醫生以及有關偵查人員到庭作證。

綜合兩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節,經合議庭評議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量刑規範化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反思

海南萬寧國小校長帶小學生開房案剛被提起公訴,廣東湛江國小校長涉嫌強姦女生案、湖南嘉禾某國小老師猥褻女生案又刺痛人們心靈。性侵小學生案件不斷發生,讓人不得不反思一個問題:在囑咐孩子“要聽老師的話”的同時,家長該如何培養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

尊師重教是中華文化的優良傳統,也是當代中國現代化建設必不可少的要求。從大的方面講,教師值得敬重,學生應當聽老師的話。但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講的敬重,對象應是教師這個群體而不是個體,任何職業群體中的個體都存在道德品質、職業素養、專業能力差異,教師隊伍也不例外,也可能有品行不端甚至違法犯罪的人。

因此,改變要求孩子們“聽話”的“一邊倒”教育觀念,別再把“不聽話”與“壞孩子”畫等號,鼓勵孩子們自尊自強、獨立思考,告訴孩子對老師明顯超出教書育人範疇的要求以至威逼利誘,要敢於說“不”,這將有助於減少孩子人身遭受侵害案件,讓全社會牽掛的國小校園多一分安全。

在法律上,備受矚目的“海南萬寧校長帶女生開房案”,在提升了審級之後已於2013年6月20日一審落判。涉案的兩名被告人——萬寧市第二國小原校長陳在鵬、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原工作人員馮小松均被認定強姦罪名成立。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和11年6個月。對此一審判決,馮小松表示不服要抗訴,而6名受害女生家長中有4人認為判決偏輕。

在公共輿論平台上,對此判決的爭議同樣存在。有的認為法院明顯在迎合民意,判重了;有的則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禽獸不如,判死也不為過,10餘年徒刑實是太便宜他們了。

僅從媒體的報導中,我們其實很難判斷法院的判罰正當與否。這並不是一道簡單的司法考試題,而是一宗鮮活的個案。賴以作為判罰的基礎——事實與理由均在法庭上呈現。非親歷者實難以從簡單的新聞事實中去推斷被告人的罪與罰。僅從訴訟程式上看,法院並無不當。

若跳出個案看強姦(幼女)罪,仍無法繞過與嫖宿幼女罪的比較。這也是類似個案常常引發輿論分裂的焦點之一。也是在前天,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在與網友公開交流中透露,稱全國婦聯已通過提案、報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對策建議。

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這些年一浪高過一浪。但該罪名的支持者,似乎也並未減少。這個以一些刑法學家和精英媒體組成的“力挺派”堅持認為:嫖宿幼女罪本為保護幼女而生,其起刑點比強姦罪還高,沒必要廢除。鑒於此爭議多年來辯而不明,有媒體甚至將這一爭議標註為:民意向下(廢除)、專家向上(力挺)。

當然,力主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專家也有很多,只是在網上被“少數派專家”和多數民意給遮蔽了。嫖宿幼女罪果真比強姦罪的判罰還要重嗎?以萬寧的個案為觀察範本,若定嫖幼,能判幾年?姦淫幼女屬強姦罪中的從重情節,怎能光憑起刑點就認為強姦(幼女)罪比嫖宿幼女罪要輕。

如果不是睜眼說瞎話的話,那些少數派專家更應看到,1997年頂著巨大爭議正式寫入刑法的嫖宿幼女罪,被列在“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里。無論是從文本、語義還是從刑法體系來理解,我們都能看到立法者所傳遞的關鍵信息:之所以要刑責“嫖宿幼女”,不是(或主要不是)因為這一行為侵害了幼女的人身權利,而是因為這一行為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

基於社會管理,而不是基於保障人權所設立的“嫖宿幼女罪”,讓那些偏好幼女的“怪叔叔”們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了法律上的心理安全感。他們會把這種行為想當然地作為“嫖娼”——在中國的社會語境中,嫖娼只是違法而非犯罪。和強姦不同,對嫖娼的打擊普遍存在“選擇性處罰”。基於“你情我願”式的性交易,也存在發現難、取證難等現實的困難。“嫖宿幼女罪”事實上未能預防此類犯罪的多發,跟“嫖宿幼女罪”的定性、歸屬與懲罰當有著緊密的聯繫。

所以建言廢除“嫖宿幼女罪”,並不是要簡單一廢了之,而是讓“嫖宿幼女”首先回歸到侵害公民人身權的類罪中來。應拋棄將受害幼女等同於賣淫女的歧視性思維。哪怕中國確實存在“雛妓”,她們的人身權利也同樣應得到尊重,她們也應與其他幼女一樣同等得到法律的保護。

但到了2013年,對姦淫幼女的判罰,在很多時候仍要依據當值法官對“兩罪之爭”的個人見解來決定。這種不確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挑動著社會輿論的神經,又反過來給司法獨立帶來壓力。因此說,對於“嫖宿幼女罪”的廢或留,立法機關真該列入討論日程了。至少讓爭議在公開的立法博弈中對陣一番,看看誰有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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