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四法

著名歷史學家陳垣先生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將校勘的方法概括為四種,即對校法、本校法、他校法、理校法,統稱之為“校勘四法”。

對校法

“即以同書之祖本或別本對讀,遇有不同之處,則注於其旁。劉向《別錄》所謂‘一人持本,一人讀書,若怨家相對者’,即此法也。此法最簡便、最穩當,純屬機械法。其主旨在校異同,不校是非,故其短處在不負責任,雖祖本或別本有訛,亦照式錄之;而其長處則在不參己見,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別本之本來面目。故凡校一書,必須先用對校法,然後再用其他校法。”

即以同書的祖本或別本對校,校出各本異同,不審定是非。就是在廣泛蒐集同一書籍的不同版本的基礎上,從中選擇一個善本作為底本,再用其他版本進行校勘的方法。但如果版本眾多,譜系不清,則可能會增加錯誤。

本校法

“本校法者,以本書前後互證,而抉摘其異同,則知其中之謬誤。吳縝之《新唐書糾謬》,汪輝祖之《元史本證》,即用此法。此法於未得祖本或別本以前,最宜用之,予於《元典章》曾以綱目校目錄,以目錄校書,以書校表,以正集校新集,得其節目訛誤者若干條。至於字句之間,則循覽上下文義,近而數葉,遠而數卷,屬詞比事,牴牾自見,不必盡據異本也。”

即以本書前後互證,抉摘異同,辨別是非。可以使正文與正文比較,也可以是正文與注文的互校、或文義與體例、文辭押韻等的互校。

他校法

“他校法者,以他書校本書。凡其書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書校之;有為後人所引者,可以後人之書校之;其史料有為同時之書所並載者,可以同時之書校之。此等校法,範圍較廣,用力較勞,而有時非此不能證明其訛誤。丁國鈞之《晉書校文》,岑刻之《舊唐書校勘記》,皆此法也。”

即以他書或其他材料來校勘本書,注重以其書與本書相關的種種引文作為校勘證據。

理校法

“段玉裁曰:‘校書之難,非照本改字不訛不漏之難,定其是非之難。’所謂理校法也。遇無古本可據,或數本互異,而無所適從之時,則須用此法。此法須通識為之,否則鹵莽滅裂,以不誤為誤,而糾紛愈甚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險者亦此法。昔錢竹汀先生讀《後漢書·郭太傳》,太至南州過袁奉高一段,疑其詞句不倫,舉出四征,後得閩嘉靖本,乃知此七十四字為章懷注引謝承書之文,諸本皆儳入正文,惟閩本獨不失其舊。今《廿二史考異》中所謂某當作某者,後後得古本證之,往往良是,始服先生之精思為不可及。經學中之王、段,亦庶幾焉。若《元典章》之理校法,只敢用之於最顯然易見之錯誤而已,非有確證,不敢藉口理校而憑臆見也。”

即碰到古書無可依據,或數本無所適從時,只好用理校法,以理分析,斷其是非。它通常根據史書的體例原則、遣詞造句的特色來校勘,需要研究者對古籍、音韻、訓詁、歷史、典故等知識有很深的造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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