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赫準則

柯赫準則是指柯赫法則即柯霍氏法則(Koch’s postulates ),是指導人類、動物、植物病害診斷的一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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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赫法則由羅伯特·科赫和弗里德里希·呂弗勒制定於1884年,要想確定一種疾病是由於某種微生物的感染所引起,必須滿足4項條件:

一、每一例病人或患病動物體內都可以分離到該病菌。

二、該病菌可以在體外培養數代。

三、培養了數代的細菌可以使實驗動物引發同樣的疾病。

四、被接種的動物中可以分離到同樣的病菌。

這也是著名的 “科霍氏法則”(Koch'Postulates)。最早總結出這個法則的羅伯特·科霍博士是公認的微生物學鼻祖之一,是他最先發現了炭疽病的病因,也是他最先找到了結核病的致病菌。

柯霍氏法則,又稱 亨勒-柯霍法則,是由四項標準組成的一套研究思維,用以建立疾病和微生物之間的因果關係,此法則由柯霍和勒夫勒共同於1884年將理論公式化,並於1890年由柯霍獨立修正後公諸於世,並以此為基礎建立炭疽和結核的病原學,但這套思維已被廣泛運用在其他許多疾病上。

柯霍氏法則主要分為四個步驟:

1.在病株罹病部位經常可以發現可能的病原體,但不能在健康個體中找到。

2.病原菌可被分離並在培養基中進行培養,並記錄各項特徵。

3.純粹培養的病原菌應該接種至與病株相同品種的健康植株,並產生與病株相同的病徵。

4.從接種的病株上以相同的分離方法應能再分離出病原,且其特徵與由原病株分離者應完全相同。

理論缺陷

1893年發現有些霍亂帶原者以及傷寒瑪莉等案例並無任何症狀表現,因此柯霍後來又將第一條原則後半刪去。後來在小兒麻痹、皰疹、愛滋病、C型肝炎都有類似發現,甚至今日幾乎所有醫師和病毒學家都認同小兒麻痹病毒只會對少數感染者造成癱瘓。

第三條原則也同樣不盡完美,柯霍本身也在1884年發現霍亂、結核等疾病未必能在不同個體產生相同表現,以今日之觀點,愛滋病毒無法感染CCR5 Δ32基因刪除的個體。

柯霍氏法則發展於十九世紀,是以當時技術水平能用來辨認病原體的技術通則。[1]但柯霍生活的年代,已有許多疾病明顯和某些物質相關,卻無法符合這套法則的檢驗。[2]而過於信任這套研究方法的學界,也在無法透過培養基分離培養病毒的情況下,導致病毒學發展窒礙難行。[3][4]目前,已有不少疾病證實為某種病原體造成,卻不能滿足柯霍提出的理論。[5]因此,雖然柯霍氏法則在史上占有一席之地,也持續對微生物診斷有所幫助,但目前已不要求必須完全符合四項準則考驗的研究了。

移植改進

柯赫氏法則已被移植並成為 植物病理學中一項經典法則:

1. 共存性觀察:被疑為病原物的生物必須經常被發現於病植物體上。

2.分離:必須把該生物從病植物體分離出來,在培養基上養成純培養,純培養即只有該種生物而無其它生物的培養物。

3.接種:用上述純培養接種於健康植物上,又引起與原標本相同的病害。

4.再分離:從上述接種引起的病植物再度進行分離而得純培養,此純培養與接種所用純培養完全一致(第4點是在柯赫氏以後由斯密斯(E.F.Smith)補充的)。

從寄生性簡介中顯然可見,那些不能進行人工培養的專性寄生物,“分離”這一項工序就無法實現。這就需要作出方法上的修正,使之既適於這些生物的特性,在原則上又符合柯赫氏法則的基本精神,比如接種時必須設有不接種對照以及多次重複接種試驗以確定其致病性等。近年來還發現少數復因病害,即由二種生物複合侵染或一種生物和某種特殊理化因素共同作用而導致的病害,對這樣的病害,則在共存性觀察、分離和接種中均需開擴思路,靈活採用相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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