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督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員的職責:
1、了解並監督全縣各級各部門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
2、了解並及時反映全縣各級各部門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縣委、縣政府關於投資環境建設各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況,重點是要反映人民民眾關心的涉及行政執法和服務收費方面的熱點問題。
3、參與全縣投資環境建設評議,收集意見和建議,積極為改進機關作風、提高機關辦事效率、最佳化投資環境諫言獻策。
4、利用自身優勢,向人民民眾以及社會各界做好柞水縣投資環境和優惠政策的宣傳工作,做好相關宣傳解釋工作,化解企地矛盾。
5、每月書面或口頭向“三大園區”設立的投資環境監督聯繫辦公室反映一次有關投資環境方面的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反映。
6、辦理投資環境監督聯繫辦公室委託的其他事項。
(二)監督員的權利:
1、監督全縣各機關、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政務公開、依法行政、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情況,舉報、督查、糾正全縣各機關、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損害投資環境的行為。
2、收集反映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對全縣各機關、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督查全縣各機關、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民眾所提意見和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
3、參加縣糾風辦組織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民主評 議乾部等活動。
4、在投資環境監督聯繫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參與專項檢查、工作督查、調查研究及委託的其他工作。
5、優先得到監督投資環境工作所需的有關資料,以及國家、省、市、縣有關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等。
(三)監督員的義務:
1、深入調查研究,圍繞投資環境建設工作,積極建言獻策。
2、認真履行職能,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積極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加強投資環境建設方面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起好表率作用。
4、自覺維護投資環境監督聯繫辦公室的威信和形象,不得徇私舞弊、謀取私利,從事與投資環境建設工作無關的事情。
5、依法反映情況,至少每月反映一次有關投資環境情況及有關意見和建議。
6、反映的情況要有事實依據,真實可靠。
二、工作方式
(一)投資環境監督員可採取明察暗訪、當場查糾、徵求收集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意見等方式對全縣各黨政機關、經濟社會服務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實施監督,並及時將情況進行匯總,以書信、電話、面談等形式向投資環境監督聯繫辦公室反映。
(二)縣紀委監察局不定期召開投資環境監督員座談會,集中徵求和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三、其他事項
(一)對監督員反映有關投資環境方面的問題、意見和建議,不宜對外公開的,有關部門對反映人及反映的問題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對受聘的監督員,可根據其本人意願,決定是否向社會公開。
(三)對不關心投資環境建設工作,長期不履行監督義務的監督員,予以解聘。
(四)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聘請投資環境監督員的有關事宜,同時對監督員的工作進行具體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