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一審
國土局紀檢組移送證明成定案證據
2015年5月22日,林耀德在漳浦縣國土局被人帶走。6天后,林耀德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受賄。
漳浦縣檢察院起訴書稱,2015年5月22日,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林耀德涉嫌受賄的線索,同日,漳浦縣紀委派駐漳浦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也同時將林耀德涉嫌受賄的證據移送檢察院。當月27日,檢察院辦案人員初查,發現林耀德存在受賄的犯罪事實。次日,檢察院決定對林耀德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同日決定對其刑事拘留。
2015年5月22日至5月28日林耀德的去向成了一審爭議的焦點。
庭前,林耀德的辯護律師遲夙生曾申請調取漳浦縣紀檢部門對林耀德組織調查程式的相關材料,以及2015年5月22日到5月28日期間,林耀德在漳浦縣檢察院辦案區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漳浦檢察院拒絕調取,並稱紀檢部門調查材料不屬於本案刑事訴訟證據材料。
庭審中,漳浦縣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紀委移交案件的證明,是由漳浦縣紀委駐國土局紀檢組蓋章的函。漳浦縣國土局紀檢組是否能直接對接檢察院移送副科級幹部遭到辯護律師的質疑。
在一審庭審中,檢方指控林耀德受賄9萬元。漳浦法院一審認定林耀德犯受賄罪,判處2年8個月有期徒刑。法院認為,在本案的立案審查、偵查及審查起訴工作中,並未存在對被告人林耀德非法拘禁的情形。林耀德提出其曾被偵查人員非法拘禁,其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受到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所致的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二審
不開庭審理判決未提及“消失”5天去向
林耀德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在抗訴狀中再次稱自己遭到假冒紀委名義的漳浦縣檢察院辦案人員非法拘禁7天6夜的情況。
2016年12月20日漳州中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決書中稱,“合議庭經審閱全案卷宗材料,訊問抗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林耀德提出的是無罪抗訴,我們也為開庭辯護做了很多準備,不知道為什麼不開庭審理就直接宣判了?”林耀德二審辯護律師吳國阜表示不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被告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抗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澎湃新聞注意到,終審判決書中只有林耀德的抗訴意見,沒有辯護意見。吳國阜說,辯護律師曾多次向法院遞交了開庭審理的書面申請,卻一直沒有給明確答覆。“如果明確告知案件不開庭審理,我們也會提交辯護意見,最終在宣判前也沒告知。”
漳州中院判決中未提及林耀德2015年5月22日至5月27日去向。判決書中表示,原審法院查明林耀德於2015年5月27日、28日分別在漳浦縣檢察院辦案區和漳浦縣看守所接受偵查人員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表明,偵查人員對其訊問並無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獲取的情形,從而認定抗訴人林耀德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屬非法證據的意見,並無不當。故對林耀德提出有罪供述是非法證據的上述意見,不予採納。
漳州中院在終審判決中將一審判處林耀德2年8個月的有期徒刑改判為2年有期徒刑。漳州中院認為,林耀德否認其受賄事實,抗訴要求二審宣告無罪的理由和意見,均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但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原判所處刑罰偏重,應予以調減。
終審
2016年12月24日,漳州中院對林耀德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林耀德犯受賄罪,將一審判處林耀德2年8個月的有期徒刑改判為2年。
在一審庭審中,被告人林耀德及其代理律師辯稱,辦案單位漳浦縣檢察院曾借紀委名義拘禁其6天,而縣紀委並未參與辦案。這一辯解最終未被一審法院採納,判決後林耀德抗訴。
漳州中院未對該案二審開庭審理,而是直接進行書面審理。終審判決書中沒有代理律師的辯護意見,也未提及林耀德2015年5月22至5月27日這5天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