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管理

對松花江流域的防洪、水資源的配置、利用、節約和保護進行管理的工作。

松花江流域是中國東北地區兩大水系之一,主要跨越內蒙古自治區和黑龍江、吉林兩省。截至1999年底,共建成大中小型水庫1619座,總庫容313.3億立方米,其中大型水庫25座,總庫容263.59億立方米;江河堤防總長16000km,其中主要乾、支流堤防長度為5846.5 km;流域有效灌溉面積266萬公頃。松花江流域水利管理工作的重點是防洪、水資源調配、河道管理和水質監測與保護等。

管理機構

1907年東北地區成立汽船官運總局,並在哈爾濱設立分局,負責管理松花江幹流及支流的航運工作。1915年,黑龍江巡按使公署設立黑龍江水利委員會,這是該流域最早建立的水利機構,但未曾開展水利管理業務。1948年底在瀋陽成立東北人民政府農業部水利總局,負責整個東北地區包括松花江流域的水利工作,1954年撤消後,流域管理工作分別交由有關省(自治區)水利部門負責。1978年成立了松花江水源保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該水系的水質保護工作。1982年,經國務院批准在長春成立松遼水利委員會,1984年松花江水系領導小組辦公室並人松遼水利委員會。松花江流域內的內蒙古、黑龍江、吉林三省(自治區)分別設有水利廳,各市(盟)、縣(旗)設有水利局,在本行政區劃內行使水行政職能,負責水利管理工作。流域內水力發電和航運工作分別由電力部門和航運部門負責管理。

管理規章

1950年松江省頒發了《水利工程補修及養護辦法》,1952年又規定了防汛和報災辦法,其他各省(自治區)也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了有關水利管理工作的辦法。80年代以後,松花江流域內的內蒙古、黑龍江、吉林三省(自治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分別頒發和修訂了防汛、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水費徵收、水土保持等條例和管理辦法,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水利管理法規體系。

管理內容

防洪調度

經過多年的實踐和流域內幾次大洪水的經驗教訓,松花江流域防洪調度的重點之一是第二松花江上的豐滿水庫和白山水庫,它關係到吉林省吉林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二松花江和松花江幹流堤防的安全。因此,國家決定由吉林、黑龍江兩省及東北電業管理局和松遼水利委員會聯合組成調度領導小組,規定了豐滿水庫汛期限制水位和泄流方式,明確了在遭遇特大洪水時,由聯合調度領導小組提出調度方案,並上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辦公室批准後實施。

松花江流域的特點之一是缺少控制性骨幹工程,同時河道的堤防標準低、質量差、險工險段多,在防洪問題上,單靠工程措施是有限的,20世紀60年代,尤其是90年代後中國主要江河和水利工程管理期,加強了非工程措施建設。截至1999年底,松遼水利委員會及吉林、黑龍江、內蒙古三省(自治區)分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通信和防汛指揮系統,初步形成了水情、雨情及洪水預報系統,同時,在吉林省白城地區、黑龍江省松嫩平原等處建立了分洪及蓄滯洪區。這些措施在松花江流域防洪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水資源調配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進行有效調配,除了科學分析洪水規律、充分利用區間水源、提高河流水的利用率外,需實施跨流域調配水資源。如2000年吉林省長春市啟動引松人長工程,將第二松花江水調入長春,使長春市供水緊張局面得到緩解。

水資源保護

松花江流域工農業較發達,大量的工農業和城市生活污水未經處理或未經處理達標就直接排人江河,造成臨近河段污染。據1998年測定,松花江流域全年排放的廢污水總量為48.52億噸,松花江主要城市河段均被列為全國污染嚴重的河段。1978年以來,吉林和黑龍江兩省環境保護部門採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強水質檢測檢查工作。1984年松遼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成立後,會同各省有關部門對重要水庫和幹流上的重要河段進行了定期的水質監測工作。

河道管理

松花江流域的河道和堤防管理,長期以來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局面。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開始改變河道管理無法可依的狀況,流域內各級水行政部門均成立或調整了河道管理部門,配備了專門的管理人員,實行中央、省、市、縣、鄉五級管理,河道管理範圍除兩岸堤防外,還包括河道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及護堤地等。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同時在流域內開展河道目標管理達標活動,截至1999年底,已有8個河道管理單位達到了水利部河道目標管理3級以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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